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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分享:地震后的法律问题,你不可不知!!

2017-08-10 付律师及天津司法 法留香法律资讯

2017年8月8日晚至今,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新疆博尔塔拉州精河县发生6.6级地震。地震发生之后,往往或多或少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陕西高院官方微信也就地震后可能会遇到的10个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也提出了几点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使用。本文为汇编作品,如需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1、房屋意外灭失风险责任问题

(1)房屋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负担的主要规则是,意外灭失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谁手里,谁就应当承担风险责任。对于已经灭失的房屋,其后果只能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具体的说,房屋已经交付,但还没有过户登记,也就是业主还没有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其房屋所有权尚在开发商手中,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物权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责任。

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业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则意外灭失风险责任应当由业主负担。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如果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房地产权属证书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所有权仍然在房屋所有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业主负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2)房屋灭失后是否要继续交纳月供。地震发生后,关于灾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否继续支付余款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房屋灭失后原则上不能免除受灾人的债务,原因是用受灾房屋担保银行的债务属于从合同,主合同则是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因地震导致担保物灭失后, 只是担保合同不能履行,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但是,地震造成楼在人不在,或者人在楼不在的情况,房贷怎么还?活下来的人家毁人亡,成了灾民,依靠国家的救济,拿什么来还?甚至震后遗留的孤儿也面临还贷的窘境。这个时间还让灾民还贷,确实是无法实现的事情。

2008年5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 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

2、农村地毁人亡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汶川地震造成农村大量土地山林严重毁损 、数万人遇难。面对这种情况,灾后重建会遇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处理灾后重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重新确认权利是否存在。农村土地权利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确定土地是否存在 、权利人是否存在,才能确定权利是否存在。权利的灭失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权利的标的不复存在,如土地经地震后变为湖泊,或者山体滑坡使原来的土地没有了。

二是权利人在地震中遇难。但只要家庭中有一人幸存,就说明权利人依然存在,就应该承认他(她)对以往其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的整体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物权法》第131条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也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这说明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以户为权利人的。一般也被称作“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如果一个农户的成员全部遇难,则承包经营权灭失,该土地应该收回集体,作再分配。再分配的形式有多种选择。原则上应该按照《物权法》第131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 形对个别 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3)如果一个农户中幸存者只有一人,而这个人又是未成年的儿童或者是因地震灾害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应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当看到,无论是儿童还是残疾人,在其行为能力之外,还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与生俱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能力是指作为私法上权利及义务归属主体的资格,具体而言,就是其可以就自由、生命、身体等请求法律保护的资格,可以请求保障取得或处分财产的地位的资格等。因此,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生存下来了,就必须承认他(她)本来享有的对财产的权利 ,当然也包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5 33846 35 12118 0 0 1090 0 0:00:31 0:00:11 0:00:20 2487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孤儿的权利更应该予以保障。尽管政府会在处理灾后事务上对孤儿进行妥善安置,也有不少人伸出爱心之手要收养孤儿, 但都不应该以剥夺他(她)固有的财产为代价。况且,他们在正处在成长的过程中,所以更要考虑他们今后的生存条件。

对垮塌房屋业主按揭贷款的偿还问题,目前国内基本上没有现行法律可供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应予核销的通知,也只是针对上次汶川地震的临时措施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问题

由于地震致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应由使用权人承担。如果将来国家另建新城,是否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应由国家来决定。如果县城异地重建,则应当通过划拨手段,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原来的土地使用权的延续,应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如果县城还在原址重建,也应当重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能够重新取得使用权。

对灾区分期付款的商品房,业主将其房地产权属抵押给银行,在地震中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其房屋所有权抵押关系随之消灭,就不再存在抵押关系。但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如果土地没有灭失,其土地使用权仍然是抵押物,还发生抵押作用,仍然在担保贷款债权;如果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关系也就不复存在。

城市毁损土地灭失,国家另建新城时,建议采取无偿拨付土地交给失去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4、无主物、遗失物的处置问题

在地震后的搜救过程中,搜救人员拾到大量现金、存折、项链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处置这些财产也是一个大问题。

地震灾害后,会形成大量的无主物,但是并非所有一时找不到主人的物都是无主物,因为有些是遗产。如果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则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并取得所有权。即使是遇难者遗留的遗产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收归国家或者收归集体所有, 一 般不会形成无主财产。在农村,所有的农户废墟中的物,即使无人认领, 也都是本村集体农民的遗产,无人继承,也都由村集体取得所有权,不会成为无主物。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地震后,只有那些无法确定究竟是谁的,也无人认领的物,才可能成为无主物。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故不适用先占取得规则,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在地震中拾得遗失物,按照《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113 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114条也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但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处理。

5、正在上班的人员发生地震而伤亡,是否能按工伤处理?

虽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很多商业保险中地震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因工到地震灾区出差期间发生地震而伤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哪些单位接受募捐才是合法的,如何避免被骗?

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以及社会各界将会为灾区捐款,各种形式的募捐方式频出。需要提醒的是,《慈善法》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

因此,在积极向灾区募捐时,最好直接向合法的募捐团体,如民政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机关和合法公益性团体募捐,避免将原本善意的私募变成令人怀疑的骗局。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7、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上关于不可抗力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发生不可抗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等中止。

8、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可判刑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涉及转载授权事宜,请与微信号bestfch001联系。

因此,遇到突发自然灾害,请冷静应对,配合相关部门抢险救灾!切勿慌张及听信谣言,更不要制造、传播谣言。为灾区人民祈祷,天佑灾区同胞!!





重要忠告:

    如果遇到涉法的事,就请个正规专业的律师吧,相信专业能为您创造最大的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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