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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王宝强前经纪人事件的几点法律启示!!

2017-09-14 李龙律师等 法留香法律资讯

原文《王宝强的股权战争及其启示》作者:李龙,法学博士,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自法商之家等,本文有改编,如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一、最新事件进展


 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匡小颖)近日获悉,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其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距离此事过去一年多之后,北青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


二、原经纪人或涉嫌职务侵占


       一场离婚官司,居然打出了刑事犯罪的规模,这全靠王宝强当初的英明神武,除了请专业律师打离婚官司,还可能多请了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如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情形之一: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也是公司的经营者之一,两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其次,宋喆也是王宝强婚姻的第三者。因此,无论是王宝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公司财产,宋喆都参与度都很高,虽然《婚姻法》对于第三者没有有刑事处罚,但如果宋喆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了王宝强的财产,肯定会面临刑事处罚。

       情形之二:如今宋喆被刑拘,警方应该已经顺藤摸瓜,掌握了财产转移的确凿证据。宋喆要想脱罪,惟一的选择是辩称这些财产并非自己占为己有,而是帮马蓉代持。如果是帮马蓉代持,宋喆只是挂名,实际财产所有权仍然是马蓉的。如此一来,宋喆是没事了,但马蓉则涉嫌故意转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回顾该事件的股权战争及其启示


王宝强的离婚事件,我们可以从中探讨一下涉及股权及公司治理的一些启示及稳妥的法律安排,颇值得玩味。

1、离婚声明之前,宝亿嵘发生了什么?

(一)2016年3月份之前宝亿嵘的股权

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是运营王宝强演艺事业的平台公司,笔者对其股权演变进行了简单梳理:

1)、2010年8月20日宝亿嵘成立,成立时股权结构:马蓉(90%)、王建永(10%),马蓉是公司绝对控股股东。

2)、从宝亿嵘成立直到2016年3月份,虽然历经数次股权变更,但马蓉一直是绝对控股股东,王宝强在宝亿嵘没有股份,全部交给马蓉打理。


(二)2016年3月份风云突变

1)、2016年3月25日,宝亿嵘进行工商变更,王宝强加入宝亿嵘,成为公司自然人股东;

2)、不到一个月,宝亿嵘于4月19日进行股权变更,除王宝强外,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转给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王宝强系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经过上述两次变更,宝亿嵘100%的控制权归于王宝强。马蓉虽仍担任宝亿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但在股权架构中仅作为持股平台的LP,从此完全没有表决权。

亦即,从今年3月份开始,王宝强就着手进行股权调整,马蓉出局,公司回归王宝强名下。如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2、王宝强对宝亿嵘股权的清理路径

去年3月之前,王宝强在宝亿嵘没有持股,股权全部交给妻子马蓉。王宝强对马蓉的信任可见一斑。但3月份以来,王宝强对股权的清理力度是非常大的:

第一步,3月25日,马蓉将宝亿嵘的全部股权转给王宝强和宋喆(具体比例不详),马蓉退出公司,结束股权代持;

第二步,4月8日,王宝强设立持股平台“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资料显示,持股平台设立时的结构为: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宋喆(31.25%)。

第三步,持股平台成立11天后即4月19日,王宝强将宝亿嵘所有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转给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第四步,5月13日,持股平台中宋喆的份额全部转给马蓉,变更后架构:王宝强(37.5%)、任晓妍(31.25%)以及马蓉(31.25%)。自此,宋喆完全退出。

通过以上4步,宝亿嵘最终形成如下股权结构:

由此,王宝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回收了公司全部控制权。宋喆被清退,马蓉仅在有限合伙持有31.25%份额,没有表决权。


3、王宝强公司股权治理的启示:

从王宝强着手对公司的股权清理,整个步骤稳稳当当、脉络清晰。从王宝强的这一系列动作,如果说离婚声明是偶发事件,那也太过巧合。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启示:

(一)谨慎对待股权代持

王宝强于去年3月份着手清理股权之前,在宝亿嵘没有股权,全部交给妻子马蓉打理。因此,除了夫妻信任前提下的股权代持,难有合理解释。

虽然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明确认可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但股权代持的风险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股权代持属于内部协议,合同相对性决定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设若马蓉私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王宝强将面临不能以股权代持抗辩转让行为的巨大风险。正因如此,王宝强着手的第一步就是还原股权,结束代持。当夫妻信任崩塌,还是工商登记的效力更靠谱。


(二)还原股权本质,股权合作的基础是资源的投入和产出

如果认为王宝强通过上述一系列股权变更来驱逐妻子马蓉的股权,我认为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即便离开股权结构,王宝强对宝亿嵘的控制权也是无从否认的——股权之外,他控制着公司的资源入口。

经常有创业者咨询,如何选择合作伙伴,必须有合理的股权架构,从本质上说是股东投入资源形成稳定合作,这种资源可以是金钱、人脉、管理能力、知识产权等等。短期资源更适合契约式合作,而股权合作的稳定性,取决于股东所投入资源对公司带来持久的、源源不断的贡献。

换言之,股东的位置取决于公司对股东的需求程度,而并不是工商登记完成后万事大吉。一旦股东的贡献与其持有的股权不相匹配,也就开始发生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风险。

由此,股权结构稳定性不在工商登记,而在股东本身资源的均衡。回到王宝强的持股问题:王宝强对公司的控制力从根本上说并非来自工商登记,而是基于公司运营中王宝强所投入资源的核心地位以及不可替代性。换言之,离开宝亿嵘,王宝强随时可以另起炉灶;而离开王宝强,宝亿嵘也就沦为了一家空壳。马蓉的失败,是股权架构挽救不了的。如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这种合作模型告诉我们,对于一家轻资产公司,一定要谨慎判断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资源评估错位,是绝大多数公司股权产生纠纷的本质根源。笔者曾介入几起很狗血的股权纠纷:公司在B轮之前,财务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就占到了50%以上。这样的公司架构所蕴含的风险是极为巨大的,一旦公司步入良性发展,公司对核心团队技术、能力及市场的依赖性递增,而资本的边际效益递减,则必然会发生核心团队与投资人的结构性冲突。


(三)灵活运用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是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有效方式

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有限合伙获得了广泛运用。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LP对合伙企业无决策权,GP虽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掌控合伙企业的全部决策权。

说穿了,有限合伙的魅力就在于实现了收益权与决策权的分离:LP保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但拱手让出决策权;GP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不再与其持股比例相匹配。

正因为如此,有限合伙成为许多公司进行股权设计的极佳形式,它实现了向第三方分配利润而不让渡决策权的功能。王宝强充分运用了有限合伙形式,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纳入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由此,其他股东不再持有股权,转而成为有限合伙的LP,虽然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已没有决策权。

自此,宝亿嵘的决策权千流入海,尽归王宝强。

(四)充分认识到法人代表的风险

虽然马蓉在宝亿嵘已没有直接股权,但仍担任宝亿嵘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法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法律责任无疑是巨大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属干’的为由推卸责任。如涉及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正因为如此,法定代表人是一把双刃剑:即意味着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又意味着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五)应意识到婚姻关系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许多民众认为,既然马蓉出轨,就应少分甚至不分婚姻财产,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依据我国《婚姻法》,除非订立财产协议,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出轨并非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王宝强的事业发展基本在其结婚之后,婚后财产占比颇重,其中包括了宝亿嵘的股权,原则上,马蓉对其股权是拥有一半的分割权利的(除非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由此可见,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其股权发生重大影响,操作不慎,土豆网就是前车之鉴。为保证公司股权稳定性,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进行特殊安排,排除离婚对股权的分割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有关该事件的最终结果还有待日后续进展,不过从该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及律师的重要作用,别是专业分工不同的律师,甚至能起到峰回路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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