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2017完整收藏版)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执行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时 限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公安 | 传唤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第117条 | |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24小时 | ||||
取保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12个月 | 第65条 | ||
监视 |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 6个月 | 第72条 | ||
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 ||||
一般情况 | 3日 | 第80条 | |||
特殊情况 | 可以延长1-4日 | ||||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可以延长至30日 | ||||
补充 | 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 一个月 | 第171条 |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第154条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 可以延长一个月 | ||||
对于154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可以延长二个月 | 第156条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156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第15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15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 无期限 | 第155条 | |||
检察 | 逮捕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已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 7日 | 第79条 |
未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
重大、复杂 | 20日 | ||||
复议 |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 7日 | 检规则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
补侦 | 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 | 一个月 | 第199条 | ||
审查起诉 | 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出决定 | 一个月 | 第169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 | 半个月 | ||||
该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简易程序 | 一般情况 | 20日 | 第214条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不超过3个月 | 第202条 |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延长3个月 | ||||
二审 | 审理上述 | 一般情况 | 二个月 | 第2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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