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震得国人目瞪口呆:又一百亿平台突然被封!

2018-04-13 21财闻汇等 法留香法律资讯 法留香法律资讯

又一家大型互金平台——善林金融出事了!


继e租宝、钱宝之后,再次震得国人目瞪口呆!


4月11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警方官方微博消息证实: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云投案自首。

4月10日,金融圈突然爆出大新闻:善林金融总部及其他平台所有办公场所被警察上门侦查。据目击者曝料:有警察突然冲进善林所在的大楼,既有民警、也有特警。

《华夏时报》记者从善林金融内部工作人员处证实,当日上午11时左右,上海经侦大约50多人突然来到善林金融总部,经过短暂交流,即大批次进入办公室,先后控制了人事部、会议室、高管室等。


这名工作人员透露,经过了一天的处理,警察们晚上6点多将公司员工解散,“并告知善林金融总部从2018年4月11日将会被禁封,让大家都回家等待进一步通知。”


目前,善林金融官方尚未发布任何消息,而其总部一直有人把守。除善林财富网站、APP无法正常使用外,善林宝、亿宝贷网站、APP都未发现异常情况。不过,有投资人指出,善林宝余额无法提现;亿宝贷可以提,但一直没有到账。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视频来源:网络

我在他们家投了7位数的资金,这才第二期,就出事了。”4月11日11时许,当《国际金融报》记者抵达善林金融总部时,投资者A先生手里攥着债权转让协议书,正向玻璃门内的两名经侦人员讨说法。


刚刚!40万人,300亿!又一大型平台崩盘了!(点击可阅读)


百亿规模、贷款余额超30亿


善林金融如果真的爆雷,影响力不亚于e租宝。


善林金融成立于2013年,以线下理财起家,拥有众多线上、线下关联平台和关联企业,是一个庞大的集团。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据网贷之家预计,善林金融员工数量可能超过1万人,财富管理规模可能为100亿以上。


天眼查信息显示,将注销的公司统计在内,善林金融的分支机构(门店)多达658家,遍布一二线主要城市;还对外投资了14家机构,多为金融信息服务及投资咨询类企业。


除了线下理财渠道,善林金融主要有三个线上平台:善林财富、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宝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3月31日:

善林财富累计交易总额已达55亿元贷款余额约20亿


亿宝贷累计成交额近50亿,贷款余额8.5亿,累计出借人达5.5万人;


善林宝累计成交额20.16亿贷款余额约2.27亿累计出借人9.2万人。


三家平台加起来的待还余额就超过30亿元。

其中,据网贷之家数据,4月9日,善林财富的成交量为1142.64万。由于前日平台官网已无法正常进入,成交量骤降为438.59万元,待还余额为20.5亿平台参考收益率为12.52%。平台标的统计数据显示,善林财富的借款金额以0-20万为主,其中最大投资人待收是436.7万——分分钟成为一个400万的教训。


另外,善林金融还与诸多互金平台有密切关系,如微美贷、找理财网、雪橙金服、广群金融、意真金融等等。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坊间有传闻,如果善林金融出问题,负面影响力可能并不亚于e租宝。


公安部重拳打击:金融骗子们慌了(附:2017最新骗局名单)!(点击可阅读)


业务突然急剧下降

据华夏时报介绍,善林金融以线下理财店起家,客户很多是大爷大妈,有大量的线下理财门店,资金去向一直成谜。近年来国家加大监管力度,善林金融开始砍掉线下门店,将业务转向线上,不曾想到突然遭查处。


据网贷之家此前调研发现,善林金融在2017年底就相继关闭了大量线下门店。

善林金融上海市宝山区呼玛路门店1月关闭,图片来自网贷之家


善林金融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门店关闭,图片来自网贷之家


值得关注的是,体量最大的善林财富业务量正在不断缩减。网贷之家统计发现,善林财富的借款金额以0-20万为主。2017年10月、11月、12月在这一借款区间内的人数分别是175061人、238575人、129647人,而在2018年借款人数急剧下降,同一借款区间的人数在前三个月分别是3501人、1391人、1862人。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周伯云何许人?

事实上,善林金融长期负面缠身,曾两次遭受行政处罚,董事长实控人周伯云担任大股东的公司已被最高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资料显示,目前,周伯云涉足的企业如下:

图片来源:网络


此前,善林金融市场部有关负责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这样介绍周伯云:他是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常务理事。不过,当《国际金融报》记者登录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网站查询时,周伯云并不在常务理事的名单中。


公开资料显示,周伯云在2006年就从事房地产开发,注册了 “天津佳伦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周伯云仍是公司最大股东,占股99.5%。但这家公司却是官司缠身,因无法交房及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仅审理完结申请执行的案件就达到50多起。


善林金融此前就曾出现过几次风波。


有北京媒体曝出,善林金融存在自融,有些资金流入周伯云的个人账户。


去年10月26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代)发布公告称,经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不具备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资质


再其后,市场又曝出一份“打非行动清理名单”中包括善林金融2个分公司共涉及196家公司涉嫌违法经营。


据查了解到,目前善林金融存在自身风险12条,关联风险430条。


自身风险情况:

善林金融受到的行政处罚:


善林金融关联人风险:


善林金融关联公司风险:

法律纠纷:

经营异常:

  行政处罚(部分):


又一庞氏骗局


据“财经要参”分析,对于善林金融这种从线下理财起家的网贷平台,有相当大概率是骗子公司,虽然手法层处不穷,变着花样坑人,但万变不离其宗有四大特征:

1、披着科技的外衣,把自己打扮成高回报率、高科技、热爱公益事业的高富帅。


善林金融即假借互联网金融这个高大上的名称,在全国开设1000 多家理财网店,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 。周伯云还把自己打扮成“实干的民营企业家,热衷公益事业。”

而它吸引来的,大都是那些不熟悉互联网的大爷大妈们,他们一看到“高科技”、慈善等名称,就心向往之,被狸猫换太子了都恍然不觉。


2、特别喜欢做广告,国内外都有它的身影。


比如善林金融,它不仅是中国女排赞助商之一,还在各大卫视黄金时间段、纽约时代广场、伦敦希思罗机场等著名地标投放广告,同时还广泛参与发起各类公益活动,砸起钱来一点不手软。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钱最终都由投资者负担。


3、声称能提供投资者6%以上无风险的收益率。当然这还不算“狮子大开口”的,更多的骗局至少以10%以上收益率为起步价!


善林金融就号称其年化收益为12%以上。可别小看这个12%的年化率:给投资人利息为12%,佣金大概再加2个点,店面包装和运营1个点,各种广告费3到4个点,老板私下挥霍1个点……也就是说,线下理财的资金至少要赚20%,才能保本。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然而,我们只要稍微动动脑子就知道,A股上市公司3500家,净资产收益率能稳定达到20%的不到100家。像善林金融这样的公司,在现在的资本市场,哪能够取得这样高的无风险收益率?!


4、“借新债还旧债”,利用下一个人的资金补足上一个人的收益,击鼓传花,甚至利用亲杀亲、熟杀熟的套路,把一波波心怀暴富梦的人们坑进来


据前员工爆料称, 和泛亚、e租宝、中晋、钱宝一样,善林金融也是靠“借新债还旧债”、击鼓传花的形式维持着。


这种故事最终的结局都是:一旦击鼓传花传不下去了,庞氏骗局的链条会忽然断裂,那么所有的钱都会打了水漂,崩盘只是早晚的问题。


当然,在每次庞氏骗局中,其实不乏投资者对此也心知肚明。但他们往往心存博傻的侥幸,希望有比自己更傻的,在高位借自己的盘,找“替死鬼”来帮助自己再次投胎,乃至自觉不自觉成为骗子帮凶。


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防骗提醒:


公安部门提醒:这些都是传销,沾上就血本无归!(点击可阅读)

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频发,触目惊心,这让很多投资者心中忐忑,风声鹤唳,闻理财色变。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将朋友们产生的疑问做一汇总解答,简单易懂: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5、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6、有借据证明属于个人借款,为什么法院却以涉嫌非法集资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把集资的钱都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11、民间借贷新司解中,有没有关于对P2P公司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投机死于贪婪。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博傻游戏和金融骗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金融诈骗几乎已经涉及了金融业的所有领域,而所有的金融骗局都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高息。而其背后的本质则是人性的贪婪


你贪的是利息,人家要的是你的本金!


来源:21财闻汇,综合自:中国经济网、法莱利法律资讯、猎云网、国际金融报、腾讯证券(qqstock)、华夏时报、中国基金报、法留香法律资讯等,转载或法律咨询,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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