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判决:女导游辱骂、赶游客下车、强迫消费,被判刑!
一、全国首例!云南女导游辱骂、赶游客下车、强迫消费……被判强迫交易罪
来源:云南日报、澎湃新闻、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6月10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某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李某强迫交易的视频于2017年12月17日在网上发布后,至12月29日该视频被60余家媒体网站、论坛和微信公众号转载报道,网民阅读总量17000余次,相关帖文680余条,转发8250余次,评论16200余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积极有效回应了群众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的部分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悔罪,并当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有较好认识,能主动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老人们结伴出游有人意外受伤,事前签订有“免责协议”,同行的人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作者:刘建国律师、顾维忠等,来源: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旅游是比较常见的休闲活动,一些人经常会自发的结伴出游。但由于旅游是户外活动,爬山涉水,徒步远足,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伤害,在同行的人之间因此会产生一些纠纷。为了避免纠纷,有些旅友就签了一些《承诺书》、《旅游公约》之类的协议书,约定旅游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由参加旅游的人自己承担,组织者和同行的人不承担责任。那么这些免责约定能不能免除组织者和同行者的责任呢?
先看一个案例(这是上海某电视台《我们退休啦》栏目,2017年8月21日播出的一期节目):
丁先生退休后经常组织一些老年人外出旅游,旅游的费用由参加旅游的人各自承担。为了活动的方便,丁先生一般会事先收取大家部分费用,旅游结束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不从组织旅游中获取利益。为了避免旅游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纠纷,丁先生还和其他同行的人员签订了“免责协议”。协议约定:在旅游过程中“参与者个人行为导致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侵权,损失及赔偿结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以及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在一次旅游中,同游的张先生不小心脚下踩空,从道路的台阶上摔下来,导致脚部骨折,丁先生急忙拨打120并和其他人一起把张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张先生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丁先生作为组织者,应该对张先生的受伤承担责任,要求丁先生赔偿医药费的70%。丁先生则认为张先生是意外摔伤,并且他们事前签订的有“免责协议”,其本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张先生的受伤,丁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节目的点评嘉宾认为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光丁先生,其他同行的人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节目播出后,很多人认为丁先生不应该承担责任,其他同行的人更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的焦点有以下几点:1丁先生他们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2、丁先生和其他同行者是否应该对张先生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3、该案是否应该适用公平原则?
针对以上几点,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丁先生及其他同游人员签订的“免责协议”有效。
丁先生和张先生及其他同行人员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是同行的人中有人发生意外伤害或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其他人不承担责任。这些约定并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一经签订,对各方应具有约束力,各方应予遵守。
2、对于张先生的受伤,丁先生和其他同行的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张先生是意外摔伤,完全属于意外事件,组织者和同行者不是侵权人,都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责任。
张先生遭受的伤害是其本人在行路中造成,是其本人没有注意脚下导致的,并不是同行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其他同行人员和张先生只是一同行走而已,大家各走各的路,其他人没有义务一直替张先生注意脚下。张先生意外踏空,不要说别人,就是张先生自己都无法预料,对于这个连自己都无法预料的后果,让他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平。
鉴于张先生受伤是意外事件,即便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免责协议,丁先生和其他同行的人,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3、本案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应该由所有同行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点评嘉宾认为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组织者丁先生和其他参与人进行赔偿。律师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是在滥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适用该条规定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点评嘉宾认为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其他参与人没有过错,就应该根据该条规定由所有参与人进行赔偿,根本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对该条的误读和滥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原则有更具体的规定,实务中比较常用的有两类案件。
1、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按法律规定监护人没有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监护人应对受伤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比如两个小朋友手拉手去玩,其中的一个小朋友意外滑倒,砸伤了另外一个小朋友,摔倒小朋友的监护人并没有过错,但也应该对受伤的小朋友承担补偿责任,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法律规定避险人并没有过错,但给他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避险人要进行一定的补偿。比如,山洪暴发,居民紧急逃生踩踏了别人的庄稼,或者毁坏了别人的财物,这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按法律规定村民并不存在过错,但如果其他村民损失惨重,避险人就要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以体现公平。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是搞平均主义,也不是随意裁量,而是有一定适用条件的。但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至少要考虑一个重要要素:那就是一定要有利益上的关联性。也就是说,一个人要对别人的伤害承担责任,这个人一定是从别人的损害中得到了利益,或者避免了损失,或者有直接联系。
本案中张先生如果是为了同行人的共同利益而受到伤害,而大家都没有过错,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比如说如果张先生为大家运送行李等受到了伤害,虽然大家都没有过错,但张先生是为了大家利益受伤的,其他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本案张先生实际上是因自己走路不小心脚下踏空,从台阶上跌落下来,而导致脚部骨折的,完全是意外事件,和其他人没有任何的利益关系,让他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和他人没有关联性的意外事件,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让所有人都承担责任,那不是公平原则,而是平均主义。
电视节目和法院的判决一样,对于社会公众都会一定的指引作用,媒体中播出的这类节目,不能严谨的解读案件就会误导观众。如果按照节目嘉宾的观点,对于同游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也要承担责任,签订了免责协议还不能免责,那么就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
首先,破坏契约精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丁先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让大家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目的是在发生意外事件后明确各自的责任,让大家放心的出行。同行人员在自愿签订这个协议时,就意味着减轻了组织人员和同行人员的注意义务,而增加了本人的注意义务。这种自甘风险的协议,没人强迫,是各方意思自治的表现,根据契约的精神,该协议是完全有效的。
免责协议签订后,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就应该按该协议来处理,免除组织者和同行人员的赔偿责任。但张先生在受到伤害后就不管什么免责协议了,要求大家一起赔偿,这是不诚信的毁约行为。而在有“免责协议”的情况下,嘉宾点评还认为丁先生及同行人员对张先生的意外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助长了这种毁约的不良习气,也让事先签订的“免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这就破坏了契约精神,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公众。
其次,引发道德风险,助长一些人一有损害就恶意索赔。
我们小时候都被教育遇到老人有困难要帮助,帮老人推车,扶老人过马路,那时大家都认为那是好人好事,小朋友们做了之后都会感到自豪,老师会表扬,家长也会觉得孩子懂事。
只从“彭宇案”之后,全国上下没人敢扶倒地的老人,作为家长还有人敢让孩子扶老人过马路吗?我想连判这个案件的法官都不敢让孩子去扶倒地的老人了。良好的美德,就被一个糊涂的案件给毁坏了,让全国人民付出了承重的道德代价。
当下各种自发的集体活动越来越多,有些集体活动的组织者都是热心肠的人,为组织一个活动不光操心,甚至还自掏腰包垫付费用,出力出钱。遇到有同伴意外受伤,还尽力救助。
在几十年前这就是做好人好事,受害人及其家人都会表示感谢。但现在一旦遇到伤害,受害人家人往往会考虑不是怎么感谢,而是考虑怎么要求大家赔偿。这样下去,将来恐怕连自己走路崴了脚都会要求旁边的人承担责任了。这和碰瓷有什么区别呢?碰瓷是私下的骗,这则是明着的赖!如果鼓励这种行为存在,就是在公开的鼓励耍赖,就会制造新的不公平,从而不断地引发道德风险。
再次,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
同学聚会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一起吃个饭;结伴旅游要承担责任,是因为一起走个路。连吃个饭、走个路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在社会上还有什么活动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呢?人们还有没有安全的交往方式?这样动辄获咎的处理方式让人们不知道该如何生活了,这是很可怕的,也是很不正常的,使人们不敢正常交往,以后也没有人原因组织集体活动了。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避免解决集体活动中一人发生意外伤害全体人员赔偿不良现象的发生呢?
结合本案,律师认为应该做好以下两点:
1 、 优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禁止平均主义的分摊。
法院审理在集体活动中受伤的案件时,首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参与人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如果确实需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定确定赔偿人和受害人有利益上的关联性,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适当的补偿。同行者因为自身原因及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均不能适用公平原则由所有参与人补充,更不能平均分摊损失。
2、赋予“免责协议”应有的免责效力。免责协议是大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应该对签订人产生效力,只要是合同约定免除的意外伤害,均应免除。法院不能动不动就认为协议无效,或者不管有没有协议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助长了某些人无理取闹的底气,对社会是一种误导。我们要让免责协议真正发挥作用,签订之后可以安心的进行集体活动。
同吃一顿饭、同走一段路都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每个人都想不通的怪现象,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它会从我们的视线中永远的消失,不再成为我们谈论的话题。
三、旅游安全知识
中暑 中暑的主要症状是大汗、口渴、头昏、耳鸣、眼花、胸闷、恶心、呕吐、发烧,严重者会神志不清,甚至昏迷。人长时间地处在高热、高湿热环境中容易中暑,所以盛夏旅游,导游员要注意劳逸结合,避免游客长时间地在骄阳下活动。若有人中暑,可置患者于阴凉通风处,平躺,解开衣领,放松裤带;若有条件可让其饮用含盐饮料,对发烧者要用冷水或酒精擦身散热,服用必要的防暑药物;缓解后让其静座(卧)休息。严重中暑者做必要治疗后应立即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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