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和性侵:对涉世未深的姑娘讲几句话!
一、公益、名人和性侵——对涉世未深的小姑娘讲几句话
来源:老鳳、圣无谛、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这两天连续爆出性侵事件。一个是实锤,有个妹子写长文说“亿万公益”创始人雷闯性侵自己,雷闯已承认。另外一个是有个妹子指控前媒体人现公知章文性侵自己,当事人还没承认,下面这张图来自宋教授。
以下是网络上的图片,请以权威部门确认的事实为准:
以上事实的查实属于相关部门的责任。下面是我对许多涉事未深的小姑娘讲的话:
一、很多所谓公益行动是摧毁人正常感知的利器
这句话恐怕有点石破天惊,但事实就是如此。
很多家长喜欢带着自己的孩子做所谓公益,增加孩子的“爱心”,很多初涉人世的小姑娘也乐在其中,但我一直有个观点:你要毁掉自己的孩子,就带他去做公益。
为什么?因为公益会破坏孩子对世界的正确认知。真实世界绝非童话世界,每个孩子迟早都会离开父母的护佑,独自面对这个世界。为人父母者,是希望他们懵懵懂懂,还是清晰睿智?我想都是后者,但公益却会摧毁孩子对真实社会的认知。
因为不管多么穷凶极恶的人,在面对你送钱送物帮忙的时候,他们的脸上都会洋溢着笑容。因为你是无偿送东西给他们,就无法看到真实的人性。公益做久了,甚至会丧失正常生活的能力,不要说普通人家的孩子,希拉里的女儿从小跟着她的白左总统参议院爹妈参加各种公益慈善活动,第一份工作也是在公益组织,她从小就在笑脸中成长,之后你看她还能做什么?有这么好的背景和资源,每份工作都是一般人难以企及,什么大媒体的记者,高级助理之类,但每份工作都做的一塌糊涂。她的很多同事都表示,完全无法跟她共事合作。
公益的害处还在于,让人失去权责的概念,有多少人是拿自己的钱做公益?其实都是别人的钱,小孩用着父母的钱,国家公益组织拿着纳税人的钱,社会公益组织拿着捐助人的钱。他们对这些钱负责吗?永远不会!他们不会负责,孩子会认为钱是天上掉下来的,国家的公益组织会成为腐朽团体,社会公益组织会成为各种敛财和伪君子扎堆的地方。涉世未深的小姑娘,经常在这样的活动里自我感动,并把这些组织里的许多披着人皮的恶狼当做真君子真好人。然后呢?然后就遇到雷闯了。
真正的公益和慈善是商业,你要赚钱,就要做出好的产品给社会、给他人,在增进整个社会效率的同时,也满足了自己的欲望。真正的市场经济,才会有真正的道德,而那些打着美妙幌子的东西,最终的结果不是摧毁道德,就是异化道德。所谓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是也。
狂热分子里也提过,所有自称无私的人,是最自私的。一个跟你亲兄弟明算账的人,要比满嘴哥们一家亲的,要安全的多。
我对孩子说,你如果要帮什么人,千万不要无偿给他什么,一定要做某种交易,这样既保护了对方的自尊,又让对方明白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被你帮助的人没有对你的负疚和欠债感,也就不会对你产生憎恶。请记住,免费的给予往往得到的不是感激,而是仇恨。
二、不要被年长者的光环迷惑
许多小姑娘,进了社会,看到什么“教授、大V、公知、作家、领导”,会被他们身上的光环所迷惑。用儿童般的心智,去想象他们的高大上和伟岸。
亲爱的,不是这样的。
人性的幽暗和阴私,并不跟他们的头衔或者社会名望成正比,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成反比。如果不是不要脸,恐怕未必能成名。
小姑娘进入社会,见到身上有光环的人,正确做法是,先保持警惕,当他是坏人,如果有必要接触,就在接触中慢慢修正。你当他是坏蛋,他并不知道,如果你错了,无非在心里给他重新定位,并没有任何损失。但如果反过来就坏了,进入社会,看到有光环的什么人,先当他是好人,然后通过事例知道他是坏蛋的时候,这个代价恐怕就大了。
被章文性侵的那个姑娘,付出的就是这个代价。
我对孩子的教育是,越有光环的人,你越要警惕,怎么揣测他的恶都不过分,然后通过接触,再修正或者坚持你的观点,这就对了。你的一生就会比较顺遂,比较平安。
好了,就说这么多,希望对家长和刚进入社会的孩子,特别是女孩子,有点帮助!
二、与醉酒女发生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来源:郑娟、李济森、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犯强奸罪,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孟某、索某、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拒绝、反抗、呼救,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被告人次某的辩护人亦提出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自愿与次某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被告人拉某的辩护人提出拉某系从犯等辩解意见,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某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的VOX酒吧内与被害人朗某(美国籍)跳舞相识,后孟某趁朗某醉酒不省人事之际,骗取酒吧管理人员和服务员的信任,将朗某带出酒吧。随后,孟某伙同被告人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将朗某带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苑小区“星光大道KTV”的202包房。接着,多某购买避孕套,并向次某、索某和拉某分发。次某、索某和拉某趁朗某神志不清,先后在包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孟某和多某欲与朗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故未得逞。当日,朗某回到任教学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朗某双上臂及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分别在其学生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五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骗取酒吧工作人员的信任,谎称系被害人的朋友,从酒吧带走被害人,预谋实施性侵害,并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被害人意志,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被告人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3.被告人索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4.被告人拉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5.被告人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不服,以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三、裁判理由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也是司法实务中较难判断和把握的情节。
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未经妇女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发生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但女方无明显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时,不得据此推定为默示状态下的不违背妇女意志。我们认为,对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的客观条件和采用的手段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会各有所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综合认定。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一)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
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但在判断其意思表示之前,首先需要对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进行判断和识别。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精神障碍者对性权利无承诺能力,即使存在承诺也不能阻却行为人构成强奸罪。这主要是由于幼女和精神障碍者存在心智方面的不足,不能正确理解对性权利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同样,对于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足以作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被害人,也要考虑其案发当时的神志状况能否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
本案中,从被害人自身年龄和正常状态下的智力、精神状况来看,并不存在心智认知能力方面的不足。但是,案发当晚,多名证人证实被害人在酒吧中由于饮酒过量而呕吐不止,这说明其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孟某寻找各种理由,欺骗酒吧管理、服务人员,伙同其他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出酒吧。被害人被五名被告人带到案发现场时,需要由两名被告人搀扶才能行走。此时,被害人因为醉酒已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不能正确认知自身处境,不能正确表达内心真实意愿,其间可能对被告人的一些言行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反应,但不应据此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要求发生性行为默示同意。
(二)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
强奸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被害人系外籍妇女,即便在受到性侵的后阶段可能慢慢恢复意识,但其酒醒后身体控制能力弱,面对多名陌生异性青年,极易产生不敢反抗的心理,进而导致反抗不能。且根据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在受到性侵的过程中神情呆滞,一直在哭泣,在事后乘坐出租车返校途中仍在哭泣,这些情况足以印证其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
综合全案情况判断,被害人陈述所言“我当时很害怕,而且很醉,感觉没有力气…‘我怕反抗了之后他们会伤害我,我只希望这个过程快结束”等,反映了被害人当时的真实心理状况。
(三)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客观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存在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两种性质不同的现象,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对其客观原因予以分析,进而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评价。应当从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等因素,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例如,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要挟,后在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基于互相利用之动机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
在此情形下,女方并未完全丧失意思自由,结合其“利用”之动机,即使发生女方被欺骗的情况,行为人也不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对发生性行为存有心理上的自愿认可时,可以阻却行为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害人在到达案发现场前后,因醉酒对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以及可能遭遇的危险并不能正确认知;在案发过程中神情呆滞伴有哭泣;在案发清醒后立即报案。这些情况可以证实被害人在心理上对性行为的发生并非持有自愿认可的态度。被害人之所以未作明确意思表示,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明确表达不同意的条件。
综上,本案被害人无明示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推定为默示的同意。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违背被害妇女意志。
法院依法以强奸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定性是准确的。
温馨提示:对法律交流感兴趣,可加入全国交流群,群主微信号:bestfch001,添加时请备注真实信息:单位+姓名+职业,等待群主邀请入群。
推荐阅读:
3、性奴、奴工、卖器官、随意屠戮,每年至少250万人神秘消失!
6、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最高法院的权威最新解释(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