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律师:警方拒不提供视频,怎么办?
一、吕良彪:警方拒不提供视频怎么办?
来源:阿呆继续曰、桂客留言、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荔湾警方与孙世华律师的冲突,似乎最终就将以广州公安局凌晨发布的一纸“组织”调查结论定案了结了。
虽然公众呼吁要公开相关视频,但却始终见不到原始的、完整的视频。而与此同时,一段疑似警方将酒后“谩骂”交警的“违法分子”如重刑犯一般用铁制椅子和器械死死固定住身体和四肢进行讯问的视频却在微信圈中流传,确实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网络热点原则上只有七天,很快,人们便会遗忘了这段掌故了吧。毕竟,当下社会各种抓人眼球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
应该说,对比雷某事件中的摄像头坏了,这次视频能够存在就是一个进步;对比车站击毙袭警者的视频能够那样公布,或许也是一种进步吧。
能够公布真实的、原始的、完整的视频尽可能还原事实当然再好不过了。只是,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够公布视频,或是声称摄像头坏掉、硬盘修复不了就没有办法了呢?
其实不是的。法院打官司的时候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怎么查清事实呢?
看证据。那么证据由谁来提供呢?有这样几类情形:
最基本的原则叫作“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谁提出某种意见或主张,就需要对自己的说法或主张提供证据来证明。比如检察机关要指控一个人犯罪了,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你主张人家欠你钱了,那就得拿出收据、转账凭证等等。有的时候,可能举证的责任会发生一些变化。比如你被发现手持凶器出现在命案现场,就需要你自己作出合理的解释。比如产品侵权案件,消费者只需要证明自己使用某产品受伤或受损,需要由生产者、销售者去找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而是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告官”的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实施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合理的。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因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必须证明自己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而且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同样,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都有“自证清白”的义务,都有义务证明自己的职务行为是依法、合规、正当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要声称被刑讯逼供者举证证明自己被刑讯,显然是本末倒置了。权力相对方只需要提出基础性证据(比如羁押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自己已然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等),相关侦查、行政机关就有责任证明自己行使权力的行为合法、合规、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有项特殊规定,就是如果对方能够证明你手上持有某一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你出示而你坚决不拿出来,那么就要推定对你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你有证据不拿出来可以,法院就要据此认定对你不利的后果。所以,持执法纪录仪执法、公共服务机构安装摄像头、幼儿园等安装摄像头并妥善保管相关视频资料,都是法律有明确要求的东西,你没按照法律要求去做,没有及时维修使摄像头、执法纪录仪及存贮硬盘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是你明明有视频却坚决不拿出来,就要追究你侵权甚至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再有人耍赖说摄像头坏了或是硬盘修不好,就让他承担证明自己清白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按对方主张的事实去认定,去追究应该提供视频而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但凡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监控视频的就认定你全责,就按对方主张的事实对你进行处罚。——在法律上,这叫做举证责任。
再次声明:
对此事较真绝非为难警方或是对警察不理解、不信任。而是说如果权力不能够受到有效约束,每个人包括涉事警察自己都是不安全的。——曾经的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反贪局长乃至更大的领导遭遇刑讯逼供并不是什么新闻,公安干警因与强拆的城管冲突被打断腿、河南女警在北京被当成卖淫女抓捕等等也都被公开报道。
权力行使者当自我反省:你的每一次滥用职权都可能是在给自己“拉清单”——无论是组织追究你的责任,还是你自己被他人的滥用权力所伤害。
互联网时代,D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需要普及的常识和原则之一,程序正义最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便是权力当提供证据自证清白而非仅仅义正辞严自称正义。
二、女律师自称遭“碰瓷”式执法 广州市公安局:正在核实
来源:新京报新媒体 ·作者:周世玲,感谢。
三、关于孙世华律师事件的情况通报
来源:广州律协等,感谢。
就近期广州律师孙世华办理业务过程中,与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派出所民警发生争执引发的事件,本会通报如下:
2018年9月21日,孙世华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交维权,称其在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派出所办理业务过程中,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本会予以维权。
我会获悉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维权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我会将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公布结果,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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