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东一房二卖,被认定为合同诈骗(附法院提示“双合同六大风险”)!

郭韧、沪法网等 法留香法律资讯

一、法院判决:动迁房房东一房二卖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来源:上海郭韧、沪法网、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大家出来赚钱都不容易,


好不容易攒点钱凑够首付,


没想到房东一房二卖,


房子过户给了别人不说,


首付款都拿不回来,


受害人痛心疾首!


买房子是个永远不会落时的话题,


有些人出了首付,兴高采烈终于买到房子,


有些人首付不多,勉强可以买一个便宜的动迁房。


谁人能想到,房东竟然一房二卖,竟然还过户了!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又有谁能够帮助可怜的买房人!


最可怕的是房东因赌博屡屡输钱,房子拿不到不说,


房款很可能也拿不回来。



今天就大家说一说购房人如何因房东一房二卖,然后通过法律武器顺利拿到房子!故事的主要内容如下:


1、案情简介 孙先生购买动迁房


2011年老杨家的宅基地动迁,分到四套房子,老杨有两个儿子,所以老杨就将房子分给了二个儿子每人两套。


2012年的时候,老杨和小杨将其中一套房子出售给了购房人孙先生。房子总价42万元(那个时候房子可真便宜)。孙先生前后共支付了40万购房款,剩余2万待产权过户后结清。


2014年小杨拿到房子以后将房子交付给孙先生居住使用。 


2、房东一房二卖


然而孙先生怎么也想不到,2015年小杨又将这个房子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沈先生,因为沈先生没有上海市购房资格,所以小杨便将房屋过户至沈先生指定的其他人名下程小姐名下,所以小杨又与程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后因沈先生自行将房屋门锁更换,孙先生才得知小杨一房二卖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3、房东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逮捕


后来小杨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16日,法院以(2015)嘉刑初字第1923号刑事判决认定:小杨在已收取房款并将系争房屋交付孙先生使用的情况下,起意利用上述房屋签订合同骗取钱款还债,向沈先生隐瞒房屋的真实状况,与沈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沈先生被骗200,000元,故小杨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沈先生属于被害人。


遂判决小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小杨退赔沈先生200,000元。


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故事说到这里,大家可以想一下孙先生能否拿到自己的房子呢?哪怕这个房子已经过户给了沈先生。 


答案是可以。


很多人都会疑问:这种已经过户的房子法院会支持吗?法院支持的理由是什么呢?


现在给大家解释一下,孙先生为何会将已经属于他人的房子拿回来。


4、孙先生顺利拿回房子的原因?


(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是:小杨前后签署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房二卖,小杨与沈先生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沈先生房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系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故该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小杨与作为挂名买方的程小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2)孙先生签订合同在先且已交房


小杨已经将房屋交给孙先生居住使用,但是本案中孙先生直接诉请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是不正确的,法院后来判决如下:因为沈先生和小杨之间所签署的合同无效,进而程小姐与小杨之间的合同也无效,所以这个过户的流程应该是先由程小姐协助小杨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小杨名下,再由小杨协助配合孙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虽然一波三折,但好在购房人最终拿到了房子,沈先生作为第二个购房人没有拿到房子显然也是受害者,但是两位购房人的遭遇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警示,购买动迁房存在因为长达三年无法过户,必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但是动迁房本身的价格优势同样吸引可很多购房人,如果一定非买不可,那就一定不要嫌麻烦,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该如何签署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又该提前预防哪些风险。


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好奇心,特将部分判决书附上:


一审法院认为,杨金与孙海签订《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后,又与沈金签订《房屋永久转让协议》,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沈金,属于一房两卖。程晓系为办理过户与杨金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实际买受人仍为沈金。因杨金与沈金签订《房屋永久转让协议》并收取沈金房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系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故该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杨金与作为挂名买方的程晓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杨金应向沈金返还已付购房款,程晓应将系争房屋的权利返还杨金。


本案中,孙海与杨金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在先,该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转让价款、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明确约定,故应当认定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交付,现孙海履行了给付房款的合同义务,且杨金与沈金、程晓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故孙海要求杨金生履行居间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杨金应在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根据双方约定,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孙海名下。


至于沈金辩称其已全额支付560,000元房款的意见,首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其仅支付了200,000元;其次,经对380,000元款项流转情况的查证,法院认定杨金未收到沈金给付的380,000元,结合杨金出具的收条和其自认,法院亦认定沈金仅给付了房款200,000元。因法院关于杨金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责令杨金退还沈金购房款200,000元,故本案中对房款返还问题不再处理。孙海诉请要求将系争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名下,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纠正。


审理中,杨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

一、确认杨金与程晓军于2015年4月26日就上海市嘉定区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程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杨金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杨金生名下;

三、杨金应于上述第二项产权登记完成之日协助孙海办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孙海名下;

四、孙海应在上述第三项履行完毕后,将房款人民币7,000元给付杨金、杨志。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金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杨金将系争房屋卖于沈金并收取房款的行为系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杨金与沈金签订的《房屋永久转让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进而杨金与作为挂名买方的程晓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并无不当。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孙海与杨金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成立在先,该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转让价款、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现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交付,孙海已履行了给付房款的合同义务,且杨金与沈金、程晓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故孙海要求杨金履行居间合同,合法有据,理应支持。沈金、程晓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由上诉人沈金、程晓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虚假装修合同被判无效! 广州中院提示“双合同”六大风险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讯员 林北征 眭翘、编辑 毛帅楠等,感谢。

买房你遭遇过“双合同”吗?9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审理的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案件中,发现开发商在销售荔湾区某楼盘房屋时采用“双合同”手法,主导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拆分房屋交易价款,购房者因开发商逾期办证起诉给付违约金。

*打击“双合同” 新华社发 程硕 作


经依法审查,各方隐藏的真实合意为房屋实际交易价应为买卖合同价与装修价之和,应以两项价款之和作为基数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什么是“双合同”?它又会给购房者带来哪些风险?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什么是“双合同”?

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

在政府“限价”“限签”双重压力下,

采取的一种违规行为。


去年8月,广州市发布《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定价不合理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一律不办理网签、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今年10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我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说明》明确指出,市、区住建部门在保持我市调控力度不放松、保持成交价格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和网签价格指导机制进行优化,严禁开发企业拆分价格报备。


这里所谓的“拆分价格报备”,就是指长久以来潜行于楼市的“双合同”。“双合同”除了能帮开发商规避限签和限价问题,还能规避一些责任。但同时,它却给购房者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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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价款一分为二

“双合同”“把戏”存在六大风险

本案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了房屋买卖价款,装修交付。同时,购房者按照开发商的安排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约定了装修价款。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房价款和装修款。后因开发商逾期办证,双方产生纠纷,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宣判后,购房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计算基数时,未将装修款计入房屋交易总价款,与事实不符,遂提起上诉。

☞让我们先来做一道算数题:小明首次购买一套本市100平方的预售楼房,市场价5万元/平方,选择以商业贷款30年等额本息方式偿付房贷。不考虑税费等费用的情况下,实际成交价为5*100=500万元。区域限价4万元/平方,开发商为应对网签审核,将网签合同中的交易价格定为4*100=400万元。其余100万元购房款约定为装修款。


这种模式存在以下风险:


 风险一:扰乱市场价格信号 


由于房屋网签价格400万元与实际成交价格500万元存在100万元的价差,开发商通过“双合同”模式巧妙规避了政府限价措施,导致一手住宅房价官方数据失真,扰乱市场价格信号,减弱了政策调控力度,使房价明降暗升。


 风险二:贷款偿付压力增大


“双合同”导致购房者大幅度提高购房首付比例,且在前期负担很大月供压力。如越秀、天河、白云等地,一些楼盘甚至出现房子+装修+车位“三合同”,超出限价部分无法用装修合同消化的,用捆绑车位的方式补齐。

【情况一】若按照500万元申报网签,首付应付500万*30%=150万元。但由于设置了“双合同”,分拆的装修合同金额需与购房合同中的首付款一并支付,因此,小明首付需要支付:400万*30%+100万=220万元。二者相差31.8%。
【情况二】多数购房者无法一次性筹措资金,由于装修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会被迫使用利率更高的信用贷款。以某国有银行“装修贷”为例,100万元装修款,可贷30万元,按中等的4.5%年费率,5年还清,则装修贷款月供约为6100元。加上400万元月供约为15000元,前5年月供压力高达21100元。


 风险三:违约退赔金额少 


为保证网签通过率,“双合同”模式会尽量压低购房合同价款、提高装修合同价款,一旦出现如本案情况类似的逾期交楼、办证或其他违约情形,按购房合同价款总价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较低,开发商可以此降低其违约成本。当所购房屋出现问题时,购房人需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只能依据购房合同上的金额进行主张,与实际支付金额相差较大。


 风险四:委托装修维权难 


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购房者若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房,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装修合同》多属于关联装修公司的承揽合同,对于装修费用产生争议,能否全额退还存在很大风险。此外,“双合同”模式的装修标准实际由开发商主导,指定装修公司对开发楼盘批量装修,容易规避竣工验收及装修检验等多项质检程序,若出现装修工程质量差、不达标,或装修价值不符合装修价款等现象,容易引发批量性装修合同纠纷


 风险五:委托收楼风险大 


在常见的“双合同”模式中,常常约定开发商跳过购房者向装修公司交楼,购房者查看、检查房屋工程质量的权利无法保障,部分瑕疵房产易蒙混过关。部分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会增设委托装修公司收楼条款,约定开发商在交楼日直接向指定的装修公司交楼,而购房者不能实际参与收楼行为。


 风险六:再次出售成本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可选择按照“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方式。如小明跟女朋友发布“官宣”,卖旧房买新房,税务部门会向小明征收房产个人所得税,即因房产交易产生的差价收入的税款,小明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可核实计征。应纳房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为出售房屋过户价格的1%或者卖房利润的20%。


因此,“双合同”模式的购房者在出售房屋时,会面临更高额的税费。小明购买房屋500万元,网签备案价格400万元,转手再次出售价格(税务部门评估价)600万元。按照卖房利润计算,单合同个人所得税为(600-500)*20=20万元,双合同个人所得税为(600-400)*20=40万元,相差一倍。

  

开发商主导签订

虚假装修合同被判无效


法院认为,购房者在向开发商购买案涉房屋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是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委托协议书》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购房者称其签订装修合同时并无某装修公司人员在场签约,而是在售楼部签约,其签字后是由开发商拿回去盖上某装修公司公章,对此事实开发商虽未确认,但也未明确否认。结合商品房买卖中的现实情况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判断,法院采信购房者的主张,本案装修合同实质为开发商主导所签

开发商主导购房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真实意思表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案涉房屋装修交付,可见,装修的义务主体应为开发商,购房者无需再行与他人就案涉房屋签订装修合同。开发商主导购房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实为将案涉房屋交易价款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买卖合同价款,一部分为装修价款,目的是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逃避纳税义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购房者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并未真正履行,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双方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案涉房屋实际交易价款应为买卖合同价款与装修价款之和。因此,购房者要求以两项价款之和作为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基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从法律评判上作价值导向

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双合同”现象有望被规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下,部分楼盘开发商利用“双合同”模式销售房屋引发较多争议。该类型案件通常存在两类争议焦点:一是对于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的效力评判;二是对于房屋交易总价款的认定。


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各种房地产调控政策,目的是遏制房价上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国家产业提质增效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开发商也因此想出各种“奇招”,来规避政府的调控政策,实现利益最大化,“双合同”就是基于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畸形销售行为。签订“双合同”对购房者来说很不公平,购房成本增加、可贷款金额减少,卖房时还将面临补缴税款等。同时,也可能造成政府税收减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影响。


本案认定装修合同无效,将装修款归入总房价款的一部分,是希望通过利用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从法律评判上作出一个价值导向,来引导开发商和购房者遵守政策法规,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交易。不过,要真正遏制“双合同”现象,还需要各部门联动,对制定双合同的开发商予以严厉打击。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同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擦亮眼睛,以防掉入开发商的陷阱。针对本案所涉及的“双合同”问题,已同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为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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