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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拉拽司机 肇庆一男子被判刑两年



公交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关乎乘客生命安全,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肇庆一男子陈某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拉拽司机,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方向。近日,陈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端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图为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0日下午14时许,司机李某驾驶16路公交车到达端州四路“市车站”站点,看见正要上车的陈某在吸食香烟,于是待陈某丢下烟头后才打开车门让其上车,此时车内有大约20名乘客。陈某一上车便与司机李某争吵,不断谩骂司机。当公交车启动行驶至沃尔玛对出路面时,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上前先后两次拉拽司机李某的手,导致公交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司机李某立即紧急停车并报警,警方到场将陈某抓获,事发现场未造成车辆碰撞和人员伤亡。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应从重处罚,陈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后,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案件中,陈某因一时冲动,无视公共安全,拉拽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在此呼吁,社会公众要提高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公交车是公共设施,司机驾驶行为关乎乘客及道路安全,乘客在乘车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公交车上的行为准则,文明乘车;驾驶员要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求助等合法合理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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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http://www.zqdzf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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