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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需要惩戒,但切不可越过边界!

乐山教育 2020-02-14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川教之声 Author 唐虹

乐山教育乐山市教育局官方微信

7月14日下午,一段老师体罚学生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一名女老师让数十名学生在教室门口站成一排,并用一根棍子挨个抽打。学生中有男有女,每个学生被打了六七下。


经记者向南轩中学的蒋校长证实,此事确实发生在该校。事件发生时间在14日早上7点40分左右,视频中的学生为正在补课的高三学生。


蒋校长表示,初步了解到,之所以体罚学生,是因为班里作业完成情况不好。 “她自己说,因为恨铁不成钢,冲动之下才打了学生。她现在压力很大。”

——新浪新闻  7月15日


此事件一出,引起了广泛关注。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转载报道,引发了网友热议。


但令人惊讶的是,众多网友均表示出了对视频中女老师的“同情”“支持”,并表示这才是“负责任的好老师”。




这不禁令我们思考,教师体罚学生与惩戒学生的区别和界限到底在哪里?


切勿美化体罚

当我们聊起体罚,朋友们都觉得老师就该严一点。回忆起当初自己被体罚的情形,也是轻描淡写,甚至纷纷给体罚学生的老师点赞。


 “我读小学时,数学老师曾提着一个男生的耳朵,从座位拎到讲台上。现在回去聚会,那位男同学还专门感谢那位老师当时的教导。”


“我六年级的时候遇到一个老师,每次发脾气,都会让教室后面站一排人。她可以一口气从一头扇耳光到另一头,气都不喘。现在,大家谈论起来,对这位老师都很佩服。”


体罚的定义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在我看来,以上两位老师的行为都处在体罚的边缘。


一般来说,学生最怕的是老师的体罚,最恨的也是那些动不动就体罚学生的老师。


但令我们感到惊讶的是,每当同学聚会,大家谈起当年的老师对同学们的体罚却都成了美好的回忆,甚至对当年曾“恨之入骨”的老师,充满了敬佩和感激之情。


这种“美化体罚”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

回忆都是美好的,我们很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当我们10年、20年后再回想当年的体罚事件,或多或少会带着“为尊者讳”的心理,只说老师的好话、避谈老师的不是之处。


并且,过去的事情已经远离我们,也不会对我们现在的生活构成威胁,自然也就淡忘了、不在意了。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体罚学生是违法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均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的危害极大,会对学生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妨害学生自我意识的正常发展,扼杀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性。


周勇等人在《2011-2015中小学生遭遇教师体罚的网络舆情事件分析》一文中披露,不仅体罚学生的网络舆情事件数量飙升,而且其中学生受伤害情况也比较严重,学生遭受严重组织挫伤、十级伤残、跳楼致骨折、自杀身亡、引发心理疾病等情况并不鲜见。


面对如此众多体罚学生并造成重大伤害的现象,我们在痛心之余,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2017年10月,江西省南昌市的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曝出存在严重体罚、囚禁、暴力训练等诸多问题。


该校学生大多都遭受过被戒尺、“龙鞭”打,被囚禁在黑屋中,吃难以下咽的食物等各种虐待,这都令人震惊与痛心。


这些被体罚的学生都存在严重的行为偏差,该校声称体罚是为了教导学生、服务学生。


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无论他打着什么旗号,实际上都严重地伤害了学生们的肉体和心灵。


教育必须拒绝体罚!我们千万不要停留在回忆里,千万不要以“都是为了学生好”来美化体罚。


教育需要惩戒

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曾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那么,我们迫切需要搞清楚“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是什么,各自有哪些内涵,界限在哪里?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惩戒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很明显,惩戒的重点不是“惩”而是“戒”,警戒人们不要再次犯错误、办坏事,以免伤害自己又伤害他人。


古语云:“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蒙养既失,习成难转”。教书育人是件大事。要达到“严”的目的,就避免不了要使用一些有约束力的惩戒方式,以达到对学生心理上的震慑,纠正其思想品德以及行为上的错误。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说道:“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


既然“毫不妥协”,这其实就是在告诉我们当学生犯错误或走向弯路时,教育者要进行严厉的教导甚至是惩戒。


新修订的《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了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了肯定;2009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2013年《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呼吁“‘教师惩戒权’要标清楚”;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认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光明日报》随即发表文章倡议“赋予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


2017年,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杨东平评价《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时说:“惩戒如同欣赏和激励一样,是相辅相成的,不仅是学校教育、也是所有管理的常态”。



再来看看国外的经验,日本《学校教学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美国约有20个州允许老师惩戒学生,而包括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内的很多国家法律均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


学生需要约束,教育需要惩戒。如果不进行惩戒,老师们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一部分应尽的职责。因此有网友认为,青岛市出台的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如何惩戒孩子?


老师们在行使惩戒权时,如何把握好尺度、拿好手中的“戒尺”?


有效管理情绪

当遇到“犯错”“不听话”“不服管”的学生时,老师的情绪也容易不受控制,容易“火冒三丈”。


高明书教授说:“教师面临很多的压力,难免出现问题,就像得感冒一样……关键是我们如何去调试这些压力。


如果必须采取惩戒措施时,教师一定要有所克制,保持理性,收敛怒气。


惩戒的目的是希望学生知错能改。老师不能将惩戒当做发泄情绪和释放压力的途径。


如果因为惩戒而引发了更加激化的师生矛盾甚至于家校矛盾,这就得不偿失了。


教师要做自己情绪的主人。要对自身的不良情绪进行理智分析,及时调整。提升自己的职业认同感与行为控制力,拒绝让不良情绪控制自己。


这不仅仅是教师和学生的双赢,更是教师自身走向全面发展的“多赢”。


优化方法手段

惩戒,需要讲方法,更要讲艺术。


惩戒的目的是内心的规诫。外在手段仅仅是一种形式,不能忽略了教育的真正目的。


“武力”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老师需要运用智慧,从学生的学习习惯、行为习惯等方面入手,制定科学具体的惩戒流程与措施。


实施惩戒时,教师应赋予学生申诉权与监督权。这样,惩戒才更加合理合法,才更具教育意义。


当然,老师们更关心的是:打手板算不算体罚,罚站算不算体罚?打手板的轻重怎么考量,数量多少合适?


这些问题,目前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学生家长、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三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有网友呼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明晰界定,其实难度也很大。


尽管存在争议,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惩戒不能实质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不能让学生造成心理阴影或内心恐惧。


这方面,一些国外的经验也许值得借鉴。纪律惩处在美国学校实施最多,例如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等。


而在英国,对于惩戒学生的方式有明确的界定。例如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及时教育引导

惩戒惩戒,不能一“惩”了之,还得有“戒”,还得有教育和引导。


在惩戒过后,教师应采取“刚柔并济”的方式来继续对学生进行引导,说些安慰性的话语,以循循善诱的方式给学生讲明道理。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燕学敏说:“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


严厉而不失关怀,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惩戒,才会得到更多学生和家长的认可,实现教育的目的。

惩戒之外,更重要的是激励,引导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


“他律”仅是暂时的,能够“自律”才是孩子们最终发展成为完整个体的重要条件。




  来源:四川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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