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跑步回家途中身亡!陪吃饭的人要赔12万,只因他们...
一名跑步爱好者在跑步途中身亡
陪他吃饭的7人却被判赔偿12万
为啥?
因为之前他们聚餐时一起喝酒
法院认为其他人未尽到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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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跑步回家途中身亡
今年5月3日,刘云召集杨某及其他人员,一共10多人在合肥市黄山路与东至路交口附近一饭店聚餐,席间喝了五六瓶白酒、一瓶红酒。聚餐还没有结束,有一人先行离开。聚餐结束后,又有三人离开。
包括杨某在内的其余8人前往饭店隔壁的KTV,刘云开包厢后购买了12瓶小瓶啤酒。
次日凌晨0:10左右,杨某和大家从KTV出来,天空下着大雨,杨某决定跑步回家。
0:40左右,在大雨中跑步到达东至路某小区北侧时,杨某身体失去平衡摔倒,然后慢慢爬起,步履踉跄。
0:55左右,杨某再次摔倒后,再也没能起来。
一直到当天6:05,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路边睡了名男子,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该男子一动不动已经死亡,现场120人员已到场,确认杨某已经身亡。
11人陪同7人被判赔偿12万
事发后,杨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将刘云等11名当晚一同聚会的人诉至法院。杨某家人认为,刘云作为当晚活动的组织者、其他被告作为共同参与者,都没有尽到注意照顾义务,且连续饮酒,导致悲剧的发生,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云等11名被告辩称,杨某的死亡结果与他们之间没因果关系,杨某虽发生非正常性死亡,但其死亡原因,家属没有尸检,无证据证明死者死亡原因与喝酒有因果关系,“杨某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酒量有认知,大家不存在劝酒行为,没有强迫他饮酒,他对饮酒应有相应自控力。”各被告认为,杨某应该知晓酒后不宜跑步,尤其事发当日还下着雨。
蜀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应当预见喝酒及酒后跑步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有4人在第一场聚餐后已先行离开,未参加KTV唱歌,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与杨某一起去KTV的刘云等7人对杨某酒后独自跑步回家,未进行劝阻,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杨某在回家路上摔倒后死亡,存在过错,应对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云作为聚餐及KTV唱歌的组织者,应承担8%的赔偿责任,其他6人各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云赔偿杨某家人损失4.9万余元;另6人各赔偿损失1.2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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