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实施 为海南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近日,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为海南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实施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保督察。
据介绍,《实施办法》在内容上,既涵盖了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又结合实际把守牢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底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任务以及碳排放达峰、碳中和进程落实情况纳入督察重点内容。这也是全国首个明确将碳排放达峰、碳中和进程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的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及方式、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派驻监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等,共十章57条。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督察体制机制
省级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之形成合力。明确由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负责督察工作。按照两级督察体制,市县党委、政府不再组织开展环保督察,而是侧重于抓好生态环保工作落实。
延伸督察内容、形式
· 在内容上,既涵盖了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又把守牢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底线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督察重点内容。
· 在形式上,既按要求开展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又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常态化的日常督察和精准化的派驻监察。同时明确并区别各种督察方式的启动条件,体现层级差异,实现全面覆盖。
· 例行督察及“回头看”和日常督察均是按计划开展,属于常规动作;
· 专项督察主要针对行业性或突发重大问题,侧重于“点”和“线”上的问题;
· 派驻监察主要针对生态环保工作整体较为落后的市县,侧重于“面”上的问题;
(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均把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作为前置条件,根据需要开展)
严格督察纪律责任
坚持和加强党对省级环保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明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请示汇报、保密规定等各项制度。明确督察和被督察各方面的责任,强化结果运用,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形成督察震慑。
突出和明确各单位间的线索共享、工作协同
《实施办法》明确省纪委监委、省委办公厅、省委巡视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省环保督察办推送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同时,有关市县、部门和单位对省环保督察办移交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共同推进问题整改。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审核:何维龙
编辑: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