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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借贷,结婚就消灭了吗?(答案没想到哇)

2016-12-08 方玉成 快易收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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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易收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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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艳与李强(均为化名)2007年相识并恋爱,期间李强因支付房租向王艳借款8000元,为表明系借款,李强向王艳出具借据一份。后二人恋情发展迅速,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互相猜疑导致感情不和,法院调解离婚。2016年9月,王艳要求李强偿还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强拒绝。


【分歧】



关于婚前双方存有的债务是否因婚姻行为而消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务因结婚而消灭。理由是:双方已成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是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第二种意见认为,债务仍然合法有效。理由是:婚前债务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李强而言系婚前债务,对王艳而言系婚前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债务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没有双方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王艳个人的婚前财产。故该债务不会因婚姻而消灭,李强应偿还王艳以上债务,并承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

综上所述,夫妻婚前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而消灭。

王艳与李强(均为化名)2007年相识并恋爱,期间李强因支付房租向王艳借款8000元,为表明系借款,李强向王艳出具借据一份。后二人恋情发展迅速,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互相猜疑导致感情不和,法院调解离婚。2016年9月,王艳要求李强偿还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强拒绝。


【分歧】



关于婚前双方存有的债务是否因婚姻行为而消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务因结婚而消灭。理由是:双方已成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是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第二种意见认为,债务仍然合法有效。理由是:婚前债务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李强而言系婚前债务,对王艳而言系婚前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债务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没有双方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王艳个人的婚前财产。故该债务不会因婚姻而消灭,李强应偿还王艳以上债务,并承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

上所述,夫妻婚前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而消灭。


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转自法务之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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