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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值得收藏的完美合同审查tips

2016-12-10 快易收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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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易收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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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合同主体的三大注意事项


是否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否具备特定的资质

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争议解决条款很重要,不要约定到山卡拉那么远的法院管辖,诉讼成本大大提高不说,而且还可能遭到地方保护主义!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好约定己方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的时候,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遗漏主体、编号


订立合同时,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查看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要信息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且在合同中是否有遗漏。若是已经吊销、注销或者尚未成立的企业,即便签订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方配合


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核对后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开信息查询


所有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均可以在工商局的网站上查询。


合同签订前,可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的办法核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根据注册地点,可在相应地区的红盾信息网上查询。


涉外主体适格性审查


公司在进行涉外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与外国公司、自然人签订合同,此时审查其主体的适格性就更为重要,当然难度也更大。具体可采用如下方式:


A公证认证途径


要求涉外当事人对其所有主体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名册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并将提供公证认证文件给予我方。


B委托涉外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


遗漏签字、盖章、日期


文本及附件中需要签章的地方不止一处时,容易出现签章缺漏的情况;合同的签订日期也可能因一时疏忽而没有填写,或虽然填写但与正文中约定的日期前后不一致等。


合同没有原件,只有传真件


以传真件形式订立合同在法律上面临极大的风险,如果双方对“是否有签订合同”、“合同是否为对方所传”等问题有争议,那么就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所以,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若客观条件不允许,也可以采取换签的形式进行。


案例


2012年6月1日,广东某灯饰企业(简称甲方)向浙江灯饰生产厂(简称乙方)定购大批灯饰,价值400万。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标的额15%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随即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支付违约金60万元。


甲乙双方并没有订立正式书面合同,而是采取先由甲方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真到乙方,乙方盖章后再回传甲方的形式订立合同的。甲方的举证材料中只有乙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并无其他书面材料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乙方对双方的合同关系则不予承认。


问:甲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由于甲方未能补充关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的其他证据,仲裁庭无法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甲方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风险防范


1、最好当面签订书面合同;


2、对情况紧急须以传真签订的合同,最好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留存能够证明传真件的其他证据。


3、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就传真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传真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传真件为真正的原件。


合同盖章问题


公章和私章不要傻傻分不清楚。公章有备案,私章没有备案,欠缺公示性。


1.与法人签订合同,应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ps:签字不要使用艺术体,也不要耍酷竖着写),保留授权委托书原件。


2.与自然人签订合同,一般不要接受摁手印、盖私章,正确的做法是在签字的基础上加摁手印、盖私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齐全,异地签订时间要有两个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尽量用手写,不要使用事先打印时间。


编号、骑缝章的问题


长期合作的单位,给合同书编号有利于归档。


合同加盖骑缝章是保证合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骑缝章和落款的章应为同一个章,无须单刻一个骑缝章。


签约主体不适格或没有履约能力


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资质即直接影响到其提供合同服务的合法性以及质量。


针对该合同相对方“广州市***工程监理公司”而言,即要对其“工程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明确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查看签约当事人是否具备资金能力、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项目能力,对其履约能力做评估。


例如:


标的较大的《采购合同》,要求:


1、要求对方出具涉及诉讼(仲裁)的书面文件,看是否有违约的不良记录;


2、可以通过核查对方的注册资本,查其资金能力。


当合同签约主体非法定代表人时,应审查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手续。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


因此,仔细审查涉及授权代为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价格条款约定问题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审核价格条款应基于双方互赢的视角,根据合同的性质、对方的资质、商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合理约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1、付款方式,常见的付款方式有:


(1)一次性付款


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完成。


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较低价值的采购合同等。


(2)分期付款


指当事人之间根据约定分不同时期,逐期付款的方式。


主要针对合同期限较长,需要后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一般设备采购、技术开发、维修服务类合同采用这种方式。


分期付款会确定若干付款时间点,如:合同生效时间,货物交付时间,验收合格时间,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


(3)提成支付方式


常用于技术成熟、价格较高、市场前景稳定的技术交易项目合同,具体是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


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交易风险。


2、订金或定金条款


(1)定金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


《合同法》第115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订金


订金与定金不同,一般而言,订金应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与定金的本质差别在于其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


若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只需要返还收受订金即可,而不会双倍返还。


若作为卖方,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肯定是签订合同后全部付完,但对方不一定同意。


所以就可以采用居中模式,先付定金/预付款,再根据实际进度,支付进度款,最最bad的方式就是全部工作完成后,待验收后,才能支付合同款。


若作为买方,则反之。


3、审查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与付款相挂钩


在采购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等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以便于以付款制约卖方履行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主要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问题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五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注意:


A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二选一(《合同法》第116条);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担保法》第91条);


C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判断,一般认为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为过高(《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


2、审核合同中是否遗漏对方违约责任


应当从平等、公平的角度审核违约责任条款,避免遗漏。


例如:


作为卖方,合同里面明确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但是却没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一批货物A,共价值100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


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


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甲公司主张是否合理?


答:甲公司只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违约金或双倍定金,二者只能二选一;双倍定金只能主张40万,因为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部分无效。


争议解决条款


无效约定:


1、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方式不规范


例如:


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地有关部门仲裁”等都是无效的约定。


2、合同中是否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诉讼


例如:


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这种约定违反了仲裁的唯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


3、是否约定合同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约定并不违法,但选择由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将必须去对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此举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难度,在审核合同时应避免此种约定。


4、应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签订地只写广州市


该做法的目的是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尽可能的降低维权成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约定。


5、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准确定位合同性质


所谓准确定位合同性质,就是要确定所审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是否名实相副。


合同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相一致,不能出现“张冠李戴”或“似是而非”的现象。


具体要求:


(1)准确定性,适用正确的模板


确定所审合同类型后,可以参照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示范文本、行业推荐合同示范文本或公司自己事先制定的合同范本。


对照送审文本与示范文本在条款与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异,分析其中原因、以便快速对非范本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2)找准法条,切入审核


若审查有名合同,要依据《合同法》总则和对应的分则以及其他专门性法律规定;若审查无名合同,则依据《合同法》总则,并参考分则中类似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例】


(1)若公司向无特定要求的买方销售自行生产的设备零件,则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文(第130条至175条);


(2)若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则属于典型的“定作承揽合同”,适用《合同法》中的定作承揽合同的相关条文(第251条至268条)。


明确审核关键点


所谓关键点即是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因此在审核时须特别注意。


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要点1:审查合同标的的条款是否清晰明确


具体要求:


审查标的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级等信息是否明确;是否有确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质量标准是否明确,是否写明具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并写明颁布标准的机构名称、颁布时间、编号。


要点2:审查价格条款是否具体明确


具体要求:


审查金额是否具体明确,是否与中标或谈判价格以及附件清单一致,价格是否含税,税费负担是否合法;


审查产品运输、包装、退换货、零配件更换、维修相关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要点3:审查付款条件、方式及期限是否约定明确


具体要求:


付款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应约定验收条款;分期付款以初验、终验为条件的,应分别约定初验和终验条款;


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采用现金、电汇、支票等方式的具体哪一种,同时明确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是否留有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以及质保金何时付清等。


要点4:审查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约定是否明确


具体要求:


验收标准应注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等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


以便于以付款制约卖方履行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主要合同义务。


要点5:审查包装及运输条款规定是否明确


具体要求:


设备需要包装的,应明确包装的材质、规格,并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如防潮、防震、标注要求等);


设备需要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责任方及运费的负担。


要点6:审查保修条款是否明确


具体要求:


审查合同是否规定了质量保修期、保修期限、起止时间点以及质保期结束后设备的维修问题等是否约定明确。


要点7:审查违约条款约定是否明确


具体要求:


审查时要注意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违约金比例、赔偿范围是否对公司有利等。


查漏补缺、前后一致


1、合同有附件,或其他组成部分的,约定适用的优先顺序


2、合同前后涉及同类型的条款,要审核是否前后约定一致


3、审核合同条款序号是否连续,合同条款指代是否准确


陈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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