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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同学借走17万没打借条,对方赖账,幸好她留了这一手…

2017-04-03 法律读品 快易收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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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青年时报、清朗天空、北京日报

亲朋好友间借款,有时会碍于情面没打借条,有时又因为身在异地不便出具借条。杭州的李女士就遭遇了老同学“说好的马上就还”,但实际迟迟不还钱。李女士虽没有纸质借条,但凭着微信借条截图,帮她在起诉时还到了钱。


李女士与王先生是老同学,之前,王先生因经营需要,向李女士借10万元。李女士想到他俩的同学关系还可以,既然王先生张口了,自己真心不好回绝。于是,2016年1月27日,李女士向王先生的账户汇款10万元。


2016年2月26日,王先生再次恳求李女士帮忙,想再借7万元。李女士顾及同学情谊,又于当天向王先生的账户里汇款7万元,当时王先生承诺,过几天会将17万元一并归还。

李女士与王先生的聊天截图


可是,“说好的几天就还”变成了“好几个月也没有还”,李女士心急如焚。且因为借钱时,王先生说他身在外地,一直没有出具借条,李女士越想越后怕,还去找了律师帮忙。


在李女士多次催促后,王先生在2016年8月4日通过微信向李女士出具借条一份,并再次承诺,会于今年2月25日前,将17万元借款全部还清。然而这次借款期满后,王先生仍未还款,李女士便将微信借条截屏打印后,起诉到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追要这笔欠款。


该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张桂侠做了诉前调解。


“你看,你们都是同学,关系也一直不错。这个案子中,虽然没有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微信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张桂侠耐心地向王先生进行说明。


看到那份微信截屏的打印件后,王先生二话没说,与李女士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看来保留证据很重要,没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


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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