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士通过“央视社会与法”官方微信公众号求助,说自己由于资金出问题,不得已借了“高利贷”,她想知道“高利贷”是否违法?偿还期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对此,律师给出回答: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直接的定义,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来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分析再认定。
通常情况下,借贷的利率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可以认定为“高利贷”。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前,通常认为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布后,“高利贷”的底线提高到了36%。
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4%之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生活中有很多口头约定还款的情况,还款人按月或按季度还款,最后发现年利率高于24%,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即: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不用返还。但,超过36%的部分需要返还。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高利贷”有风险,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伤害,还应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