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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2017-06-16 法治之声 快易收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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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几天河南驻马店的事件,令不少人在反思路人冷漠的同时,又提起十年前的“彭宇案”。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 发了一条长微博,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正面回应舆论热点。



直到如今,恐怕很多人还是对彭宇案有着错误的(媒体)“记忆”。最高法能够重提此案,对于推动社会进步,有着积极作用。文章说——

该案中,从法律真实看来,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遗憾的是,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而不得不说的是,或许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们习惯于为自身在众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讹传讹”似乎总比真相走得快一些。这就造成如今遗憾又尴尬的局面,人们对于该案的误解、误读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文中没有提及的另一点是,一审法官究竟有没有说过“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这句话是戳动许多人的痛点。


2012年,时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瞭望新闻周刊》上就做过解释: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由此不断升温的报道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综上:

 

1、彭宇自己是承认撞老太太的;

 

2、一审法官推理不当;

 

3、真相传播速度不及谣言。

 



其结果就是,彭宇案虽然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其撕裂的社会伤口却未能得到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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