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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裁判规则8条

2017-07-20 法信 快易收债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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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1.以增加抚养费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须举证证明有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必要”

李某诉李红军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


案例要旨: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2.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周某诉周治明抚养费纠纷案

案号:(2016)渝01民终816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7日第6版


案例要旨: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3.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判其在婚内支付子女抚养费

吴女士诉杨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9日第3版


案例要旨:

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患病,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4.父母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智力状况正常,且完全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小刘诉刘先生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8日第3版


案例要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谢女士诉吴老汉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年10月22日


案例要旨: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负担起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支付抚养费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

张某诉两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2015年6月2日


案例要旨: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对其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7.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

杨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湖北法院网  2015年11月27日


案例要旨:

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8.家庭负担重不能成为妨碍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教育费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年2月24日


案例要旨: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之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以家庭负担重为理由拒绝增加子女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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