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多写了这句话,公司赔了20万!老板直接开除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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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公司HR亲自同各部门以及高层沟通后制定的,大多数情况下都平安无事。
可是有这么一起案例,因为HR在劳动合同里面多增加了一句话,导致后来公司直接赔了20万给这个离职员工。
李艺丰2006年2月18日入职A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李艺丰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00元,同时紧跟着又写了一句话:
“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就是这句话直接让A公司吃了大亏!
2016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艺丰认为自己每年的工资总额并没有按照国家GDP的涨幅而同步增加,并以工资未足额支付为由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将A公司申请仲裁,索要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仲裁判决结果如下:
A公司主张:已经按照GDP的涨幅给付,只是数额上有出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A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李艺丰足额支付工资。
经劳动仲裁委计算,A公司向李艺丰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
故A公司应向李艺丰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因A公司存在拖欠李艺丰工资的行为,李艺丰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应向李艺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计的“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条款,其出发点可能是好意,多多益善,收买人心嘛!
但从用工风险的角度去看,把劳动者的工资与不确定的系数相捆绑。
不仅不利于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容易让用人单位的薪资管理陷入被动。
由此可见一个企业拥有专业的法律咨询顾问是多么的重要!不仅可让企业损失降到最低甚至能够提前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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