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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因不正当竞争赔偿大众点评323万

2017-09-08 法制日报 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宣判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自2012年以来,汉涛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的信息,汉涛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性地替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2016年5月26日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引用大众点评的信息给对方带来了新的访问路径和流量,不存在损害对方利益,故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辩诉意见,认定本案主要争议点为百度实施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由百度地图公证抽取的商户点评信息资料中涉及餐饮行业的1055个商户使用了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86286条,平均每家商户使用81条。有784家商户使用的评论信息中超过75%的比例来自大众点评网,且所有评论信息均全文显示并主要位于页面前列。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汉涛公司对涉案信息的获取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具有可获得法律保护的权益。百度虽然是一项搜索引擎,适当引用其他网站信息可以丰富消费者选择,但是将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全文展示在页面醒目位置已经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已经实质替代了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必然对汉涛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由于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上海知产法院认定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范静波说,经营者使用他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应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效果,一旦使用他人信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仅损害被使用方的利益,也可能使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这样势必会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并对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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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共号名称:“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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