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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方关于邢某不起诉的决定及雷某律师的几点声明

2016-12-27 摘自网络 行政实务研究

北京检方关于邢某不起诉决定的权威发布


201612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5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信息,多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按规定启动人民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评议,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有西:关于雷洋案不起诉后的几点声明

 

为履行被害人代理人法定职责和应有义务,回应社会各界的各种关切,消除疑虑和各种指责,虽然一再接到各种善意的提醒和警告,我微博也已经于四天前被禁言无法发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现仍决定就雷洋案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后的最新进展,和社会各界关切的若干问题,作一个尽量审慎的、可以公开内容的说明。

 

一、雷洋家属23日(周五),在家中接到了对邢永瑞、周晶、孙东飞、孔磊、张英勋等五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五份[2016]197号到201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听取了不起诉理由的说明。这五份公开法律文书,雷的家属已经隐去嫌疑人地址,在微博上公布。但是随即被屏蔽封号。

 

二、代理律师23日(周五)已经当面向丰台检察院递交了27000余字的全面阅卷后的《关于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代理律师是于1211日获准阅卷的,全体办案律师12天中,日以继夜地全面审阅研究了31本案卷,根据丰台检察院的要求,书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意见。因为这些内容涉及案卷中的内容,检察机关在同意复制时有明确要求,在公开开庭前,案卷中证据内容,律师无法向社会公布。

 

三、明天(1226日)是周一,检察机关上班,雷洋家属将依照《刑事诉讼法》176条的规定,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权利告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当面提交《关于要求严惩罪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将雷洋案全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申诉书》,由上级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由于本案侦查即是由北京市检察院进行,这份监督申诉书,将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

 

四、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雷洋家属已经商定,以五个直系亲属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上,故将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五、雷洋家属直系亲属5位,可以聘请10位自诉代理律师。鉴于本案影响巨大,责任重大,办案律师面临很大压力,也将面临很大风险。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已经完成,现在告一段落。京衡律师所原参加办案的所有其他律师,将不再参加下一阶段的代理活动。雷洋家属除继续聘请陈有西、龚丽平两位律师帮助诉讼活动外,现在向全国征求8位理性、担当、坚定、负责的刑事自诉法律援助律师。有愿意帮助的律师,请直接联系雷洋家属,签订委托手续。

 

六、检察机关在宣布不起诉的同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表了《答记者问》,称雷洋有嫖娼情节,并自己吃饱剧烈挣扎致死。这一散布的消息,严重不负责任,涂污无辜被伤害致死的雷洋的声誉,没有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和审查认定。雷洋家属和代理律师完全不能认可。家属已经于23日当天,在微博上发布了不能同意检察结论的《声明》。代理律师提交给丰台检察院的27000余字的《关于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中,已经有充分举证和分析说明。由于这份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涉及案卷机密现在不能公开,现仅将八个部分的目录公布:(一)尸检报告证实本案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特征;(二)本案雷洋嫖娼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只有犯罪嫌疑人单方说法;(三)案发后各嫌疑人进行系列销毁证据阻挠侦查行为;(四)本案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事实定性错误;(五)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六)本案符合滥用职权罪特征;(七)本案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特征;(八)本案各嫌疑人只有加重情节没有从轻情节;(九)本案若干关键事实和证据需要退侦查明。

 

七、无论在监督申诉期间,还是刑事自诉期间,案件没有终审之前,雷洋家属都将不同意火化雷洋尸体,以备保留直接证据,进行复检。

 

八、雷洋案将穷尽一切合法的、理性的救济渠道,恢复真相,依法维护被害人雷洋和雷洋家属的合法权益。现在国家公诉已经决定撤退,正面工作留给了雷洋案的律师。形势不容乐观,达致目的艰难。但是我们不会退缩。为了冤死的雷洋,也为了我们心中那份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同时,我们将严格保持理性,准确得当地表达意见,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行动和发言,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继续依靠体制内外的健康正义的力量,继续寻求检察机关国家公诉权的支持和法律监督,让雷洋案有一个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果。在此也感谢并期望社会各界对本案的持续关注和支持。

 

特此声明

 

                             陈有西   律师

 

                                    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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