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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错误致17岁女生溺亡应严肃追究处警人员责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跨界见闻 Author 程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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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13时许,安徽省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轻生投河,在岸边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出警民警虽有过施救行为,但并未成功,最终投河女孩因抢救无效死亡。


跳水女孩今年17岁,在望江高中读高二。警方施救和女孩溺亡过程中有大量民众围观,花样年华的女孩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下溺亡,拍下的视频立即在网上快速发酵。舆论普遍质疑警方施救不力导致女孩溺亡,当晚23时,望江警方发布消息称,涉事民警及辅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让我们来看看女孩溺亡过程的视频和警方通报,看了真的人神共愤:



我看到的多个现场视频显示,女孩开始站在离岸边一米多的河中,水差不多没过她的膝盖,几名警察到场处置。有大量民众围观。


先是两名警务人员悄悄地向女孩靠近,其中穿前翻毛棉上衣的疑似正式警察,另一位应是辅警。两名警务人员似乎在劝解女孩上岸,也可能是试图悄悄地靠近女孩将她拉回岸上。


可以看到在这两名警务人员后面,有一位身份不名的女性玩手机。其他警务人员在较远处,视频画面中暂时没有出现。



两名警务人员都没带任何工具,其中那名辅警更靠近水边,试图悄悄地下河接近女孩。


显然,警方人员悄悄靠近惊扰到了试图自杀的女孩。她回头看到警方2人接近,毫不犹豫地向前一跃,扑入了面前的水区。由于穿着较为厚重的衣服,开始大约一分钟女孩浮在水面上扑腾。可以看到这里是死水或河水流速极慢,因为女孩落水扑腾时位置没有明显移动。

 


围观群众一片惊呼声,有人大呼“快点,快点,快救人。”


两名警方人员看着水面上扑腾的女孩,慢腾腾地试图下水救人,但应该是不会游泳或畏惧河水冰冷不敢向前。


在民众一片惊呼声中,慢腾腾地又有3名警务人员上前,他们在视频清晰地显示的安全浅水区相互谦让,尤其是那名穿着翻毛上衣的正式警察,自己不断往后退,要求辅警人员上前。



在水深达到警方人员齐腰位置后,他们就不再前往更深处救人,而是往后退,眼睁睁地看着女孩慢慢下沉。


在女孩下沉后,有一名脱了衣服的光头男子下水游至女孩刚刚落水处,他可能不会潜水或者不会冬泳、无法抵御水中寒冷,没有做任何潜水动作,就高举双手表示放弃,并很快游回岸上。


可以看到,光头男子高举双手站立时,水深仅达到其脖子底下,并没有淹没他的口鼻。当然,不排除这名男子会踩水,无法据此判断此处的水深。但从该女孩尸体随后很快在沉没处找到并被打捞上岸来看,此处水流缓慢且不深。


这名会游泳者的放弃,就注定了女孩在无数人围观之下溺亡的悲惨命运。



警方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说实话,涉及警方和其他强力部门的负面新闻,最近两三年我是退避三舍的。这是因为尽管我一直以来坚持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对涉及政府部门的负面新闻总是竭力加以克制、避免做出任何偏激的评论,但仍然为此付出了多个公众号被永久封号的深刻教训。


这样人命关天的大事,当地警方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如此草率,确实让我忍无可忍,不得不出来呼吁有关部门应当举一反三,严肃依法、依纪惩处警方失职、渎职人员,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或许有人说,警方人员也是人,凭什么要冒着生命危险救一个轻生的人。我从来不说舍己救人这样的漂亮话,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14年山东省临邑县曾发生一个类似案件,情节远不像现在这个案子恶劣,在家属将警方告上法庭之后,最终法院认定临邑县公安局在施救过程中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上有这样案件的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行终字第91号《行政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6时50分左右,陈某之子陈某某在临邑县德平镇富丽花园小区人工湖不幸落水,现场人打110报警,临邑县公安局德平派出所派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落水人已沉入水底,派出所民警组织人员进行打捞,并弄来梯子、绳子,于某某到了南面盖楼的地方拿来杆子,民警将梯子顺到水下后想下水,这时群众郭某某说他会水,并下到水中,用杆子将陈某某挑起,将绳索捆到他的腰部,民警及群众把陈某某打捞上岸。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同时,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因此,临邑县公安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临邑县公安局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对于山东这起旧案,安徽昨天发生的这起惨案情节恶劣得多!我认为两名冒失接近女孩的警务人员和指挥处置这起案件的直接领导应当被追究玩忽职守罪,而当地警方负责人应被追究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我认为应当严肃追究当地警方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警方两名人员接近这名想轻生的女孩,不管是靠近做相应的思想工作,还是试图悄悄从后面接近抓住该女孩,都应当预料到可能刺激女孩扑入深水区自杀的风险,但现场警员看到女孩扑向面前深水区后却束手无策,显示他们事先并没有做好任何施救准备。这样的冒失行动,是导致救人失败、女孩溺亡的主要原因。我当然不认同网上一些偏激言论,认为处置警员涉嫌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但渎职和玩忽职守却是铁证如山。


第二,警方接报警情并到达现场处置时,女孩只是站在岸边浅水区,当时并没有落水。警方接报后完全有时间协调消防救援部门派专业人员到场协助救援,或者调配警方专业人员携带专业装备前往救援。但我们看到现场处置的警方人员却没有配备任何救援工具,险情发生后束手无策,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因此,不仅两名接近女孩的警务人员涉嫌渎职和玩忽职守,而且安排这两名警务人员出警的直接领导,同样涉嫌渎职和玩忽职守犯罪。


第三,警方110指挥系统和当地公安局领导平时是否对警员提供了足够专业训练,遇上这类突发情况自身救援力量不足时,是否需要立即请求消防救援部门支持配合,这次救援行动是否违反了警方救援现场警戒和施救的专业规定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深入调查,来确定和追究警方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也不希望把这起案件的直接责任,推到没有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辅警身上。负有履行公务职责的辅警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不能追究辅警的刑事责任,就应当追究指挥他们的带队民警的法律责任,绝不能出了事就推到不专业的“临时工”身上。


只有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才能让那些尸位素餐的公职人员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有所敬畏,能切实依法履职,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至于有些媒体人避重就轻,把责任引到家长和学校身上,根本就是刻意模糊整个事件的焦点。家长和学校确实要吸取教训,也应当被追究责任,但这跟警方玩忽职守,导致一个年轻的生命消失在众人眼皮底下,完全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可以选择闭嘴,但绝不能胡说八道。


编后: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这起事件让小编想起前些日子英国外交官跳河救中国女孩的事,再复习一下吧。


点击阅读:自豪多年的人,为何救人还靠一个外国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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