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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数字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实务研讨会”会议记录暨相城检察智库专家代表发言实录


日前,数字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实务研讨会暨相城检察智库成立仪式在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举行。活动当天召开了数字时代检察法律监督实务研讨会,研讨会设置三个热点议题,涉及“检察机关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研究”“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开展路径”“数字检察背景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研究”,分别由相城区检察院三名检察干警进行主题汇报,相城检察智库专家参与研讨和点评。



01

检察机关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研究


相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郭磊以“检察机关营造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研究”为主旨进行汇报,庄绪龙、赵赤等两位专家参与讨论,王毓莹教授对郭磊的汇报进行点评。

 左滑观看郭磊汇报片段 






庄绪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庄教授认为,数字经济虽是新的样态,现代刑事案件发生往往是新样态下重复“老故事”。他指出,检察机关面对伴随新科技发展所出现的批量、新型、疑难案件,一要坚持犯罪核心认知是其“法益侵害性”。如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严重侵害,归罪处刑上当严则严。但对涉数字新型案件,特别是基于信息技术发,简单唯数量论,往往与法益侵害危险程度不匹配,应先对法益侵害作实质性判断。二要办理涉数字新型案件要保持理性思维。坚持公正法治首要目标。如在犯罪构成上,上网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在适用罪名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精准区分,均需坚持实质化解释思维。三要关注刑法适用的谦抑性。新型案件宜在其他部门法介入无法解决情况下,再发挥“最后一道防线”作用。




赵  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赵教授首先阐述对企业合规的准确理解。要从政府到企业等多个层面加以考虑,从反腐一体化角度进行解读。其次从企业合规发展脉络来解读合规原理。从全球视野看,企业合规发展经历四个阶段。详细介绍美国制度演进,企业合规从最早的企业自律,发展为民事行政责任减免,到刑事合规雏形建立,再到对企业出入罪全面整合,较为成熟发达。企业合规工作极具前景对数字经济发展也十分重要。再次论及企业合规的基本框架与体制建设。主张检察机关既要考虑到企业合规的标准化问题,又要关注并深入探索专项合规组织合规问题;提出要高标准建立第三方机制,必须将专业人员纳入到企业合规机制运行中,才能使企业合规取得应有成效。最后讲述企业合规中国化问题,强调完善基本制度并嵌入中国特色。




王毓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挂职)


相城检察智库设立充分体现苏州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学术研究与专才培养。指出,一是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可向数字经济、数字权属保护、互联网消费、平台新业态用工等新兴领域拓展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加大研究实践力度均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担当。二是目前司法机关对数字经济新型业态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如探索新业态下网络平台与劳动者法律关系判定问题,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权益保障平衡问题等,明晰数字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等生产要素主体、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实现案件办理溯源治理成效最大化。三是希望相城检察智库在借助专家学者理论前沿研究基础上,充分发挥实务部门优势,常态化结合典型案事例开展实务研究与论证,进一步重视做好调查研究善于把握司法规律,对新问题提出更有力解决思路,在未来的数字化法律监督中更好发挥检察职能。




02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开展路径

相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凤琪以“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开展路径”为主旨进行汇报,黄秀梅、周湖勇等两位专家参与讨论,黎建飞教授对刘凤琪的汇报进行点评。

 左滑观看刘凤琪汇报片段

点击观看汇报视频片段

 


黄秀梅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黄教授指出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侵权层出不穷。一方面,个人信息问题具有时代性、群体性、普遍性。即便是在周围教师生活、学生求职中,关于个人信息因泄露被侵权的案事例也愈来愈突出。以往私法领域,强调私益救济,新时期更应加强检察机关协同,开展公益诉讼方面探索,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又具有社会性、系统性、协同性。当前,税收、医疗劳动等领域,个人信息面临合法收集、合理利用与安全保护风险。建议建立检校协同观察机制,及时发现个人信息保护漏洞呼吁推动立法、执法与司法不断完善。强化融合办案,实现“四大检察”全方位保护,促进检察理念更新与办案方式调整。十分赞同论文中提的一体化办案机制,认为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对个人信息全方位保护。





周湖勇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浙江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相城区检察院“调研开路、改革破题”做法,既能积极促进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结合,又能有力推动检察人员提高专业办案能力,值得称赞。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碎片化、空心化、局部化倾向十分明显,论文阐述理念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契合。该理论揭示从管制、管理到治理的规律,强调从国家治理层面整体性出发,整合国家、政府、社会、市场多方力量,推动系统、综合与源头治理。针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跨区域、涉众广、长链条的特点,论文还提出塑造专业化办案团体,通过组织同构、机制共建、流程重塑、技术赋能等路径破除办案困境,提供了问题解决路径。他认为,在完善治理上,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各方进一步加强协同磋商、风险控制等机制构建,强化数字技术赋能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的意识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黎教授认为,相城检察这一议题汇报是以一天时间轴为串联,方式新颖、层次清晰,贴近生活展示了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风险,尔后引申到检察机关相关案件收案量增长,系统梳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现状,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与难题,再就进一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展开探索,非常值得肯定。他认为,一要把握个人信息发展的动态、趋势。当前,个人信息价值、风险同步增长,保护问题具有社会性、群体性,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易成为受害者,公权力介入十分必要。二要彰显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价值和功能。以近年来最高检部署开展无障碍公益诉讼为例,公益诉讼可实现不法普遍行为纠正和“一案一治”“小案大效”社会治理效果,尤其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相城检察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方面的探索实践与梳理总结,可成为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参考。




03

数字检察背景下个案办理、

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研究

相城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蔡圣以“数字检察背景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研究”为主旨进行汇报,侯海军、董寅等两位专家参与讨论,冯煜清教授对蔡圣的汇报进行点评。

滑观看蔡圣汇报片段 





侯海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检察监督职责范围广泛与检察人员数量有限之间矛盾突出。传统被动监控技术必积极、更高效的数字技术驱动所取代,其中包括使用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民事案件办理质量改善呼声不断提高结合专业水平更高、更权威有力的监管力量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帮助实现。当前,法院案件数量大要实现个案办理准确精细无瑕疵不无难度客观上也进一步完善外部错案纠正机制,以合力改善司法投诉信访,共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他建议,可探索党委领导下更紧密的“两院”案件数据共享,形成信息互通联动,相关方与全社会都应为此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检察院抗诉与检察建议目前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方式也能结合专业与数字,最终促成裁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董   寅



 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大数据是生产资料,云计算是生产力,互联网是生产关系。检察工作需使用数字工具,将检察工作朝着数字化方向发展,释放与提检察生产力。数字检察发展需融汇互联网思维和方法,建立数据库与整合平台来解决遇到的困难和瓶颈。要思考利用区块链技术来固定知识产权侵权事实,以及将不同类型作品形态转化成区块链可识别的数据形式。侵权形式不同,涉及载体也不同,因此需对数据有基本了解,并加强数据底层处理与运用构建模型,以便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更多违法线索,实现系统治理。他认为尽管信息很多,但多处于初始、睡眠状态,要将信息法律系统化衔接,建立一个有效平台开展监督。他认为司法不仅求真,还要求善求美,数字是工具而非政策决策,要谨防僭越司法。




冯煜清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检民检(东南大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相城检察论文足见区块链理论掌握扎实。他主张建立监督模式的过程可通过时间换空间的方法不断完善。数据技术可在计算机领域成熟,但需思考如何同检察业务紧密结合,应有业务部门提出需求。与法院相比,检察数字化优势在于更利于把握法律治理全链条、全过程,做到全面数据分析研判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当然也需更多公安、法院链条数据支持。大数据模型本身并不难,难点在于实现数据完整,走出数据“孤岛”。他认为检察职能包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使其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特优势在使用数据时可从个案司法出发,以小见大,助力治理。此外,数据安全上需谨慎,机关对数据技术运用保护方法要学习借鉴大型企业。数据利用上要多建模、多探索,善用公开区域数据寻找结合点,如类案多少、判刑轻重数据与地方经济发展数据挂钩,分析找出惩治犯罪行为与促进经济发展平衡点。




专题总结



王周户



 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  


他认为相城检察三份调研报告引起各位专家学者高度关注并发表真知灼见,明显感受到检察系统工作作风工作实效十分突出:一是坚持了学习型、研究型机关构建要求,主动将办案实践与学术研究相结合,完全契合中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最新要求。二是三个课题体现了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提高数字化工作水平,如何解决涉数字案件办理难题,如何助力数字时代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很有针对性、前瞻性研究意义。三是展现了主动从实践学理论,从实践要理论的态度,而不停滞于固有的、书本的经验。四是课题成果揭示了模式化、系统化、协同化的正确方向,拿出标本兼治方案,具有较明显实践应用价值与理论完善贡献五是能将法律监督职能精准定位在公共利益保障、公共秩序维护与公共权力监督上,在数字思维方法上更善于把握从个案私益向社会公益转化,让检察“长牙”生威,对提高新时代推进检察现代化建设与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很有裨益。



来源 | 第六检察部

编辑丨章   言

审核丨孙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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