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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的秘密

流溪别苑 2020-11-11

2009年7月15日,律师吕良彪代表自己的当事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状告国家保密局行政不作为。

2008年,湖北公民王柏明被以盗窃罪举报,而后转为涉密案件。在侦查阶段,当事人一直未获准聘请律师,他哥哥向国家保密局申请密级鉴定,遭到拒绝。

当时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吕良彪说,他在介入后所了解的“涉密”事实是,一张电脑合成的王柏明与国家领导人合影。

是否可依据常识判断密与非密?这是现行保密法律法规实施20年来面临的一个悖论。

宪法规定全民有保密义务,这意味着,保密法修订的首要任务,应明晰密与非密的界限。

1内部规定由于定密标准不清,定密程序缺乏规范,平民百姓并非没有接触国家秘密的可能性。

1998年,某省一农民因接受境外电台采访,被判“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所指的情报是当地的一起普通绑架撕票案。法律专家批评某些人扭曲解释了保密法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相反,某些真正的国家秘密,却被扔进垃圾堆里。9个福建渔民,长期钻在驻军和军校附近的废品堆里挑挑捡捡,仅被截获的就有数千份军事资料。近几年,废品站成为保密检查的重点。

中国每年产生数百万份秘密文件,美国仅有10万件。保密系统流传一则笑话,说境外间谍对来自中国的情报非常头疼,因为数量惊人,且大部分无密可言,为了不错过有价值的信息,他们又不得不紧盯住每一张纸片。

国家秘密之多,除了“错定”的之外,许多看似不合理的秘密事项,在内部实际上却是有“法”可依的。

比如,与宣传、推进多年的“阳光财政”相悖的是,1991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财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中,机密级事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年度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又如,灾害“死亡人员总数”在2005年8月8日前确属国家秘密。这也就不难理解,在2003年SARS中,官员被撤换后的数字剧变给人们带来的冲击。

现实超越了法律,没来得及调整的“内部规定”,或因不同地方不同部门,或因官员的开明与否,而在个案中有相反的发挥。

在保密法之下,各部门、各地方甚至各单位均有自己的保密规定,其中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与保密法配套的中央各部门秘密范围规定,多达八十多个。《保密工作》曾刊载专家文章,认为现行的保密法规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甚至滞后于实际,应尽快完善、修订。一位专家说,保密不应该与人民的常识有太大的背离,至少不能让人感觉太离谱。

在内部规定之外的大量内部事项、内部文件、敏感信息,界限更为模糊。

某部委信息办主任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信息公开中,涉密文件反而容易处理,最难处理的是一些看来不适合公开的非密文件或事项,有些工作秘密未上升到国家秘密层次,但公务员法又要求公务员要保守工作秘密。信息办烦恼的是,如何给申请人一个说法。

而有些官员,则没有这样的烦恼,他们还在习惯性地认为:“凡未公开的信息都是国家秘密。”

一审中,有委员指出,要尽量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特别是要分清工作信息和国家秘密。有委员援引惠及几亿农民的中央一号文件被某些地方定为密件为例,说明定密之乱已经影响政策贯彻实施。

有专家建议,对涉及公民知情权而又难界定的信息,采取列举方式予以规定。

2特殊群体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政策的内容,更早之前的医改方案,均在正式文件出台前,被媒体提前报道。这没有引起以往曾因文件提前泄密所造成的恐慌感,还收获了更好的社会效果。

这与相关群体,特别是学者、律师和媒体从业者的努力有关。比如,在历届党代会或全国“两会”前,作为官方智囊的一些学者的“吹风”,常起舆论风向标作用;公众关心的大案要案情况,则常来自相关律师;加上新闻从业者,在政务公开、司法公开正在推进但较为滞缓的情况下,他们提供的信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

不过,一些个案显示,作为接近“内部”的特殊群体,他们比普通公民更易涉密。近一年来频传的各类名人泄密风波,有“台湾间谍”央视主持人方静,“朝鲜间谍”北大教授孔庆东、“美国间谍”经济学家吴敬琏,等等。

这些传言均被证伪,但此前也有少数人被拘捕甚至判刑,从公开报道看,相关案件包括党代会报告提前泄露、某些内参报道被公开等。“实际上,老百姓想知道的事情,不是那些必须严守的国家秘密。”一位受访专家认为,类似拆迁这类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已逐渐从内参走向公开报道,事实也证明,公开透明不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有利于化解矛盾。

有保密系统人士提出,应明确党政一把手的保密责任。现实中,官员泄密常以行政处分了之,他们才是主要的涉密群体。

3救济困境刑法中仅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就有9种,刑罚严厉,严重者可被判无期甚至死刑。

个别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当事人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是在其被拘捕后,由保密部门鉴定为国家秘密。而由于国家秘密标准模糊,一些鉴定的权威性难免打折扣;此外,由于没有密级的异议和纠正机制,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此外,一些内部规定本身也是秘密,在司法审判中使用,与法律公开原则相悖,就连刑辩律师的代理行为,也有涉密危险。

2000年,为某涉贪官员辩护的河南女律师于萍走出庭审法庭,就被刚刚与之激烈交锋的检察院刑拘。于萍一审被判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依据是,她将卷宗材料给当事人家属看。

检方引用《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并打比方:假如一个人抢劫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难道由于他不知道刑法的有关规定,就不治他的罪吗?于萍反击说,刑法是国家颁布全国知晓的,而上述规定本身属于国家秘密,她不属于应知晓人,也不可能知悉。

这起全国首例律师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让刑事律师界担忧泄密成为继伪证罪之后最主要的执业风险。于萍二审被判无罪释放,但之后有律师以类似理由获刑。

受访专家认为,有必要尽可能将诸多内部规定公开化、法律化,这可以防止有关部门滥用保密权,同时让人民在追求知情权的同时,亦能认识和理解有关部门特殊的保密需求,不至于误入“雷区”而不自知。

来源:公开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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