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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警察执法时你必须注意的三件事

2017-06-18 警察说警事

来源:平安扎鲁特

当今社会上,有一些人依仗手里有钱或者所谓“上面有人”,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挑衅公众底线、蔑视警察权威;有一些人,因为自身是弱势群体或其他原因,一遇到事情更愿意通过街头闹事、扩大社会影响来解决问题,无视警察存在;还有些用心险恶的人鼓噪寻常百姓对抗警察,意图酿成悲剧,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实际上,在接处警现场,公民应该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第一件事: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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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民警先是亮出警察证,声明:我们没有执法证。警察证和着装就是执法依据。

②对方还要继续撒泼耍赖。民警直接无视他的瞎扯,质问要点:“你是车主?请交出钥匙,配合我们执法。

③当事人仍旧拒绝配合执法,民警口头传唤无果,“根据治安处罚法”强制传唤将其制服。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第二件事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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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件事: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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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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