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精日”,我们真的只能行政拘留吗?
来源:珠海公安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江苏代表团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完善立法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的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对严重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或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
外交部部长王毅
“精日”分子是中国人的败类!
3月8日,外交部部长王毅在梅地亚新闻中心就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一名记者大声喊话:“外长,对近来‘精日'分子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您怎么看?”
外长严肃地手一挥,怒斥 “精日”分子是:“中国人的败类!”
外交部长为什么怒了?
两会代表为什么要呼吁从立法层面对精日分子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
下面小编就带你看看精日分子的丑恶嘴脸!
首先,何为“精日分子”?
“精日”,即“精神日本人”简称,指极端崇拜日本军国主义仇恨本民族,在精神上将自己视同军国主义日本人的非日籍人群。
表现为迷恋二战日军制服、在日军侵略遗址拍照留念、诋毁抗日英雄等。
他们言辞恶劣
2018年3月4日,一男子在南京大屠杀纪念碑前拍摄视频,言辞激烈,侮辱他人,还称自己要开直播、求打赏。视频在网络流传后,引发网友强烈谴责。据了解,该男子孟某曾因在400人微信群内,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他们行为嚣张
2018年2月20日,两名男子在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摆拍。
他们无视国人
2017年8月发生的“精日”军服迷在上海四行仓库门前合影事件。
他们走火入魔
2015年成都漫展上,几名“精日”着旧式日军军服入场。
中国是受日本军国主义摧残最为严重的国家。精日分子的行为让中国人民无法忍受。
打击“精日”,
我们真的只能行政拘留吗?
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实,“精日”入刑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里面有一项具体罪名就可以用来打击“精日”行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依据该法条第四款就可以对多次实施或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精日”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为什么依据上述条文可以让“精日”入刑?
例如在上海四行仓库门前合影,在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摆拍,这些行为的实施地都属于公共场所。
精日分子也知道自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所以拍照是静悄悄、偷摸摸地进行,拍照过程没有引发秩序混乱,可能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标准。
但他们将照片在网络上传播后造成社会舆论哗然、引发网络骂战,严重影响网络公共空间的秩序。而互联网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这一点目前在法律界基本形成共识。因此,对于严重“精日”行为予以入刑并无不妥。
是否“精日”行为一概入刑?小编认为,还是应该区分具体动机和社会危害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轻微“精日”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精日”行为任其蔓延将危害巨大,小编期望法律对“精日”行为明确予以界定,甚至可以考虑将之归类“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那么打击“精日”的力度将得到巨大提升。
一周要览
4、刚刚! 公安消防、出入境、边检、武警森林部队迎重大变化,这些政法机关的构成将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