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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男生发生性行为女教师如何定罪?

2018-03-27 警察说警事

来源:瓜尔佳


最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刑事案件非常的奇特。说奇特也不奇特,只是在定性上费了一点儿周折。

这案子说的是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教师和班级上一个未成年的男学生多次发生男女关系的事儿。结果,这个女老师犯了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这个30出头的女教师黄某离异后真的很孤独,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

黄老师对自己的学生究竟年龄多大,心里是清楚的,但是她就是克制不了自己内心的冲动,主动勾引他,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孩子和黄老师之间的事儿。那孩子自从和这个黄老师有了过密的接触,经常夜不归宿,学习成绩直线下降,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

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个黄老师,身为人民教师,本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想却目无法纪,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初一男学生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是千真万确的。

怎么惩处黄老师,的确有了点周折。黄老师要是个男人,和一个不满14周岁的异性发生关系,没说的,肯定构成强奸罪;可黄老师是个女人,而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黄老师和那些因为成为男人的帮凶而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女人不同,这个是她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她就是她,不是帮凶而是主体,违反妇女意志的事儿就不存在了。因此,这案子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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