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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正当时!中纪委放狠话公开点名农村基层干部

来源:警界那些事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题为《农村基层干部注意了!职权不能这样用》明确要求,不准有下列行为: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  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早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已明确列出需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势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黑恶势力看似离你的生活很远,其实,只要你一不留意,与黑恶势力勾肩搭背,你可能就是黑恶势力的帮凶:


1、 假如,你是一个工人,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很不幸,你的老板恰巧是名副其实的黑老大……黑老大拖欠你的工资,你用尽了各种办法,他就是不发工资,还说,XXX欠我钱,有本事你就去找他要。

于是你一怒之下,把欠钱的人打了一顿,还打伤了,这个时候你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或者,你把欠钱的人给拘禁了,要他还钱,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或者,你看着欠钱的人的车非常不顺眼,把车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又或者,在上班的时候,看着欠钱的人那轰轰的机器,想起了自己的工资,生气了,把机器给砸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假如,你还是一个工人,但是你的工作环境是赌场,不巧的是这个赌场老板是黑老大,你每天负责开车接送赌徒、端茶倒水、核对身份、发牌......甚至专门给人开车门,从而领取高工资。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3、假如,你和别人一起做生意,而不巧,你的合作人是黑老大,你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以及从事法律禁止的的相关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4、假如,你建个微信群,觉得好玩帮一个“老大”在群里发淫秽小视频,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来群变大了,听黑老大的你建了个会员制收费,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来,他又让你发一些爆炸、放火的犯罪小技巧,你就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5、假如,你是一个“愤青”,觉得世界太黑暗,但是自己闲着无聊,就和黑老大们一起编造点虚假的灾情、警情,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别人编造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等自媒体上传播,你的行为确实可能吸引了眼球,但你的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假如,你去酒吧喝酒,看到对面的妹子挺漂亮的,在酒精的作用和黑老大的怂恿下,调戏了那个妹子,还不管妹子的反抗,摸了不该摸的地方,这个时候你可能构成猥亵妇女罪。

不巧的是,当你得手离开继续喝酒,妹子的男朋友出现了,找你们理论,你们打了他一顿,你们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由于你们的人数过多,妹子的男朋友表示不服,要约架,找回丢失的尊严。当然,黑老大不能掉这个架子,两句一吼你答应了,你们找了一帮人,对方找了一帮人,干了一架,你们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打架的时候,你下手狠了,捅了对方一刀,重伤,那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把人扎死了,那你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

7、假如,继续是酒吧喝酒,喝酒的时候,你很安分,没有惹事。但是喝完了,逞强要送黑老大回家。这个时候你作死不找代驾,自己开车上路。不幸的是,你被交警逮住了,血液酒精含量又大于80mg/100ml,那你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交警执法的时候,黑老大又大拽拽地告诉你不要配合交警,还把交警给打了,警察又受了个轻微伤,就涉嫌妨害公务罪了。

或者你开车上了路,不小心把他人撞成了重伤,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接着,你看着把人撞伤了,黑老大慌了,让你赶紧跑!然后,你在逃的时候一路跌跌撞撞的又撞死、撞伤了好几个,那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你开车出了事故,或者没出事故,但黑老大想骗保险公司点钱用。于是,让你故意编造事故、制造事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个时候,你的行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

黑老大开车出了事故,把人给撞了,不知死活。非要你顶替,你两肋插刀!完蛋了,你构成包庇罪!

8、假如,在你开的宾馆、旅店、理发店,或者是你自己家,你明知黑老大组织别人卖淫而提供场所,你就涉嫌容留卖淫罪。如果你帮黑老大“拉皮条”了,则涉嫌介绍卖淫,数罪并罚。黑老大带人来吸毒,你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9、假如,你陪黑老大在马路上走,撞了别人一下,别人骂了黑老大,你要帮老大出头,在马路上推搡他,结果他摔倒撞在马路牙上或者被后面的车给撞死了,那你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你打了他一拳,伤情鉴定轻伤以上,你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10、假如,你是个公务员,结识社会上一些黑老大,他们让你帮着查询信息,你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黑老大又让你帮着办些坏事,你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

11、假如,你是一个光棍,觉得自己这辈子娶老婆没希望了,可是你从黑老大那里买了一个老婆回家给你生娃娃,或者,你在黑恶势力手里买了个小孩回家养。这时,你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2、假如,你是一个农民,承包了几个山头,种满了树,好不容易,小树苗长大了,村霸们怂恿你砍树,还告诉你不用去办采伐许可证。这时,你可能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假如,你想去抓点青蛙、蛇等野生动物“孝敬”村霸,那你就要看清楚了,你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13、假如,黑老大为了犯罪需要,让你去伪造、变造、买卖假证件。这时,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刚才列举的行为,平时你可能都不注意,但件件都可能涉嫌犯罪,一旦沾惹上黑恶势力,势必会成为打击的对象。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请客吃饭等方式拉拢成员,你自己不检点,就可能成为他们发展的重点对象,抵抗力弱的甚至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恶势力有恃无恐。

1. 也许,你只是一个农民,但你有一个当村支书的“铁哥们”、“把兄弟”,在村里可以一手遮天、说一不二,是个名副其实的“村霸“,你感觉跟着他干很牛掰,通过组织拉票贿选还帮你当上了村干部,之后你们垄断村里各种资源,啃食村民利益,霸占或低价转让村集体资产攫取利益,干一些违法乱纪的勾当。好了,你们就是“扫黑除恶”的最佳对象。

2. 也许,你就是一个穷打工的,但是你的工作环境是一个大型游戏厅或者电玩城,实际上呢它就是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赌博黑窝点,所谓的游戏机就是赌博机,什么“一剑十八鲨”、“万能鲨”、“海鲨王子”等赌博游戏应有尽有,你的老板很牛,十足黑老大的范,雇了一帮小弟看场子,“站岗放哨”、“维护秩序”,你就是其中之一,那么你的行为可能涉嫌了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

3. 也许,你在一个矿业公司上班,很不错还是一个部门经理负责组织生产,你的老板更牛掰,什么“优秀企业家”、“政协委员”光环罩身,但背地里却网罗一帮地痞流氓,用猎枪、铁棍和炸药开道,暴力抢夺矿井,是威震 一方的“矿霸”, 没有资质私挖滥采,对不起,扫黑除恶时,你也会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4. 也许,你是一名整天陪游客“游山玩水”的导游,当然这并不是你工作的主要目的,你的另一项工作就是带游客“赶场购物、强迫交易”赚取钱财,当然这肯定会遇到不识趣、不听话甚至对抗的游客,但这并难不倒你,因为你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后面有挺你的江湖“大哥”,当然那些卖货的也不是善茬,不识趣的就恐吓,不听话的都关小黑屋,对抗的那就直接打趴下。对了,你就是所谓的黑导游!

5. 也许,你是一名嫉恶如仇的“愤青”,整天对社会不满,对政府失望,觉得世界太黑暗,却没有什么发泄渠道,有一天你在网上认识了一位“高人”自称民间正义人士,与你志同道合,于是编造一些虚假灾情、警情和恐怖信息,甚至抹黑党和政府的视频、言论等,让你整天通过各种微信网络渠道传播。实际上呢,你已经被境外“高大上”的反华黑恶势力所利用,你还有好吗?

6. 也许,你刚中学毕业因无一技之长而成了无业游民,但突然有一天遇到一个“大哥”,对你特别好,带你吃香喝辣,还出入娱乐场所,并给你安排了一份工作,不仅包吃包住,报酬还特别高,就是让你把一包东西藏在身体里运到它地甚至出国,你感激不尽百依百顺,其实他就是一个“黑毒贩”,而你的工作就是运毒马仔,是要判死刑的。

7. 也许,你为一家“小贷”公司工作,实际上呢你也知道它就是一个放高利贷的,既然是高利贷,自然就有还不起钱的,但是这个并难不倒你的老板,而你呢就是帮他讨债的,你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犯什么法”,对还不起钱的,你们就恐吓、堵门、殴打、拘禁、侮辱,遇到“于欢”那样的可能你就被他拿刀捅死了,没遇上算你幸运,但是这次又遇上了“扫黑除恶”。

8. 也许,你在一家“会所”、“浴池”或者“KTV”等场所工作,表面上只是一个服务员,虽不体面但听起来也算一份正经工作。然而,你的老板就厉害了,黑白两道通吃,胆子也大,表面合法经营,但内藏“黄赌毒”,甚至还干着逼良为娼的勾当,虽然你人不恶,但是对老板的指示也是言听计从,这样你就成了犯罪的帮凶!

9. 也许,你给一个房产开发商打工,是的,暴利行业待遇不错,也可能是家拆迁公司。然而,征地拆迁哪有那么顺利的,遇到几个讨厌的“钉子户”那是在所难免的,不过你的老板就厉害了,也是黑白通吃,手下都是蛮横跋扈的地痞无赖,你天天跟着他们对“钉子户”威胁恐吓、掐电断水、破坏滋扰、砸玻璃喷油漆,最后还暴力强拆。你这就是典型的跟黑恶势力挂上边了。

10.也许,你是一位自认遭遇不公、利益受损的上访户,长期以来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正好有一个跟你“同病相怜”的人,要拉你入伙抱团取暖,煽动包括你在内的一群人上街游行示威、喊口号、拉条幅、围堵政府机关、扰乱公共秩序,你呢认为人多力量大,这样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所以你也乐此不疲,谁知这是一伙搞政治阴谋的黑恶势力团伙,你又被利用了,能有好吗?

11. 也许,你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天有哥们给你提供了一个好差事,不用卖苦力,也不用动脑筋,在哥们控制买断的菜市场、夜市、早市,向小摊小贩收管理费,实际上就是“保护费”,欺行霸市、嚣张跋扈,遇到不服管理的、或不交钱、少交钱的,就骂骂咧咧,闹僵了就掀摊子,甚至拳脚相加,小摊贩们寄人篱下,也只能敢怒不敢言!那么好,你有一个响当当的名号“市霸”。

12. 也许,你只是一个基层小公务员,你以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永远都不会跟你挂上边。你错了,“保护伞”听起来好像“高大上”,实际上并不分层级,只要你拿了人家好处,不用什么称兄道弟,在管理职责内,对一些人欺压百姓、横行霸道的行为视而不见、包庇纵容、违法不纠、执法不严、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那么你就成了地道的黑恶势力“保护伞”。

这些行为,平时你总自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但如果你自愿与黑恶势力勾肩搭背,那么,恭喜,未来几年你就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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