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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死磕”假律师董丙云在曹县被政法系统“依法”惩戒

2016-07-30 落魄书生 王中银

【民间观察】维权“死磕”假律师董丙云在曹县被政法系统“依法”惩戒

死磕律师煽动访民炒作敏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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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落魄书生-王中银







董丙云(13910400148  15098793961)先生,1966年人,出生于江苏邳州市,常住地北京丰台区南苑新宫家园,可以在北京买的起房子,经济条件还可以。在百度以死磕律师 董丙云为关键词搜索:@法治特工 6月12日@陈光武律师:网名法治特工董丙云,自李庄案以来,一直和死磕律师并肩战斗,呼吁司法公正,鞭挞司法邪恶。也因此得罪了某些地方司法机关。2015年4月被以诈骗罪刑拘,但找不到合适的罪证。后变更罪名,至今一年有余。由于没有掌握充分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一再延期,至今未能开庭,请予关注。







董丙云妻子田凌云,电话:136 8305 0598。长期在菏泽大众论坛发帖“法治特工”董丙云在2015年4月1日,被山东省曹县公安局以诈骗刑拘,曹县检察院没有批捕,理由是证明不足。刑拘37天后,公安局以敲诈勒索最提审,4月30日提请批捕,刑事立案时间是5月5日,5月7日曹县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仓促批捕。9月15日菏泽中院《改变管辖通知书》,该案由单县人民法院审判,9月23日由单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单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2月29日董丙云被单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最起诉到单县法院,辩护律师阅卷后认为董丙云“无罪”是大概率。







小镇青年非常讨厌死磕派律师,并被他们和南方报系结盟利用所谓法律手段攻讦过。2014年就在网络上看到过董丙云的帖子,2013年4月5日《“法治菏泽律师团”进驻《菏泽论坛》启事》、2014年8月14日《菏泽曹县法官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涉嫌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渎职侵权》、2014年9月2日《致菏泽中级法院曾庆生法官的建议》、2016年7月29《无罪自辩书》.说句实在话,菏泽是民风非常淳朴的地方,地方灰黑势力和各种刁民有钱能请的起律师,打官司的并非都是好人,很多灰黑势力转型的洗白企业家动不动拿律师当枪,威胁其他民众,况且每当地方政治黑暗时,律师和地方司法及腐朽势力是盟友关系。






小镇青年是“法盲”,吃过死磕派律师和公知结盟的亏,律师和法官垄断法治的定义权、解释权,以推进法治为民推进控制权。董丙云作为一名江苏籍在北京谋生的律师行业边缘人物,在他眼中,曹县地方司法系统一无是处,其实他的攻讦网贴社会认同感并不强,仅仅是自己发帖自己顶。董丙云的价值观及思想资源中除了李庄、陈有西、贺卫方还有军队国家化、死磕派律师典型人物张千帆、童之伟、范忠信、湛中乐、谢佑平、殷爱荪、孙新强、杨玉圣、孙国栋 、田文昌、栾少湖、吴革、陈有西、王才亮、谢惠定、袁裕来,浦志强、许志永、滕彪、李庄,杨金柱、郭飞雄。浦志强当年在曹县代理过乡镇党委书记郭峰遭遇开发商唆使地痞混混网贴攻讦案,导致曹县政法系统完败,不过目前郝劲松、浦志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被官方打击,公众终于见识了这些所谓的死磕派律师身价几千万,社会地位极高,并非都维护普通居民的合法权益,恰恰是和所谓“访民”相互勾连和市场化媒体结盟,通过制造大规模舆论事件,严重扰乱具体案件的依法处理环境,严重误导公众看法,撕裂社会共识,刺激一些“不明真相”者对政府的不满。






死磕派律师有时确实推进了法制建设,对肃清司法队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07-13小镇青年发帖《一批死磕“讼棍”在山东被公安部打击网络叫好声一片》(http://bbs.tianya.cn/post-free-5175789-1.shtml),死磕派律师和南方报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所谓民主宪政、普世价值和军队国家化都危害中华民族全面复兴核心利益,甚至涉嫌颠覆政权。当年陈宝成在山东如此嚣张,所谓的豪华律师团,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遭遇滑铁卢,网络舆论一片欢呼声,董丙云恰恰是在这个前后时间段遭遇曹县政法系统围剿。死磕派律师精神领袖是中国政法大学老校长江平,这种苏联剧变未遂知识界代表,客观是危害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死磕派律师在互联网舆论场上活跃,是极端右翼势力在律师界的代表,并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质是替权贵说话,替事实上黑社会大佬辩护,为了钱什么事情都做。中国司法尽管存在弊端,死磕派律师很多家庭财富几千万,并不代表普通社会民众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中国顶尖智库学者袁鹏老师曾指出:死磕派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意见领袖、弱势群体是美国第五纵队天然同盟军,弱势群体容易被死磕派律师利用,成为事实上潜在敌对势力。一些访民心理扭曲、素质低下,尤其是一些流氓无产阶级更是具有巨大的破坏力。一些海外势力支持的网络意见领袖,在官方打击后,公众发现社会地位极高,开发商、天使投资人,这些人包括死磕派律师都是为买办势力服务,为资本服务,最后吃亏的还是普通群众。茅于轼、贺卫方这些人在国企改制、拆迁、土地流转中他们的药方恰恰事实上导致底层民众利益受损,体制内官僚既得团伙和资本与死磕派律师结盟事实上站立在了人民的对立面,死磕派律师打着维护底层民众利益的牌坊获得道德优越感,事后马上把此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敌人的敌人并不一定是朋友,很多死磕派律师是“讼棍”,利用舆论进行政治煽动,重庆打击李庄网络叫好声一片,死磕派律师不得民心,死磕派律师人品靠不住,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同苏联解体思潮高度相似,擅长利用舆论挑剔体制弊端,陷害业务不良官德不良法官,以毒攻毒达到自身目的,甚至可以和腐败司法势力结盟黑吃黑。







中国司法系统很多公职人员,水平与价值观令人担忧,贺卫方思潮影响了一批法律党,在体制内南方报系和法律党有诸多信徒,这些人就是在菏泽司法系统内也有追随者,家属担当律师,一家两制。中国司法系统改革滞后,官僚既得团伙背叛人民利益,死磕派律师很容易找到他们的软肋,司法系统和死磕派律师都不维护普通群众利益最大化,体制内司法力量和死磕派律师残杀无关公平正义。死磕律师就是用舆论找茬,倒逼所谓的司法公正,达到自己的目的,谋取高额代理费,本质是一种生意。陈宝成可以和死磕派律师和南方报系律师结盟,但其父老并不认同陈的价值观,陈宝成自己不过是想谋取更高额利益,死磕派律师已经被官方认定是美国第五纵队,体制内权贵纵容过他们,不过体制内烂根高官和死磕派律师盟友关系目前出现松动,这些人都背叛执政党核心利益,都牺牲人民利益,这些靠写讼状谋生的极端右派网络知识分子,人数不多,影响力非常恶劣。董丙云在菏泽自2013年到现在3年多,除了关心和钱有关的网贴或他代理的案件,并没为群众干过多少好事。






董丙云这种律师界的小V,他们吹捧的袁裕来事实上非常讨厌,包括南方报系的公知,在网络上你得罪他们,也会起诉你。一个人所占据的阶级位置是决定其世界观的最重要因素。网络上滚蛋律师和好律师一样多,在网络上把自己炒作成名人,死磕派律师的话语体制非常强大,歪理邪说非常多,权力与知识相关,知识就是权力。死磕派律师利用话语权和司法权博弈,法律党们最看重程序正义,漠视实质正义,一个靠犯罪积累亿万家财的黑社会大佬,在死磕派律师的辩护下可以免罪和减刑甚至可以被打扮成慈善家和大善人,这些犯罪获得的钱支付的律师费都是合法的。死磕派们律师最喜欢替有钱人说话,法律党死磕派很喜欢流氓黑社会,事实上他们就是网络灰黑势力的一种,当然他们遭遇弊端官府司法势力陷害时也只能靠家人拯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谎言。当年曹县地痞开发商支持混混发帖攻讦典型乡镇书记郭峰,浦志强来菏泽不战而屈人之兵,事后浦志强盈利不止20万或50万,浦志强来菏泽一下就可以赚取中产阶级奋斗数年的一套房子。死磕派律师是有钱人的狗腿子,媒体大佬很多也是为资本服务,不要以为会打官司的就是好人,死磕派律师哪里有很多流氓理论。死磕派律师最觊觎的是权力,在菏泽曹县遭遇司法权力狙击,董丙云目前仍然只能靠网络舆论博弈,不过貌似同情死磕派律师的并不多。最大的法是天理人心,法律不能违背人心人性,死磕派律师坚持很多恶法不得民心。法律不过是政治的玩物,法治的推进本质是政治文明提速,法院、公安局、检察院本质都是党委们的工具,法律是政治的儿子,法律党就是想变天,越来越嚣张,遭遇挫折是必然的。






死磕派律师仅仅为了赚钱被官方涉嫌寻衅滋事刑拘,网络上有同情的但也有叫好的,死磕派本身是律师,官方对付这些人是非常谨慎的,维权的过程中达到颠覆体制的临界点。公民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律师过分依赖网络舆论炒作,转型成为社会活动家和政治积极分子,董丙云的网络言行确实令人焦虑,在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蕴含政治破坏力量,为了实现所谓的司法公正不择手段。虽然唤醒了部风人的维权意识,但和底层刁民各类民粹结盟,舆论对司法过度干预,反对现有权力的同时,扩大着自身权力,舆论炒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名利。死磕派律师仅仅是中国30万律师群体队伍中的一小撮,目前毁誉参半,操控舆论,煽动围观,结盟组织化,唆使诉讼、攻击法官、抹黑法院,事实上阻碍了中国法治进程。部分死磕派律师和境外势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成为境外使馆座上宾,甚至和境外分裂势力眉来眼去,死磕派律师的组织化和黑社会化、政治化趋势令官方焦虑,事实上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舆论环境,败坏了律师名声,成为社会毒瘤,对这些死不悔改的死磕派律师教训和惩戒符合历史规律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董丙云案件也暴露底层弱势群体缺乏话语权,有次一农民在耕地浇地给电死,在董丙云唆使下起诉地方政府要求索赔50万。菏泽是后发达地区,尤其是曹县这种人口150万大县,社会民生矛盾更尖锐,存在大量创造财富和聚敛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的人群。董丙云利用所谓的法律替这些人维护过一些利益,其其强奸犯说过话,也替被强奸受害者维权过,一旦自己遭遇司法狙击时,事实上证明董丙云不过是个虾米缺乏足够维权能力。《曹县还不全是法律的荒芜之地》(http://blog.sina.com.cn/s/blog_a22738ef0102vo29.html)董丙云的代理律师许娟(15864218902)对此案的点评,许娟认为董丙云长期一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代理公民维权,在代理过程中与曹县各司法机关的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董丙云为曹县公安以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诬告陷害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互联网非常复杂,美国利用其颠覆敌对国政权发挥核心作用。在中国网络与新闻媒体都是管控对象,没有无任何限制的言论。董丙云依仗自身在北京居住玩的确实有些过火,死磕派律师是非常讨厌的一个群体,对付这个群体基层司法系统没好办法。对地方政府来说,灾情、腐败、治安都是负面消息,目前社会转型期,后发达地区民生矛盾突出,外阜笔杆子大V教唆地方刁民和政府博弈确实招惹嫉恨,况且董丙云仅仅为了钱。网络水,真的非常深。网络上带路党太多,网络已经成为博弈的核心战场。董丙云信仰的法律党和死磕律师,已经臭大街,如果这个社会的权力都由几个奸猾的律师主导,底层民众的活路也是不多。依法治国,让律师都掌握权力,律师指挥枪,类似台湾律师党都成为事实上的统治者,美国总统和人大代表一半都是律师,在中国律师的社会声誉貌似并不高,不从事生产活动,讼棍在历代社会声誉都低下。董丙云在北京买的起房子,在菏泽长期为了钱攻讦曹县政法系统,目前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被整肃,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无利益冲突网友围观,希望看到实质公平,更喜欢董丙云先生可以讨要回所谓的公正,放弃死磕律师作风,维护中华民族核心利益!


http://bbs.dzwww.com/thread-39808625-16-1.html


http://bbs.dzwww.com/thread-46004037-1-1.html

北京锋锐律所多名律师被刑拘 央视揭秘死磕派律师黑幕


发表时间:2015-07-19 16: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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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死磕派律师锋锐律师所罪案调查北京锋锐律所多名律师被刑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黑幕袁裕来律师死磕派律师袁裕来

在央视新闻频道今日(7月19日)上午播出的新闻直播间中,央视对锋锐律师所罪案的相关调查进行了报道。调查显示,锋锐律师所擅长“三无式”办案,“表演式”辩护,不仅有一批在法庭上以闹见长的律师,还有专门在法庭外组织围观声援,炒作舆论的行政助理。庭内庭外,网上网下互为呼应,将一桩桩本该依法独立审理的案件炒成了一个个舆论热点案件。

新闻中,除了锋锐律师所几个犯罪嫌疑人死磕派律师之外,还出现了一位熟悉的面孔——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袁裕来律师。而他本人也在微博提到了自己上央视的案例。

袁裕来律师微博

日前,在公安部的部署指挥下,经北京、天津、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多地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并刑事拘留了多名律师及相关人员。

据央视报道,警方初步查明,自2012年7月以来,周世锋等人先后组织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事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把一些普通案件炒成热点案件,把一些敏感案件炒成政治案件,最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多名犯罪嫌疑人证实,锋锐律所专挑敏感案件代理,如果案件不够敏感、名气不够大,就想尽办法炒热、炒大。

另据警方查明,为了将案件炒热,周世锋还与“人民监督网”所谓“公民记者”朱某某相互勾连,借势炒作;王宇、王全璋、吴淦等人频频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散布攻击党和政府、抹黑司法制度等负面言论。

据介绍,周世锋、王宇、王全璋等律师炒作案件有其固定模式,先由吴淦等人在网上炒作案件,一些网络大V推波助澜,等事件被炒热后,再以声援律师的名义募捐,作为组织“访民”到多起热点案事件现场“声援”造势的经费。

(观察者网综合央视、新华社报道)

无罪自辩

(2016)鲁1722刑初83号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首先向你们充分保障本人及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表示感谢!

并向依法主持本案庭审的审判长刘克柱法官致敬!

经过庭前会议和6天庭审及休庭中多次沟通,本案事实真象已经查清,达到了依法庭审的效果。因此,本人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本人无罪的自行辩护意见。

《起诉》指控本人在反渎职侵权控告举报网帖中编造被举报控告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等渎职侵权犯罪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即没有事实和合法有效证据,也没有被害人,更没有网帖寻衅滋事案的刑事立案、拘留、批捕手续,是典型的三无案件,也就是三无产品。本人及辩护人在前5天的法庭调查中已经充分质证、质问、辩论清楚,公诉人在第5天的法庭调查最后也明确承认被举报控告法官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等渎职侵权犯罪“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详见《庭审笔录》及本人签发的《刑事反诉》、《羁押必要性、合法性审查申请》等材料)。

公诉人在第6天庭审最后阶段变更或追加了《起诉》指控内容,没有重点对《起诉》指控内容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辩论意见,却另外指控本人在网帖中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个新的指控超出了《起诉》指控范围和前5天的法庭调查范围。《起诉》指控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新指控是《解释》第5条第1款。新指控属于节外生枝、横空出世的另一个新指控,依法应不予辩论、审理。但其明显不成立,本人所以当庭作了简单辩论,没有要求恢复法庭调查,也没有要求延期审理,按照原计划结束了庭审。

现在针对该项新指控,本人依法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人根据审判长归纳要求指出具体“有辱骂性的语言”如下:“菏泽曹县法院还要脸吗?不作死就不会死,曹县刑庭的法官想作死很容易,本代理人得成全他们,你们找我的麻烦,我也会找你们的麻烦,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死不改悔,让他去死吧。”并且还将本人《反渎职侵权检举函》中将被检举法官称为犯罪嫌疑人,也定性为“有辱骂性的语言”。

首先,需要对“有辱骂性的语言”进行名词定义解释。

辱骂的词义,是指用粗野或带恶意的话谩骂侮辱他人。很显然,公诉人指出的那些词语既不含有粗野成分,也不含有恶意成分,更不存在谩骂侮辱他人成分。

本人庭审时指出,上述语言,是本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监督而对被举报控告法官一再渎职侵权,一再枉法裁判枉法追诉,一再剥夺本人代理权、辩护权,拒不改正错误,拒不纠正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法律尊严,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比拟性语言。

比拟性语言,是指该段语言结合前因后果上下文,本代理人将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比作人的脸面,将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拟人化,再加上法官,是批评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及法官一再渎职侵权损害国家法律尊严,损害司法公信力,并监督他们纠正。

同理,不作死就不会死,是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死不改悔”是指,拒不改正错误,拒不纠正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让他们去死吧”是指那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其渎职侵权犯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将《反渎职侵权检举函》中被检举法官称为犯罪嫌疑人是法定术语,更不存在辱骂的成分。

《刑诉法》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诉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控告。

以上法规明确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前,报案、举报、刑事立案在后,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只有立案后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混为一谈,是其法律常识的错误和缺乏,是不称职体现。

并且,公诉人并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这些语言扰乱了法官和法院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原证人证言只证明被举报法官因被举报控告渎职侵权犯罪而受到内心和精神上的损害,并没有法官在证言中证实因骂语言损害而影响工作。

而且,这些证人经法庭通知均无故没有到庭作证。

况且,《最高院<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5条第1项明确规定:“要严格入罪标准,辱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现实的破坏。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本款规定按犯罪处理。”

综合所述,《起诉》指控的本人反渎职侵权网帖编造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和公诉人当庭追加的指控本人在网帖中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都明显不成立。都是三无案件、三无产品,本人无罪已成定局。真正有罪的人是本案的侦查、公诉人员。特别是公诉人,在明显是三无案件的情况下,还追加指控,必须严惩。

特此致函,请合议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自辩人:董丙云

2016年6月23日


第五天庭审笔录(节选)

被:出示菏泽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一份,2015菏民一终字第460号。被传唤人是邢保安,开庭时间是2015年8月4日,签发时间是2015年7月15日用于证明公诉人出示的邢保安这个案件生效证明是错误的。

公:对真实性无异议,传票与本案无关联系,与本网帖无关。

被:补充这个传票是针对财产保全被撤销一案的一审原判决而上诉的,公诉人出示原判决没有上诉的生效证明是与该证据相矛盾。这虽然是件很小的事情,但也证明涉案法官及侦查人员对工作的玩忽职守。其所出示的证据具有随意性和失职的一面,对其证据的采信作为参考的意见。

:没有新的证据。

辩1:出示两组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一、(1)曹县房屋登记信息证明,证明孙普刚个人没有房屋登记信息,(2)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证明孙普刚没有办理过任何规划审批手续,(3)个体户信息,证明孙普刚是个体工商户,该组证据证明孙普刚个人没有经营、销售房地产资质。二、(1)邵明来送料视频同步文字材料及同步视频,证明邵明来、张金法和张金法之女一起送检经过,(2)嘉冠公司有关饲料不是其本厂生产的录音证明1和证明2的同步文字材料及录音,(3)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调查)是邵明来,(4)曹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询问笔录,被询问是邵明来,(5)山东嘉冠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执函,证明送检样品是假冒产品,该组证据证明邵明来销售假冒产品。这两组证据拟证明两案存在枉法裁判等网帖举报现象。

公:均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被:申请到庭作证的证人出庭。

审:辩护人申请的公诉人的证人没有到庭。

第六天庭审笔录(节选)

: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其代理的案件没有得到预想后果的情况下,为发泄不满情绪,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撰写《菏泽曹县法官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涉嫌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围剿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冤家错案》、《围剿菏泽曹县法院立案难》、《曹县法院变成菜市场,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没商量》等帖文,在其所发布的帖文中,编造虚假信息,并对曹县法院及法官进行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由其本人使用的昵称法治特工的大众网账户在菏泽论坛散布。经远程勘验,上述帖文被点击查看704750次,回复评论3132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混乱,也在现实社会中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不满;引发大量网民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扰乱了司法机关及法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信息网络具有明显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等于公共空间的混乱。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显而易见,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活工作等社会秩序。其行为充分符合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此类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公诉意见所指控的内容进行辩论。

第一,公诉人指控本人网上发帖是为了发泄不满并对法官进行辱骂、恐吓、人身攻击是明显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首先,网帖中没有明显的辱骂、恐吓、人身攻击的言辞,网帖是在本人代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代理权、公民检举监督权所采取的反渎职侵权网络媒体监督措施,起诉指控的四个网帖明显是针对承办法官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渎职侵权行为拒不接受当事人和代理人意见进行监督,反渎职侵权网帖是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并不存在为了发泄不满,而是依法维权行为(具体意见详见面辩护意见)。

第二、公诉人指出扰乱了司法机关及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寻衅滋事罪重点强调的是由网帖引起外来人员到公共场所随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本案中公诉人并没有提供因本人的反渎职侵权网帖引起现实社会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到法院起哄闹事,造成法院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任何证据。比如说,本人网帖所说的公诉人所指控的本人网帖指出曹县法院变成菜市场,但公诉人并没有出示现实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因本人的网帖而到曹县法院买卖青菜,造成法院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的任何证据。至于被网帖控告举报的法官的个人感受不是网帖寻衅滋事案的适用范围,属于网帖诽谤案的构成要件。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有明确规定(详见面意见)。因此,网帖反渎职侵权也就是网帖反腐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也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因此,即使被网帖检举法官因网帖受到损害,本案也不能以诽谤罪追究责任,更何况这些法官是以本案的证人身份而不是以本案的受害人身份参与本案的,因此,公诉人的此项指控意见根本不成立。

第三、第四、第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六、公诉人所说的网络秩序等同现实秩序,这是明显违反《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其中明确指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不是指网络秩序严重混乱,至于公诉人指出网帖转发、点击、回复评论是网帖诽谤案的构成要件,不是网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项指控也不成立。

    综合6天庭审和公诉人的公诉指控意见,本人做如下综合辩护:

第一、本案没有受害人。1、起诉中并没有明确受害人陈述及受害人名称、受害程度等相关信息。2、庭审中公诉人又指出被举报控告法官是受害人,但是,其出示的却是被举报控告法官的证人证言作为本案证人,也就是说这些法官既是本人代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又是被当事人和本代理人控告、举报的被控告人和被举报人,而且是本案的证人。并且公诉人又在庭审中指出法官是本案的受害人,因此至于这些法官的身份明显与本案和本人都有利害关系,并且,公诉人对这些法官在本案中身份的说法前后矛盾。因此公诉人说这些法官是受害人是明显不成立的。3、法官是不是受害人也不是本案的调查重点,因为,法官如果是受害人的话,也应适用于网络诽谤罪。4、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曹县法院是受害人,但是没有出示曹县法院因本人网帖所受到损害的证据。比如,本人网帖说曹县法院变菜市场,公诉人并没有出示现实中不明真相的群众因本网帖到曹县法院买卖青菜造成曹县法院公共秩序混乱的证据(详见辩护意见)。

第二、本案没有本人网帖寻衅滋事的事实和证据。1、公诉人指控本人网帖控告、举报法官的渎职侵权犯罪是编造虚假信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事实。该辩护意见在在质证是已经做了充分辩护,庭审后再提交面的辩护意见,在此不再重复。2、公诉人指控本人编造曹县法院变菜市场的虚假信息,但是没有出示因本网帖造成现实中不明真相群众到曹县法院买卖青菜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因此该指控不成立。3、公诉人在庭审中指控本人在网帖中指出将免去有期徒刑缩写成免刑是编造虚假信息,是其理解的错误,这个免刑结合上下文只能是免去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有罪判决,而不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免刑概念,这是公诉人在偷换概念。4、任何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控告、报案。被举报、控告的人都是举报人、控告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即使该项说法侮辱了被举报法官,那也是法官个人自诉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本项指控不成立。5、公诉人指控本人在网帖中其他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就不再一一辩论。6、公诉人并没有出示对所有网帖引起民众起哄闹事造成现实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相应证据,仅提供几名被控告举报法官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此前已经质证完毕,和本人及本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并且其证人身份还是被害人身份公诉人自己都说不清。因此该组证据明显不成立。综上,公诉人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并与本案有关联性的本人有罪的事实和证据,也就是说本案没有本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三、本案没有本人到案经过、刑事立案决定、拘捕、批捕等相关法律文,本人将以此对本案情况发表意见。当中可能涉及到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本人申请审判长许可本人对本案情况发表意见。

:同意发表,请简明扼要发表,庭后可以提交面具体意见。

:首先我们在庭前会议时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本人被传唤的传唤证;一份是本人代理侦查机关被行政诉讼的出庭通知,另外,公诉人在庭审质证阶段没有提供刑事立案登记文、拘留、批捕手续,这中间的真实情况如下:本人代理曹县案件依法开展了反渎职侵权工作,不仅依法代理当事人提起反渎职侵权申诉控告,而且在反渎职侵权申诉控告多次被曹县检察院拒不受理的情况下。又采取了反渎职侵权行政诉讼措施和反渎职网络自媒体举报控告监督措施。其中在本人第一组证据当中明显是本人代理李稳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完成立案代理任务领取出庭通知时被被告侦查人员当场传唤,并以本人代理王蕴案涉嫌诈骗于次日刑事拘留本人,刑拘满30日后,提请逮捕,侦查机关在诈骗未被批捕的当天又以本人代理邢保安案涉嫌敲诈勒索,并在没有提请批捕文的情况下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随即以本人代理邢保安案涉嫌敲诈勒索批捕了本人。从敲诈勒索案的立案侦查到批捕仅用三天时间,并且,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仅8000元,而且,是未遂,根本没有批捕羁押的必要,况且批捕后两个月内不但拒不批准本人及辩护人取保候审申请,而且两个月内没有任何侦查证据。在诈骗案、敲诈勒索案明显不成立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又在批捕侦查期满前三天又以本人代理许甲义案反渎职侵权申诉控告涉嫌诬告陷害、本人反渎职侵权网帖涉嫌寻衅滋事继续侦查关押本人,并随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单县检察院半年多的审查最终作出诈骗案、敲诈勒索案、诬告陷害案不予起诉仅起诉网帖寻衅滋事案的起诉决定。因此,网帖寻衅滋事案也就是本案是在没有自己的立案刑拘批捕等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侦查起诉的,并且经单县检察院查明,诈骗、敲诈勒索、诬告陷害三案不予起诉依法已经终止了三案的诉讼程序,虽然单县检察院没有向本人送达前三案不予起诉决定,但是这三个案件已经经过两次退查,穷尽了审查起诉的终极审限没有在起诉中起诉,已经事实证明前三个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原三案的错拘错捕枉法追诉已成定局,本案的侦查证据违反法律程序规定,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详见庭后提交的辩护意见。另外,本人指出本案的拘留批捕手续依法应该被撤销,本案已经缺失羁押本人的法定手续,在没有对网帖寻衅滋事案重新作出逮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羁押本人已经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因此本人建议公诉人和法庭依法对本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羁押的行为是否是缺失逮捕手续是否涉嫌非法拘禁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本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予以释放的变更强制措施,请24小时内予以答复。

:继续开庭,被告人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上午已经对本案的相关手续出具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除庭前提交的证据以外现补充提交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证明提请批准逮捕的内容与网帖寻衅滋事案没有关联性,以及后来被批准逮捕的决定也与网帖寻衅滋事案没有关联性,也就是本人不是因为网帖寻衅滋事案被逮捕的。第二份是侦查机关起诉意见,在其中分别指控本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诬告陷害、寻衅滋事四个罪名,而本案起诉只起诉了网帖寻衅滋事案,其余三案不予起诉也证明了错拘未批捕的诈骗案、错捕未起诉的敲诈勒索案、追诉未起诉的诬告陷害案已经终止诉讼程序,原拘留批捕手续已经依法撤销。综合以上述辩论意见总结如下:第一、本案没有立案刑拘批捕等法律手续,缺失羁押本人的法定手续,已经涉嫌枉法追诉非法拘禁。第二、本案没有受害人。第三、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也就是本案是三无案件,也就是三无产品。应依法对本人作出无罪判决或者依法撤回公诉,撤销对本人的公诉,释放本人。辩论完毕。

: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1:本案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公诉机关第一次退查以后曹县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即曹县法院纪检组出具的被公开检举法官不存在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随后单县检察院第二次退查,说明第一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不充分,第二次补充侦查以后补充的证据没有与寻衅滋事有关的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应决定不起诉,并通知曹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立即放人。在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网上发帖,以代理文的形式举报控告不属于起哄闹事,这是正常的法律代理事务。被告人在网帖中评价办案法官枉法裁判徇私枉法这也是法律术语,不属于辱骂恐吓词语,也不属于对法官个人的人身攻击,网帖中网民的质疑点击转发即使人数再多也只能是构成诽谤罪的证据,法官关于内心受到伤害的陈述不属于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比如精神失常、自残自杀,所以也不能达到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同时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本案中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本案寻衅滋事罪始终没有立案批捕手续,侦查活动属于滥用职权,侦查证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侦查证据得到支持,等于支持放纵侦查机关滥用职权。辩论完毕。

审:第二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2:没有新的意见。

审: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发表了意见,下面主要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有辱骂性的词语以及在庭审中提出的程序问题,就这两个问题针对发言,之前发表过的不再重复。

公:辱骂恐吓的语言在网帖当中,公然对国家机关曹县法院及相应的法官继续辱骂恐吓是铁的事实,有如下内容,比如侦查卷八116页法治特工@菏泽曹县法院,还要脸吗,不作死就不会死,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想作死很容易,本代理人得成全他们,你们找我麻烦我也会找你们麻烦,曹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死不改悔,让他们去死吧。还将曹县法院的法官魏卓森、祁保忠、孟小龙称作犯罪嫌疑人,这些都是辱骂恐吓的语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未发现魏卓森等法官涉嫌犯罪未对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无权将其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样做是对庄严的国家审判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肆意挑衅,是为发泄其不良情绪利用信息网络随意辱骂恐吓曹县人民法院及其法官的确凿证据,公民依法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行使宪法权利受我国的法律保护,但是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辱骂恐吓诽谤他人的言论,在自媒体……

首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只要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被告人因涉嫌诈骗被曹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7日被曹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逮捕,其立案和批捕手续齐全,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又发现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的新的犯罪事实,对于新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批捕与起诉时确定的罪名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定的,不是根据侦查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确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21条规定可以改变侦查机关的罪名,可以直接决定逮捕或者起诉,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只要能保证程序顺利进行对于罪名不同的,不重新办理逮捕手续,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诉人指出本人网帖中评论曹县法院还要脸吗,不作死就不会死等语言,这些都是网帖的评论不是发帖的内容,即然是评论那就是公民依据宪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监督权,在网帖中这些内容是结合上下文作出的比拟性评论,这些评论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曾有案例:有人网帖上对交警的被曝光行为发表了一个“操”,交警指控其侮辱了交警的人格,但是被法院确定不成立。本人不做辩论。第二点公诉人所指本人反渎职侵权检举函及网帖中称被举报法官为犯罪嫌疑人侵犯了被举报人的人格名誉权,这是很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在立案之前,而不是在刑事立案后才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在举报之前被举报人就有犯罪嫌疑才予举报,也就是举报后才立案,不是立案后才称作犯罪嫌疑人。关于公诉人说刑事立案手续拘捕逮捕手续问题,其明显是张冠李戴,偷换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第113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对于报案控告都要受理,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刑事立案正如公诉人所说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刑事诉讼必须经过刑事立案这一法定程序才能进行侦查,只有通过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侦查证据才有合法的依据。因此本案的证据均为非法侦查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至于公诉人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拘留批捕起诉审判可以用不同的罪名,那是指针对同一犯罪事实,就同一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可以以诈骗立案,检察院可以以敲诈勒索批捕,公诉也可以以寻衅滋事进行公诉,法院的最后判决也有可能是诽谤罪,但那是基于同一犯罪的基础上可以变换罪名或者是在多起犯罪的基础上,同时提起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对主要的罪名符合批捕的条件可以作出批捕的决定,对不符合批捕的案件,未批捕的案件的审查起诉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针对本案而言,本人是被侦查机关以本人代理王蕴案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的,提请批捕第五天诈骗案不予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本应该撤销批捕案件释放本人,但是,公安机关当天又以本人代理邢保安案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本人,并在刑拘37天以本人代理邢保安案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本人。明显是让人误以为本人是因同一案件在法定37天被合法批捕了,这个行为明显是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欲盖弥彰,是想用本人代理邢保安案涉嫌敲诈勒索来掩盖王蕴案错拘错案行为。案件中刑拘与决定逮捕手续都与网帖寻衅滋事没有关联性,网帖寻衅滋事案第一次勘验侦查于2015年2月11日开始,但是刑拘本人并不是以网帖寻衅滋事案,而是于2015年3月31日因本人代理王蕴案涉嫌诈骗,提捕文中也没有寻衅滋事罪的案情,提捕文已经提交了法庭,单县检察院于2016年2月29日对网帖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另外三案没有提起诉,按照法规另外三案已经终止了诉讼程序,原拘留批捕手续应依法撤销,不能作为本案的批捕手续,本案的追诉已经自2016年3月1日涉嫌非法羁押非法拘禁职务犯罪行为,并且涉嫌枉法追诉渎职侵权,为此本人依法提起反渎职侵权申诉控告检举函一份,依法追究本案侦查人员、公诉人渎职侵权犯罪责任。

辩1:公诉人关于被告人辱骂恐吓的言辞不属于情节恶劣,也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证据,依据两高关于诽谤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程序问题同一案件提请批捕的罪名和最终批捕的罪名有可能不一致,但是绝对不可能是不同的案件,否则风马牛不相及,证明检察机关的玩忽职守,另外敲诈勒索立案时间比提请批捕时间晚五天,这是非法的。

辩2:敲诈勒索一案的刑事立案时间是2015年5月5日,也就是说在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提捕时敲诈勒索一案尚未立案,也就是说曹县检察院批捕董丙云的依据是不存在的,所以该批捕决定是违法决定、是无效决定。

被:通过这几天的庭审,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本人不但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而且还是本案的受害人,本案真正的案情应该是被本代理人在代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中依法行使反渎职侵权法定权利遭到被反渎职侵权控告举报的法官、侦查人员联合报复陷害、枉法追诉、非法拘禁,也就是说本案虽然是追诉本人的网帖寻衅滋事案,但实际上是被控告举报法官及本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司法官员滥用职权实施的报复陷害、枉法追诉、非法拘禁案,本人已经就被报复陷害、枉法追诉、非法拘禁一案提起了反渎职侵权申诉控告,请法院依法受理,并将受理处理情况函告本人,本人对本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有权提起刑事自诉,另外,本案当中涉及到的网贴控告举报的法官本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检举,庭后本人将提交涉及本案网贴的所有相关法官涉及渎职侵权的举报函,也就是指控犯罪举报函。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人才是这个案件的受害人,而且现在已经被羁押了一年近三个月,从3月1日起已经处于非法拘禁,请合议庭依法对本人案情及时请示研究,依法对本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无罪释放。本人坚信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障无罪的不受追究不是一句空话,对有罪的人一定惩罚,本人的刑事反诉和检举在本人的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一定会实现刑事反诉和举报的目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一定是渎职侵权犯罪的这些政法官员,国家的反腐倡廉工作和反腐败决心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记录者:田凌云,第二辩护人

  校对人:董丙云,自行辩护人

  见证人:王玉东,第一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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