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守护 | 智汇谭法•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遭遇家暴,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反家暴宣传工作,本期“智汇谭法”让我们一起跟随上海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学习反家暴法相关知识,抵制家庭暴力,倡导良好家风。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反家暴知识问答:
遭遇家暴,请尽量留存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并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保存好报警记录、告诫书等材料,及时进行验伤。
遭遇家暴,建议您除第一时间报警之外,可以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您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可以的。且根据《法律援助法》第32条的规定,遭遇家暴的受害人如需维权,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不一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您遭遇家暴而不想等待离婚冷静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如果您的人身安全仍遭受威胁,也可同步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申请。
可以的。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遭遇家暴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施暴方支付损害赔偿。
“谭”法知识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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