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男子自称“精神病人”盗窃不担责?三都法院这样判!

平安黔南
2024-08-26

近日,三都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韦某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盗窃时意识不清楚,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法官如何判决这样一起案件呢?

↓↓↓(图为: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人韦某窜至三都县三合街道某路段摩托车停车区,将被害人平某停放的摩托车盗走自己使用,2023年7月被三都县公安局查获,经认定,被盗的车辆价格为3428元。

被告人韦某称自己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经三都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人韦某在案发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犯罪时韦某精神正常,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盗窃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都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不等于免责金牌”。本案中被告人韦某经司法鉴定在盗窃车辆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黔南供稿:三都县人民法院
责编/一审:冯 薇二审:彭 悦
三审:王 凯
多信息

■ 徐守丹:坚持全面系统谋划推动 奋力谱写新时代平安三都和谐水乡新篇章

■ 罗甸公安:数据赋能提升新质战斗力

■ “男扮女”骗心又骗钱,长顺多人遭遇“爱情”骗局!

■ 州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2024年第三次集中学习研讨会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平安黔南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