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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精神病人”盗窃不担责?三都法院这样判!
近日,三都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韦某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盗窃时意识不清楚,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法官如何判决这样一起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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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人韦某窜至三都县三合街道某路段摩托车停车区,将被害人平某停放的摩托车盗走自己使用,2023年7月被三都县公安局查获,经认定,被盗的车辆价格为3428元。
被告人韦某称自己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经三都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人韦某在案发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犯罪时韦某精神正常,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盗窃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都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不等于免责金牌”。本案中被告人韦某经司法鉴定在盗窃车辆时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责编/一审:冯 薇二审: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