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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苏提起黄毅清诽谤罪自诉,黄毅清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2018-01-14 肖辉 滔滔雄辩


肖辉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近日,被网民称为新一任“娱乐圈纪检委”的黄毅清多次在其微博放言马苏“抽大麻、火锅店里有罂粟壳、私生活混乱、做起老鸨子”等等,声称掌握了马苏部分照片和监控翻拍视频,考虑尺度问题之后会陆续选择性公布,能坐实马苏“圈内老鸨”之称,并表示对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无法确认黄毅清的爆料是否真实,但大多数吃瓜群众已把注意力转移到了马苏身上,黄毅清的爆料也引来网民们对马苏的群体性吐槽、指责、谩骂。马苏对黄毅清的言论没有正面回应,却突然于2018年1月12日在律师的陪同下亲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黄毅清涉嫌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已经接收了相关诉讼材料。随后,马苏所在的上海一合苏影视工作室也发布声明,坐实马苏对黄毅清提起诽谤罪自诉。对于自诉、诽谤罪,网民们可能比较陌生。“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网民们在旁观之余也可以顺带了解些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自诉?

1、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提起自诉的程序

1、确定自诉人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人应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确定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1)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3、提交自诉状

自诉人提请自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自诉状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证据的名称、来源等;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4、法院审查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自诉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什么是诽谤罪?

1、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公然故意捏造事实并进行散布,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目的就是为了败坏他人名誉;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内容是捏造虚构,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在社会上公开扩散,并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特别注意: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算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构成诽谤罪;诽谤他人不需要指名道姓,普通人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即可;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受损,造成被诽谤精神失常、自杀、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等,属于情节严重。

4、量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利用网络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六、黄毅清或构成诽谤罪?

上海一合苏影视工作室发布声明认为:黄毅清在新浪微博(用户名:AndyHYQ、网络链接:https://weibo.com/mcdaddy)上连续发布多条博文,公然捏造、散布马苏“吸食大麻、火锅店罂粟壳、不道德交易、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谣言,恶意贬损马苏人格,破坏其名誉,上述谣言点击及阅览量远超五千,给马苏造成无法挽回、难以估量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黄毅清已涉嫌构成诽谤罪。如果该声明中所述真实,现在马苏已向法院提起诽谤罪自诉,当前形势对黄毅清不利,他应该及时聘请律师积极应对为宜。

娱乐圈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的言论和行为都应遵守法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黄毅清到底是不是信口开河诽谤了马苏,是否构成诽谤罪,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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