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规范文件,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为了增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队伍建设、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落实综合保障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相关背景]
“4·6”福建古雷芳烃爆燃、“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今年“4·22”江苏德桥爆炸火灾……
这些易燃易爆企业发生火灾事故时,如果能够得到及时处置,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也许……但及时准确的初期处置,离不开熟悉企业情况的专业灭火救援队伍。
萎缩的队伍
企业专职消防队现状如何?战斗力如何?且看一组数据,1992年全国各类企业专职消防队达11万余人,人员、装备全面超过公安消防队伍,处于鼎盛时期。而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员7万人,除了石化、民航等行业系统外,其他领域专职消防队伍规模、灭火救援战斗力都处于下降状态。
而这种萎缩的原因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生存压力加大,一些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认为专职消防队是“企业办社会、政企职责不分”,是“只投入、不产出”的包袱和累赘,重视不足,投入不够。
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人员指出,影响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企业领导未厘清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边界,片面认为“企业是纳税人,消防安全是公共服务,应当由政府提供”。同时,现行消防法对建队范围“大型”“重要”“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等界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消防法对未依法建队的企业也没有相应罚则,企业违法零成本。
有关人士还表示,目前企业消防队保障机制不健全。从事高危险工作,却未能享受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提前退休等待遇,收入明显偏低,未将职业资格作为入职门槛,导致综合素质整体偏低。很多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将专职消防队员确定为劳务派遣用工,影响队伍稳定。
企业消防队“多赢”的主力军
“化工企业火灾,岗位员工一个灭火器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就需要企业专职消防队几台消防车、几吨泡沫,企业专职消防队如果再处置不好,公安消防队可能就要几十台、上百台消防车,几十吨甚至上百吨泡沫。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环境污染都将呈几何级数扩大。所以,企业把握着火灾处置的先机。”国家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一语道破天机。
大庆油田消防支队支队长郑志汉认为,企业专职消防队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没事等着灭火。“我们也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平时在企业内部开展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作业监护、熟悉演练,对企业的每个车间、每个岗位、每个装置、每条管线都了然于心,发生物料泄漏、火灾爆炸时,关哪个阀、断哪个料,我们最清楚,这是公安消防队不能替代的。”郑志汉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教授蒋大兴认为:“高危险的大型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提高灾害处置能力,这不是企业办社会,而是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的回归。”
高危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不是计划经济产物,更不是中国独有,而是国际惯例。全球最大化工企业巴斯夫在世界各地共有30支专职消防队,仅德国路德维希港总部的消防队就有3个消防站、170多名应急救援人员。
[对策]
面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能力亟需提高,广东省13部门意见鼓励政企合办、企业联办、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也鼓励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明确了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参照城市消防站标准或者相关行业、系统消防队站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并对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建设专职消防队作了明确要求。
《意见》对企业专职消防的等级、规模进行了划分,也明确了设立和撤销的程序要求,将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企业的管理费用,符合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企业购置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鼓励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厘定原则,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火灾保险费率,让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尝到“甜头”,对不依法建队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予以惩戒。
针对企业消防队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意见》提出,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购买消防服务。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工作的高危险性相适应,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高危补助等组成,并享受与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企业应当拓宽专职消防队员的离岗安置渠道,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对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消防队员给予表彰奖励。
《意见》详情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