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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昨日出头,阜阳案何日能见阳光?

城市光塔 法治论
2024-12-31


法治的曙光,从来不会因为个人的操纵而黯淡。
牵动人心的“包头王永明”案,检察官李书耀于昨日接受纪律审查,让焦灼的司法有了法治的曙光,该案也被内蒙古高院指定由乌海市法院异地管辖,包头案出了头,大快人心。
但是,正义的道路上依然充满着荆棘。阜阳,是下一个希望司法公正的地方。
葛林林于阜阳颍东区法院一审被判22年。安徽洪水不断,长江支流的水已经淹到了脖子,葛林林对阜阳司法公正审判的期待,随着一审22年的“荒谬”,变为洪水一般的愤怒、焦灼。
的期待很虔诚,希望通过上诉的救济渠道,希望二审法院坚持程序正义,还他司法正义。

01


与包头案相似的荒谬之处


 
管辖错误,刑事案件的入口荒谬 葛林林案错误的管辖,导致了全案的不公。 包头案律师们认为,由于案件与个别司法人员有利害关系、李书耀涉嫌受贿,稀土高新区法院组织大小三长会议,对于该案的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变更、财产刑的施行达成共识等未审先判的行为,应当移出包头管辖。 阜阳葛林林案,也存在着管辖问题,甚至更加荒诞。 首先,阜阳市公安局不是本案的侦查机关,全案的几十个案件实际上分别是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和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这两个分局才是本案的侦查机关。
在阜阳市公安局没有提级管辖的前提下,无权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的审查起诉机关是错误的。 其次,阜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和综合执法分局不是本案犯罪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而且也没有被指定管辖,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行为违法无效。 此外,对于专案组的认定问题,专案组非本案的侦查机关,许多强制性文书,专案组无权出具。 现如今包头案中,王永明案件已由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全案移送管辖给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审判。 与此同时,在葛林林案件中,保证司法裁判活动秉具独立立场和公正态度,才能满足整个社会对于正义的救济机制的公共需求。而司法裁判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只有秉持独立立场和公正态度的司法才能担当起这一重担。 在葛林林案件中,因为错误程序,阜阳中院作为二审法院,应当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向家属索贿的刑侦队长程广超,与安徽省扫黑办主任许刚涉嫌操纵葛林林案件 阜阳葛林林案中,阜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长程广超因向家属索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专案组成员作为其下属,与案件均产生了利害关系,皆应回避本案;(参见:“花2000万买你坐牢20年”,我丈夫被落马高官“专门安排” | 葛林林案日记 • 序章 颖州检察院检察员丁飞,在检察长应当回避的情况下,受指派到颖东区检察院支持公诉,也严重违反回避规定; 而且,一审时未告知审委会成员名单,这等于剥夺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回避权利。 六月初,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刚授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录音的内容中,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许刚涉嫌直接收受贿赂,但是从录音中褚安江(葛林林涉黑案举报人)的口述中,其承认自己在省里有某种关系,并且,许刚是其关系之一,当时任安徽省扫黑办主任。(参见:安徽省前扫黑办主任许刚被查,其“黑扫”阜阳葛林林案录音曝光 至于是否两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正,关乎到被告人葛林林的22年自由。在目前的情况下,至少可以证明此案有存在蓄意制造的理由,已经足以使该案件的事实认定产生合理怀疑。 个案公平乃是法治进步的微观,对涉事官员接受调查的同时,也应该还给当事人一个重新辩白的机会,防止权力的滥用给本应该获得司法公正的葛林林案件,蒙上一层阴影。 包头李书耀已经接受调查,葛林林案件前扫黑办主任许刚的调查以及和葛林林案件是否存在权力寻租,也期待司法的公正审判。
 

02


法治在个案中意味着什么?




在当前背景下的司法与公平的关系很多时候与国家治理有关。换句话说,政治对于法律的引导已经影响到了很多案件从一开始的处理方式。 王永明案件中的“三长会”,是扫黑除恶背景下一个对于个案的潦草处置。在葛林林案件中,被告人作为最“窝囊”的黑社会老二, 劝架和解被曲解为黑社会组织分工行为,与同案犯不熟悉的情况下,葛林林被打成了黑社会组织二号头目。正义甚至是常识在葛林林案件中,荡然无存。 高高在上的司法权威与个案中孤立无援的被告权益,本不是一件应该取舍的问题。阜阳案快节奏的司法运动的政治化司法行为中,“速战速决”不过是镜花水月、离公正愈来愈远。 包头案之后,需要的不是教条化的模仿,而是一种对于案件审判的理性回归。 正如包头案件中,谁也不愿意以“举报式”、“控告式”辩护这种破釜沉舟、鱼死网破来争取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参见:全网热议的包头案,何以至此?
但是面对一些张牙舞爪的现实,这确实是当下很多案件的司法困境的解决之道。 中央厉行推进司法改革,在中央扮演改革政策制定者的角色中大刀阔斧地推行一系列政策与计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在具体个案中全部都向法治的方向上迈进。 不能否认在多数案件中可以推进司法审判的专业化与规范化,但是面对一些明显违反法治之道的个案,为了整体的现代法治体系的建设,也应该予以个案矫正。 个案中体现的中国法治精神,并非单纯是法律控制社会的一种方式。驾驭和控制地方司法人员,也是维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基本准则。
中央对于司法的监督和完善,不仅仅是满足目前环境下对于群众关切监督的回应与预期,也是改革司法的一种新的突破口,“刀刃向内”的整风运动,是上层以直接手段替换司法腐败蛀虫的一种“刮骨疗毒”。  在葛林林案件中,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直接向葛林林家属索贿2万美金。这与包头案件中,公诉人李书耀索贿30万的方式如出一辙。 这到底是一种个案的权钱交易,还是一些司法人员习惯的腐败潜规则? 笔者近期看到的一篇历史典故却能很好明白个中道理。
明朝当时有个税收制度,但是到眉山当地执行时,却要在皇粮正税之外,外加一笔一钱八分的银子,作为戥头。这笔钱归于地方官员。眉山县有一个百姓对于此事看不下去,决定“破产走五千里”,到上级机关反映,遥想当年,这就是现在的寻衅滋事,危害国家税收制度。他果然坐牢了,但是,眉山的官员们,却因为他的“捅破青天”,吓破了胆,个人告状胜利但是换来的却是他在狱中,深受折磨。 即便有人心甘情愿的付出潜规则的成本,但是潜规则依然不会停止。依然会有更多的人,为这种“陋规”,付出代价。 虽然很多司法的缺陷是由个别官员的素质低下以及底线缺乏而导致的个案失衡,但是这种公民与政府通畅的传达方式却不似古代,舆论监督机制的愈发健全使得包头包不住,个案的司法不公不再难以表达。 司法的不公与其他的社会暴力事件相比,对于民主法治的冲击是更可怕的,因为前者关系到具体个人生命权利在社会的合法承认。
立法与司法关系到人类的尊严、幸福和自由,如果没有来自于司法的积极合理回应,那么则会辗转为对于公权力权威的挑战。
国家制度、立法与司法是一种需要依靠人民意志和意愿的真实表达。一方面,不能为公共舆论所裹胁,而要藉由理性之良知良能,发掘其真理,剔除其谬误。另一方面,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自己的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公开表达,也要在法治过程中,认真聆听。 包头案昨日出头,希望阜阳葛林林案也能尽快见到法治阳光。

撰文|沈由己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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