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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人民英雄纪念碑揭幕60周年纪念日,《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多图)

师伟 铁军文化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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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人民英雄纪念碑揭幕60周年纪念日,《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多图)



原文标题:师伟:人民英雄纪念碑



   

修建人民英雄纪念碑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1949年9月30号的决定,目的是纪念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此事当天决定、当天奠基,仪式上毛主席执锹兼宣读碑文、周总理主持,说明这是新中国最高规格的建筑,可见此事的重要性。而且时间选在开国大典的前一天——这哪里仅仅是纪念碑奠基、这分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奠基!

  1958年4月22日,人民英雄纪念碑竣工。

  1958年5月1日,纪念碑揭幕。


  这是1958年5月份的天安门广场,瞻仰纪念碑者络绎不绝——

  修建人民英雄纪念碑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1949年9月30号的决定,目的是纪念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

  此事当天决定、当天奠基,仪式上毛主席执锹兼宣读碑文、周总理主持,说明这是新中国最高规格的建筑,可见此事的重要性。而且时间选在开国大典的前一天——这哪里仅仅是纪念碑奠基、这分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奠基!

  

  

  

  建造选址时有多种意见,包括东单广场、八宝山等地,后来决定在天安门广场,因为这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地标,更能体现对人民英雄的纪念。

  人民英雄纪念碑坐落在天安门广场南北中轴线上,坐南朝北,正面碑文由毛主席亲自题写:人民英雄永垂不朽!背面碑文由毛主席起草、周总理题写。当时毛主席负责书写的正面碑文写过三次、周总理负责书写的背面碑文更是抄写过四十多稿,而且他们都谦虚谨慎地向旁人征求意见,表示不满意的要重写。现在碑上毛主席的题词其实是从三幅中择其佳者拼起来的,而被周总理请来征求意见的同志则惊叹地表示从来没见过总理如此工整认真的书法作品!


  碑文曰: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小时候看这个碑文并不觉得有何深意,现在渐渐发现更多——

  第一句讲的是“三年以来的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期间的人民英雄”,这个阶段打败了美国的代理人蒋介石,结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

  第二句讲的是“三十年以来的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期间的人民英雄”,起点是五四运动,这个阶段和第一句相比增加了涵盖一战、二战和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时期,新增时期统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并且取得了近代史上第一次对帝国主义战争(抗日战争)的彻底胜利;

  第三句讲的是“一八四零年以来所有的人民英雄”,起点是第一次鸦片战争,这个时期和第二句相比增加了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辛亥革命等所在的时期,新增时期统称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以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为目的、反对外国侵略和本国封建统治的革命。无数仁人志士苦苦求索,虽未解决中国的问题,但他们的努力值得肯定。

  这种由近到远的写法可以无限延伸,涵盖历史,而由远到近的写法则有意义上的限制。

  纪念碑底座的十幅浮雕反映了这三句话包罗的八个典型事件:

  1、虎门销烟(东面之北)


  2、金田起义(东面之南)


  3、武昌起义(南面之东)

 

 4、五四运动(南面之中)

 

 5、五卅运动(南面之西)

 

 6、八一南昌起义(西面之南)

 

 7、抗日敌后游击战(西面之北)

 

 8、胜利渡长江,解放全中国(北面三幅)

  


  纵观整个碑文,不谈党派,只谈人民英雄。能够有资格主导纪念人民英雄的人或组织,自然是人民英雄的传人,所以整个碑文其实表示中共是中华正义事业的接班人、是中华文明的正溯,至于台湾小朝廷、明显是个过客废柴。

  中国文化中,很在意血脉的纯正、政权的正溯,因为这代表合法性和正统性,这个碑文很充分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中华的正宗传人——后人要不忘初心啊!

  毛主席撰写的碑文,回味悠长、好!

  

  人民英雄纪念碑关系重大,充分征集意见,共征集了140多个方案,甚至一边修建一边优化设计。纪念碑正式开工是1952年8月1号、竣工在1958年4月22日。

  下面的图片记录了建造过程——

  碑心石——


  石材加工——  

 

 工地现场—— 

 

 浮雕创作和模特——  

  

       人民英雄纪念碑高度37.94米、高于天安门的33.7米,代表了对人民英雄崇高的敬意。加上周围的基座,纪念碑整个面积是3000平方米,距离天安门463米,是天安门广场的中心建筑。

  人民英雄纪念碑有重大的象征意义,来访的外国政要经常来此瞻仰、以此显示对中国人民的友好和对人民英雄的景仰。

  有些肖小和糊涂虫言之凿凿地污损国家——说什么中国之大、但找不到一个为英雄下跪的地方——这些智障即便不知道当地的烈士陵园、难道连人民英雄纪念碑都不知道吗?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决定设立烈士纪念日,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规定每年这天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日期确定理由就是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日是9月30号。

  烈士纪念日设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会在这天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人民英雄纪念碑增加了新的功能。

  在为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后的二十七年以后,最伟大的人民英雄——毛主席——离开了我们,长眠在纪念碑正南的毛主席纪念堂,继续守卫着这个国家、陪伴着他的人民。

  

  

  从此人民英雄纪念碑和毛主席纪念堂组成了一个整体,人民英雄们与他们中的杰出代表兼导师日夜相伴,成为中国的定海神针!

  纪念人民英雄,则必然意味着纪念毛主席!

  烈士纪念日的设立、符合民心,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符合民心。

另外,毛主席纪念堂距离人民英雄纪念碑的距离为200米,成人步行大约需要三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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