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顾左右而言他 同婚远离运动初衷

2016-12-23 郭彦伯 苦劳网 苦劳网

【作者按】〈婚权运动至今,“多元的同运”怎么了?〉最近重新得到一些注意,同时,我共笔的集体声明〈不结婚也被保障,才是真平权!〉也收到一些回应。这些回应大多是就上述文章中讨论议题的态度、或者位置提出质疑,藉着本文,我想抛出个人介入此议题的历程,做为对相关质疑的回应,也可以说是一种素材的补充,以期促进更多的讨论。



我的违章家庭,讲述各种非婚家庭的故事。(图片来源: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我自己是在大学最后几年开始接触到性/别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跟亲密关系多样性有关的学习知识,是来自于过去同志谘询热线的演讲、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的宣传。当年就此议题,我唯一从头到尾读完的书,便是伴侣盟出版的《我的违章家庭》。我跟很多学生时期甫接触社会议题的人类似,虽然有些能耐大量吸收各种圈子内普遍被认可的意见,但还不够有能力辨识出不同运动议题和组织长期积累出的差异与张力。


如何面对被牺牲的“自己人”?


当逐渐可以辨认出差异时,我并不认为不同的政治选择和立场、挣扎做出的判断只是基于道德高低。但是,任何一个运动都有起码的责任,去诚恳地面对推动过程中曾经卷动、召唤出的生命处境。如果实际的运动成果无法嘉惠这些人,或在各种“策略考量”中有所割舍了,至少得诚实交代。因此我也想认真的问,在现下同婚运动中真正被牺牲的、腹背受敌的,难道不是那些在运动最初满怀热诚,出来讲述各式各样离奇古怪的关系形式——甚至包含多P、杂交等生活方式——却在今日,面对昔日号称的“自己人”日以继夜生产出来,对上述关系的贬抑之词吗?


很遗憾,我至今从没看过任何一个运动组织、文宣制作者、甚或是公开投书支持同婚的人,对这些偏误资讯做出澄清。或许甚至连要求意识到有问题,都是奢求。即使我在文章中都已经明文举例有问题的说法,还是会得到顾左右而言他的回应:“这不是事实、太刻薄,运动不是只有这些面向。”彷佛只是要求这样的澄清、要求同婚运动限缩为了推动自身议程,所产生的那些无法挽回的外溢效应,都能引发若非群情激愤,就是视若无睹的回应。


打开性别之眼 在各个议题里辨识


从我2013年起的文章开始,就有一些人认为文中认为各种居住议题、劳工议题需要或具有拆解既有婚家体制潜能的说法是一种“收割”。犹记得,我还在清大旁听人社系课程的时候,老师们总是说:“要打开性别之眼”。那意味着,性别问题的辨识和改变并不在于特定一项政策、制度或法条,而是从实际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治理样貌中找寻它可以带来的限制和突破口。因此,从事性别运动或研究的人恐怕不会宣称哪一个议题不存在性别问题、不需要性别视角的介入,或没有突破既有性别框架的空间。问题应是如何辨识、如何发生。


我大学最后一年接触到反迫迁议题,稍微积极参与行动,怀抱着“亲密关系多样性”的价值感召。那是我第一次亲身体会到这些理念如何具体在当时核心的学生团队里被谨慎地考虑着──异质甚至破碎的家/亲属关系、超出单偶或核心家庭的空间需求。即使这些学生未必抱持任何拆解婚家的远景和意图,但在那个极其贴身和高度反思的运动过程中,他们确实注意到了“某些”既有的社会框架造就了这些人们生活的踽踽难行。婚家议题便在其中。


对质疑顾左右而言他 宣称过于廉价


写到这里,只字未提“酷儿”,也是自己心中有愧,我不是循着某些人想像的轨迹走上这条路,左翼酷儿的标签恐怕才是更趋使我开始接触左派或酷儿思想的动力来源。而最初的不满和困惑,仅仅是阅读《我的违章家庭》,就足以质疑当时推出的多元成家三草案究竟如何能帮助到里面的案例,更别提此刻仅存的“婚姻平权”。这些问题,甚至早在伴侣盟公布多元成家草案之前,就已经有学者提出。


陈昭如日前在上报发表〈“禁止同婚”成为往事的那一天〉,基本上是2010年论文〈婚姻作为法律上的异性恋父权与特权〉的浓缩摘要。在这篇论文里,他认为:


关键不是要让更多身分的人拥有选择婚姻的资格,而是“不应偏袒异性恋”、“不应偏袒婚姻”,并且必须消除压迫:如何使人们不再为了享有公民权而必须选择婚姻,如何使不进入婚姻的人们、以及进入婚姻的女性不因此而处于劣势。换言之,重点在于抵抗异性恋常规性与婚姻常规性,终止强迫婚姻与强迫异性恋,不应将“异性恋”及“已婚”作为享有平等公民身分的前提。


陈昭如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欲保障同性伴侣权益,有几种不合宜的路线:其一是扩张解释法律的保障对象,却“仍旧是以异性恋婚姻关系作为鉴别受法律保障之亲密关系的‘客观标准’”;又或者以“等者等之”在民法中纳入同性婚姻,他认为“如果形式平等的隐形牢笼揭示了等者等之的困境,那么将同志伴侣关系纳入异性婚姻,也不会达到真正的平等,因为异性婚姻模式决定了同志伴侣关系的制度性保障样貌”然而,当前同性婚姻的讨论实际上从未脱离他所批判的范畴。


同性伴侣权益如果要被保障,又不落入上述问题,只能是在认知到“婚姻是一种歧视和排除的制度”后,以积极矫正歧视的设想去促成单身、同志婚姻或伴侣的关系形式。这种对婚姻制度的彻底反省和矫正,就不可能将包含此时的同性伴侣在内的所有单身、不婚者“暂时或者阶段性”排除。当然,婚姻的社会功能并不只是社会福利的分配和输送,这不是靠“权益”的平等能够完成,例如生养并继承,恐怕没有办法只从这个面向着手而改变。


很多人常顾左右而言他,认为“想像不家庭”提出的意见虽有重要性,不过还是“发言策略不对”、“指导棋姿态让人不喜欢”、“没有真正进到运动内部”等等回避真正问题的说法,然而像陈昭如这么一篇从多元成家运动刚开始就高度被引用,显然很被认同的论文,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却在同婚议程中始终没有被回应,在这个前提底下,我们看不见运动有任何调整,甚至越来越背离。那么,问题显然不是提问者的意见太过刺耳,而是这种“内部”的宣称本来就极其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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