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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不是同性恋婚姻(下):婚姻的历史传统,以及个人主义化

2017-05-25 卡维波 苦劳网

【编按】5月24日下午大法官就同婚案公布释宪结果,宣告现行民法禁止同性结婚违宪,但对于后续修法方向则未直接表态。随着未来议题战场将转向立院,可以预期修民法或者立专法的拉锯战将会再度上演。过去有关同性婚姻正反双方争执激烈,却甚少有直指“婚姻”本身的论述,苦劳网在今日刊登这篇文章,期许能深化相关议题的讨论。


在台湾同婚议题正反双方激烈对抗的同时,苦劳网一直希望能展开针对婚姻/家庭更为宽广的讨论,自2013年推出“”专题后,持续组织对相关议题深入思考的写手从事写作,承继过往性/别运动所累积下来的能量。本文原刊登于2017年的“想像不家庭”同名专题,其背景就是这个写作集体的成果展现,专题作者们曾阅读彼此的初稿并且讨论修订方向与内容,最终形成定稿版本。本文的上下两部分将分别独立刊登,第一部分中作者先对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与同性恋婚姻(gay marriage)进行了概念上的区分,并提出应将争论焦点从“同性恋”的道德是非、歧视与平权,转移向“婚姻”本身,亦即对婚姻功能与目的的探究。在第二部分,作者则进一步抛出,讨论婚姻功能时无法绕开的诸项关键命题,包含现代与传统、个人主义化与家庭的稳定流动等等,并且仔细考察了当前同婚辩论中,正反双方阵营所提出的各种说法与主张,评估其合理性或者有何问题。


一、反同婚派的致命问题


同婚派与反同婚派的主要论证都是环绕着同性恋婚姻,当然这不表示他们的次要论证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婚姻本身的问题,但是从反同婚的婚家派偶而触及的婚姻论述来看,我们又发现其问题重重。


最致命的是反同婚派的主流,他们看似抗拒当前西方或国际同性恋的婚姻家庭观,好像坚守或甚至回归婚姻的长远历史传统,但是却将自身的婚姻家庭观嫁接到西方基督教的历史传统,而不是自身的(例如)中国历史传统上。如此一来,其反同婚诉诸婚姻的长远传统便显得牛头不对马嘴。深层原因除了归诸宗教信仰外,反同婚派看似针对婚姻问题本身,其实针对的却是性道德(反同性恋),也就是所谓“一夫一妻”(对比着同性恋的滥交)。然而一夫一妻是西方基督教的历史传统,而不是中国(某时期与地域的汉人)婚姻的历史传统,后者容许多人婚姻(纳妾)以及某种近亲结婚(例如表亲的结合),因此反同婚派或许会宣称他们只坚持婚姻的(受到西方基督教文化影响的)中国“现代”传统,等下我再回到这一点来。


这篇文章没有能力与篇幅处理“婚姻”这么大的题目,因而以下只能是作者本人认为当前讨论婚姻时特别需要关注的面向。我初步草拟了可能所需的两个讨论要点(婚姻的历史传统,以及个人主义化),粗浅之处在所难免。总的来说,我要表达的观点是:当前婚姻的功能目的不会是单一的,而是复杂体,内涵了冲突的趋势,例如婚姻历史传统和现代个人主义化的冲突。我们不但不能只偏重其一,也不能轻易接受其现成的命题,亦即,对于婚姻的历史传统与个人主义化都应有批判性的思考。而且,对“婚姻传统”的认识评估必然联系到我们对“传统”本身的理论观点(故而涉及到我们的“现代观”)。总的来说,对于婚姻或同婚的评估,最终不会是依赖单一价值或趋势,并且也离不开复杂的历史视野、世界体系、国家利益(地缘政治)、经济结构等等这些更大的脉络。


524同婚释宪结果出炉,反同婚的下一代幸福联盟在司法院外高喊“释宪无效”。(摄影:曾福全)


二、现代婚姻与其历史传统


至此,我们开始转向到结婚或婚姻这个概念。其实现在作为焦点讨论的都是国家所认可的婚姻,更明确地说,就是现代国家所认可的婚姻──一般称为“现代婚姻”。现代婚姻是相对晚近的──婚姻的历史比现代婚姻更要久远,但是越往回溯婚姻历史,不但越加分歧(过去没有现代国家的统一与治理能力),其和现代婚姻形态的相同性也越来越远。同时,婚姻也比一般人想像的有多样性,虽然几乎都是异性婚姻,但是也有例外,甚至在中国也有同性的准婚姻存在过。

现在台湾的婚姻法律是民国时期制定的,既有其现代化意义的移风易俗(如一夫一妻、婚龄限制),也有其继承之前传统习俗之意义(基本上是汉人的习俗而非像摩梭人等等)。台湾光复前的一些婚姻或准婚姻现象,如“接竹篙”(兄死之后,弟与其嫂结婚的形式)、“牵手”(早期汉人男性移民与原住民女性临时的性结合,不是正式的婚姻形式)、“湾妻”(日本男性与殖民地台湾女性之间临时的性结合)[]、童养媳、纳妾等等,在光复后国府的国家行政下逐渐没入(sequestrated[]),并且在1990年代的女性运动中有相关的修法。2007年,仪式婚一律改为登记婚,虽然只是形式意义,但是形式上更确认现代国家在婚姻认可上的角色。


反同婚派在其话语中强调的一夫一妻,在“一对一”的意义上并不是同婚派所反对的,如前述,这是现代中国在西方影响下所采纳的婚姻改革(不准纳妾或重婚)。但是反同婚派又往往以“一夫一妻”作为“一男一女”的隐喻,强调这是婚姻的久远传统,那么在检视婚姻的目的与功能时,究竟婚姻的历史传统是否重要?


三、现代论:反同婚派不能是现代论者


现代论者一般会否定婚姻历史传统的重要性,认为讨论同婚或婚姻就只需讨论现代婚姻、现代国家等等即可。现代论倾向现代与传统的断裂,以及(西方)现代性的普世性格,其背后还有一种演化的进步观或进步主义,就是认为现代是不断进步且一进不返的,因而强调不断变化及其进步意义,认定历史不是反覆的[]。那么,这会是同婚派或反同婚派的立场吗?


首先,反同婚的婚家派显然不能采取这种现代论立场。两点原因:第一,反同婚派应该会采取保守主义的取向,也就是在没有绝对且清楚有益的情况下倾向维持旧制(这就是所谓的“保守”),相信久远的习俗或传统有其内在智慧或缘由,无法完全以理性来计算衡量习俗利弊、或找到习俗存在必要的确切理由。作为保守派的反同婚派之所以倾向婚姻不做大的改变,正是怕巨大改变不经意地损及婚姻的功能与原有影响。但是如果反同婚派只谈现代婚姻(亦即,只承认现代婚姻的新传统),而与传统婚姻(前现代婚姻)切割,那么就丧失立场来诉诸传统婚姻的传统,且暗示前现代婚姻传统的一无是处(落后或不道德等等),或者暗示旧传统与当前的现代婚姻无关,没有可供启发或汲取的思考资源。这些都与保守主义对传统的价值判断相反。


第二,反同婚派不能只诉求充满变革的现代婚姻。现代婚姻(无论是中国或西方)起始于变革,也充满变革的轨迹──在这个以迈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核心家庭、儿童中心、自由结合(恋爱与离婚)、个人主义等为目标或价值的现代婚姻新传统中,看到的是与“传统”精神相左的不稳定或经常变革。毕竟,打造“现代”的资本主义,让所有坚固的都融化在空气中。如果反同婚派只诉求现代婚姻,那么反同婚派又有何精神坚持不改变眼前的婚姻制度、坚持异性婚姻不能向同性婚姻开放?毕竟同婚很可能是更为现代的婚姻、是进步主义阶梯的更上层楼。一言以敝之,现代论趋变!这并不符合反同婚派倾向当前婚姻制度不变或缓变之保守立场。


反同婚派的最大矛盾就是一方面高举“传统婚姻”,但是另方面诉求的却是现代婚姻家庭的新传统(例如一夫一妻、儿童中心等等)。究其实,反同婚派的传统(tradition)其实只是约定俗成(convention)而已。


四、现代论:同婚派其实也不应是现代论者


如果反同婚派不应该是现代论者,那么,同婚派会是十足的现代论者吗?同婚派真的可以轻忽婚姻的历史传统吗?


同婚派当然可能只承认现代婚姻的正当性,但是同婚派对传统婚姻的看似忽视,可能只是表面修辞而已,因为同婚派实质上很在乎或依赖婚姻的历史传统所赋予的认可。例如,为何同婚派往往争取的是加入异性婚姻,而非另外一种类似异性婚姻的制度(像专门为同性结婚而设的特别法律)?这当然是因为异性婚姻或婚姻本身有其长远的传统,即使在世俗化的当代世界也仍然有着“神圣性”(就是婚姻契约不同于世俗商业的日常契约,而有长远传统的积淀认可“婚姻神圣”这种向来不甚真实的意识形态──毕竟买卖婚姻或世俗商业动机充斥着实际的婚姻)。对同婚派而言,另立专法的同性婚姻之所以变成次要选择,不是它不够现代,而是它不够传统!


或许有人认为,同婚派并非看重传统婚姻,也不需要婚姻的历史传统,因为同婚派其实只是争取国家对于(现代)婚姻的认可而已。然而上述观点其实是对于现代国家介入婚姻角色的认识不足。诚然,现代国家的“生命政治”使得国家看重人口与其相关的属性(寿命、健康、身体、生殖、养育、教育、养老等等),也因为国民平等(包含男女平等)为建造民族主义国家所需,因而积极介入并认可婚姻,但是我们必需认识到:国家不能凭空创造出婚姻的“神圣性”(就是社会生活在法律规定之外对于婚姻契约所共用的敬畏情感),国家所能提供的认可其实源自社会生活对婚姻的认可。这可以从三点来论:第一,前面曾举例说明过国家对污名事物的合法化未必带来认可(例子包括肛交、性工作、通奸的除罪化等),可见当社会生活对污名事物不认可时,国家也无法创造认可。第二,早在国家存在前就有婚姻的存在,国家出现后,婚姻仍属于民间或社会的自主行为,国家的介入是缓慢渐进的,直到现代国家出现,由于生命政治的需要,现代国家才更有必要加强提供对婚姻的认可。但是总的来说,现代国家对婚姻的认可仍属于“追认的”,台湾婚姻法律的登记婚乃近年由仪式婚修改而来,即显示了追认的轨迹。第三,前一段结尾也说明:同性婚姻的另立专法之所以被认为认可不足,乃是因为专法不能真的完全承继婚姻的传统──虽然专法也是国家的立法,但是并非只要是国家立法就能提供足够的认可,由此可见国家不能凭空创造认可、不能提供足够认可。认可的来源还是婚姻的传统。


照这样说来,无论同婚派或反同婚派都不能真的是现代论者,都必需依赖着婚姻的历史传统来争取各自立场的成立。


五、婚姻的历史传统与同婚之关系


关于婚姻的长远传统与同婚的关系,我要陈述以下两点。第一,扬弃现代论(现代论意味着:现代与传统的断裂、持续的进步演化终趋于普世价值),意义在于:过去传统的诸多阶段形态在现代并未绝迹、且不会绝迹,仍然局部存在或残余或转化形态,这意味着我们在评估婚姻功能、目的与价值时,不能以单一面向来评估,而应将其视为复杂体,因为它积淀着过去到现在的诸多层次内涵。另方面,在考察传统婚姻时,扬弃现代论能让我们透视婚姻功能的演变轨迹,有助于婚姻变革方向的判断。或者简单地说,认知过去历史,才能展望未来──但是并不是做出进步主义的演化判断,因为还必需同时看到过去传统的(不)合理性,这“合理性”不是合乎“理性”,而涉及到诠释,但并非只是从今日眼界出发的诠释,还需要融合过去的眼界。


第二,婚姻传统可能愈回溯愈见其分歧性,犹如今日人们对婚姻理解的分歧性一样。例如一般讨论中国宗法制度下的婚姻目的时,虽然能见其大端[],但是总有地域、民族、朝代、宗教等等的分歧。如果因为分歧性而将传统视为虚构,则往往只是现代论的去传统化诠释,缺乏过去眼界的诠释。毕竟,古人或过去的人即使当时忧于或乐见传统的丧失,仍然有彼时对于其传统的诠释,而且这种诠释又以“普世”方式陈述,趋向将差异分歧没入。这应该是因为传统为集体社会生活(不同人群的共同生活)所需,必需有普世涵盖的倾向。这个“普世”的范围则随着吸纳包容(如征服、同化)的人群逐渐扩大。


六、(婚姻)传统的必要


婚姻传统不是孤立的,如果从婚姻传统论述到其背后或镶嵌在更广泛脉络里的(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传统,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传统总有些在地的变易差异,但是对共同生活在同一传统下的人群而言又必需被统一起来,许多诠释的争执便不可免,不过,这种诠释争执被努力局限在同一传统下(内部的争执),而不是越演越烈地成为不同传统之间的冲突。相对比的是,过去在广袤的帝国治下,真正不同传统(往往是不同宗教)的区隔并存(多数是和平并存)是存在的;这样的并存在帝国转向现代民族国家后曾造成或仍造成种种严重的问题或分裂,当前全球化的移民或流动更凸显了不同传统的可能冲突或诠释争执。此时,现代论的去传统化、只承认全球现代性的“新传统”,就更有诱惑吸引力。


在这些争执中,像现代论者采取纯然怀疑传统的态度(包括追问“谁的传统?”),或者各类去传统化的策略(无论是多元文化主义,或自由个人主义下的普世价值,或Rawls的交叠共识),有时看似可以解决同一传统下的不同诠释之争执或甚至不同传统之冲突,但是本文认为:如果现代这个新传统能够可持续地维持集体社会生活而让不同人群所接受,必然同时需要古老传统资源的支援来认可新传统的正当性。我们在前面论证同婚派不可能只是纯粹现代论者时就已经阐明了这一点。


诚然,同婚派多数是自由派与左派,他们往往比右派更接近现代论,但是现在遭到新近崛起的全球右派的挑战,后者的崛起则利用了反抗现代论的情感,这种情感反映了集体社会生活的意义需要历史传统,而不是只活在当下和乌托邦未来。当然,人们更不可能活在过去或只有过去的眼界。缺乏这份自觉,就往往会将约定俗成当作真正的传统。


七、(特殊的)传统走向(竞逐的)普世


如果上述所言能大致成立,那么任何相关同婚的婚姻论述都必需涉及各自社会人群或国家的历史传统,而不只是全球国际的现代(现代潮流或趋势等等)。台湾的同婚如果讨论婚姻的历史传统,便不只是谈民国开始塑造的现代婚姻之新传统,而还要回溯过去中国婚姻的传统,考察历来婚姻之功能与至今的演变。这样的讨论不是只专注于婚姻自身或文化传统,而包含历史演变的政治经济以及诸种带有规范性质的哲学思想(如儒家)。


为了克服婚姻传统的分歧性诠释,也为了团结与协商不同人群的文明共处社会生活之所需,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或者像印度、伊斯兰的文明体甚至儒家文化圈等等,都不能只是将自身特殊化或地域化(同时也将欧洲文明特殊化或地域化),而必需以普世方式表达陈述自身──但是其实也并非真的普世,而只能是竞逐的普世,亦即,总是针对当前“真正”的普世──即,西方现代性的普世(“真正”打了引号表示西方现代也不是真正的普世,但是却发挥着真正普世的作用。由于普世必然同时生产特殊在地,融合必然同时生产分歧,吸纳必然同时生产排斥,因而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普世能融合吸纳所有特殊分歧而成为大同终点),至于竞逐的普世则是当前非西方文明为着走向多极世界而与西方普世性的交锋。这种竞逐的普世不只是所谓“多元现代性”,而且是拒绝现代与传统的断裂(现代论的假设),否定西方文明的现代性具有“真正的”(非竞逐的)普世性质,认为未来的世界不是走向单一终点(历史终点乃是进步主义的假设),而总是有古老文明不断变形的诸神之争──文明是政治概念,从而传统也是政治概念。


八、个人主义化 vs. 家庭的稳定


与此对比的是,许多左派与自由派不论对国际LGBT与同婚是否持批判态度,由于其现代论的立场,总是不自觉地在推动“世界是平的”(走向历史终点的、世界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或恩格斯的(婚姻)论述便有这个缺点,即以西欧资本主义的趋势来谈全球,而且把资本主义发展当作铁定的必然趋势(阶级是唯一真实的政治概念),没有文明、国家、文化、语言、历史、传统、宗教、社群、或主体等等的介入、中断、变形与差异。


更具体的说,西欧与美国资本主义-国家在特定时期(主要是战后充分就业与福利国家)下逐渐发展出来的“个人主义化”(定义:个人在经济上可以独立自足,且能够承担个人选择的后果,因而个人与性/性别都较能不依赖传统婚姻家庭的趋势),并不是普世的脉络,因此第三世界内部虽然也有同样的资本主义发展趋势,可是不能与西欧都会阶层等同或等量齐观。第三世界(后发)国家及其对市场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干预方式也和西方不同,因此不能想像西方特定的个人主义化的婚家论述可以穿越全球各地。特定社会的特定个人主义化程度与形态有待更细辨的分析。


同婚派因为是以平权倡议去争取同婚的权利,往往自认是以个人主义化与个人权利为同性婚姻基础。另方面,反同婚派的话语则比较杂乱,就我个人观察,其核心在于认定婚姻的主要功能乃是“稳定家庭”。然而,家庭的不稳定趋势在更大范围内其实遭遇了资本(有时裹挟着劳动力)的流动、国家发展策略、阶级流动机会等因素的冲击[],同时,不断推陈出新的治理、组织、通讯和生产技术、消费与全球化,也造成快速文化变迁下的观念(三观)与生活风格分歧。在上述背景因素的作用下,男女平等、性解放与个人主义化所促成的代沟现象则形成家庭不稳定的直接因素。例如个人主义化下的“纯粹关系”现象之形成,就是两人的关系只靠关系本身在支撑(意思是相爱之类的亲密关系是唯一基础,无爱就分离。这样的纯粹关系不一定和婚姻相关,而可以就是伴侣关系的准则)。在纯粹关系的现象形成中,以男女平等或女性主义价值为名的强调沟通或“亲密关系民主化”等话语(往往建立在商品等价交换模式下的均量往来与算计付出与获得)[]都更加剧了“不合则离”的趋势。这正是个人主义化的表现。由于“(个人主义化的)亲密关系”的强调,婚姻或伴侣关系的益趋脆弱,当然加强了家庭的不稳定性。


在上述简化的观察中,同婚派与反同婚派的争执可以说就是要在稳定家庭与个人主义化之间重新定义婚姻。婚姻的功能与意义有历史变迁,而且仍在继续变迁中,故而必然有矛盾的倾向,而且是个复杂体。旧功能与新功能、旧意义与新意义是并存与矛盾的,矛盾表现之一便是“家庭(不稳定)的危机”或者“婚家对个人的压迫”(企图实现个人主义化的个人往往最为感到婚家的压迫)。所谓重新定义婚家等等,也就是企图解决这些矛盾。


九、反同婚派执着于性道德问题


反同婚派的观点,包括“家庭的稳定”或“传统性道德”,有著明显的问题。例如,在前述的资本、国家、技术、全球文化变动等背景因素作用下,家庭如今是不可能稳定的,只能够力求“稳定的流动”。同时,也不能假设俗成之稳定家庭策略(特别是不变的性道德或性观念)在今日仍然有效而无反效果。尤其要看到,在传统婚姻中,所谓外遇、同性关系(男色)等等,大多不会造成家庭的不稳定,因此反同婚的保守派如何创意地容纳同性关系、外遇、伴侣关系、多元家庭等,以及促成可持续的(但不是无限制地可持续)社会福利或重分配,才能因应个人主义化影响下的家庭的稳定流动要求,也同时创造与家庭稳定流动不矛盾的同性婚姻之条件。


当然,由于反同婚派对于婚姻的论述执着或甚至着魔在性道德问题上,因而回避了相关的历史社会与国家对策之解释,其论述可谓在批判水准之下(马克思语),乏善可陈。因此,以下我将略去反同婚派、而只集中于同婚派婚姻话语的问题。由于同婚派的自由主义思想背景在某种程度上与左派马克思主义共用,故而这篇文章也意在重新思考激进派的同婚话语,重新勘定保守/自由/激进的思想边界。


十、个人主义化及其压迫


在婚家问题上,同婚派的问题在于话语上倡议现代个人主义的价值与权利,但是对于将同性婚姻建立在现代论与个人主义化的基础上却思考不足,之前已经谈过现代论,这里则来谈个人主义化。让我们先从其思想源头──个人主义──讲起:


个人主义在不同文明中都有久远的思想传统,其心理基础的核心可能来自人类都是个体单独承受死亡,但是在现代以前并没有个人主义化的普遍历史条件。所谓现代的个人主义化就是个人可以凭藉一份收入而独立存活(不依赖他人或家庭),且独立承担个人选择的后果。显然,个人主义化需要富裕社会(社会福利或充分就业)作为基本条件,“贫穷社会”则依靠集体主义化(而非个人主义化)才能有社会福利与充分就业。


总之,个人主义化并不是普世现象,但是其背后的价值与意识形态则趋向蔓延普世,且有压迫性质。许多现代论者都倾向颂扬个人主义化的社会,认为个人可以免于传统的羁绊,而真正地进行“自由选择”,例如人们不再因为贫穷等因素无法单身立足于世界而结婚,婚姻家庭出自真正的自由选择,社会终究可以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但是这样的意识形态与背后价值却对“实际存在”的非个人主义化群体或个人产生可能的压迫效果,使这些群体或个人被视为处于落后保守的状态,所持的价值则是“不进步”。


由于资源的有限与世界各国的竞争,富裕社会或福利社会(个人主义化的条件)显然不可能是普世的,更遑论无限制地可持续。至于可持续的社会福利或充分就业,按照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最可能实现在非个人主义化的社会;非个人主义化的婚姻家庭与个人则(不同于现代论者的构思或想像)往往接合了历史传统的元素。


十一、结语


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在大部分时间里都不是“个人的”。婚家无论是生产的目的、延续集体的目的、经济交换的目的、家族联盟的目的、和平共处的目的(消解武力冲突),都不是个人的或个人主义的[]。即使今日全球的多数国家与人口仍然不是个人主义化下的婚姻。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着拥有“无情世界的庇护所”(“无情世界”指的是资本主义的无情竞争)而不得不结婚的个人,无论是互相照顾、互为保险、互相依赖、经济互助等等被形容为“结婚的需求”,虽然与个人主义化不矛盾(亦即,经济上可以独立自足,且能够承担个人选择的后果的人也会有结婚的需求),但是往往透露了超越个人主义化之心理情感需求──人不是栖息在其独立的经济与个人选择中,人总还要与他人(同时代的、过去和未来的有认同或关连的人)分享其存在,也可以说与他人分担死亡,或者更简单的说,将个人自身与历史传统连结起来。同性婚姻的倡议者也经常诉求上述互助、互赖等“结婚的需求”作为同婚的理由,但是仅止于个人权利与个人幸福的话语,并没有深入同婚出现的社会历史条件(个人主义化是其中之一)及其限制(包括物质的或心理情感上的限制)。说到底,个人或个人自由、婚姻与家庭都是不可能没有历史与特定文化的存在。


总之,婚姻究竟是怎么回事,是不能仅以现代婚姻(无论是现代论的婚姻观、或伪装为“传统”其实诉诸“俗成”婚姻观)的角度来理解的,而必须从过去到现在的发展来看。去历史、去传统的当代婚姻截断观,或者只是论述“资本主义下的婚姻”,都是把当代看成断裂的,或者当代只是被资本逻辑所完全支配,没有国家、历史、文化等等的仲介与变异。易言之,现代论往往认为资本主义与市场所提供的条件最终能够克服国家民族、历史传统与文明差异,奔向同一的历史进化终点。这种思考背景无疑地来自过去两个世纪的西方现代之全球支配,但是此刻我们看到美国从独霸下的自由主义转向霸权衰落下的国家竞争[]、美国性与普世性的斗争......这些显著变化的趋势提醒我们看到(帝国或国家集团的)国家及其竞争的力量不亚于经济规律,文明传统有其韧性与根深蒂固,因而历史终点可能永远不会来到。


在全球国家竞争的新形势、以及非现代论的思考角度下,婚姻或同婚问题不应像同婚派与反同婚派那样集中于个人权利或性道德,而要放在前面所说的“竞逐的普世”讨论内,也就是面对现代(国家)婚姻中诸如同婚的争执、不同人群的价值冲突,需以中国自身的历史传统(包括婚姻的历史传统)为资源,针对压迫性或分裂社会生活的诠释,来更新诠释自身的现代道路和展望,以促使国内不同人群的文明共处(例如在同性婚姻争执中寻求共识或并存),也同时针对压迫性的西方普世观点,为世界提出不同的普世(中国)观点,促使不同文明或国家的文明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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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些是我从邱士杰关于连温卿的研究中看到的,参见邱士杰,2009,《1924年以前台湾社会主义运动的萌芽》(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

[2] 这个概念参见甯应斌、何春蕤,2012,《民困愁城:忧郁症、情绪管理、现代性的黑暗面》(台北:台湾社会研究丛刊,世新大学台湾社会研究国际中心出版),页196-197n, 204, 329-333。

[3] 历史不是现代论者所假设的线性直进,而是反覆的或如四季往复的,后面这样的想法在西方有两种可能来源,一种是经济生活的周期循环(这为世界体系论者所继承),另一种则是隐含于像佛洛依德与Norbert Elias的文明化论述里,认为个体的文明化总是由幼年开始,压抑无法过度而有极限,因此不断升高的文明化或压抑将造成倒退或反文明化。我个人认为:就集体的文明化而言,文明化需要诸如物质富裕的条件(富而好礼),但是富裕总是以一部份人贫穷为代价,持续富裕是不可能的,因此不断攀升的文明化是不可持续的。这是我反对道德进步主义的根本理由。

[4] 例如陶希圣认为宗法下婚姻目的是两族或两家的结盟,以及收夺女子的劳动力,还有生子。这是掠夺买卖婚姻的遗留,也是后来两家族契约的结果(参见陶希圣,2015,《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页204-207)。又:这原本是陶希圣1934年《婚姻与家族》一书中的略述,此书现在与陶氏另一书合并出版为《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

[5] 例如从空间方面看资本的地理流动或国家区域发展策略,往往会使得工作迁徙,家庭成员分隔两地,这当然造成家庭的可能不稳定因素。

[6] 甯应斌、何春蕤,2012,《民困愁城:忧郁症、情绪管理、现代性的黑暗面》,第八章、结语

[7] 像妇女在现代家庭中的家务劳动角色的结构性,也反映出婚姻家庭当然不是单纯的“个人选择/权利”,毕竟这种结构性的男女分工有更久远的历史与传统,有着超越个人的诸种目的功能。

[8] 这是华勒思坦-柄谷行人的观点。柄谷行人是以“帝国主义”来描述当前美国的状态。参见柄谷行人,2011,〈中文版序言〉,《历史与反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页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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