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光:特朗普太重视GDP 减税会加重各国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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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近日通过30年来最大的减税方案,经济学者虽然有不同看法,但在中国,多数经济学者是大力支持减税的,尤其是中国的减税。在这问题上,笔者有与多数经济学者不同的观点。
笔者不否定,至少有两种情形是应该减税的。第一,当总需求不足,经济有快速下行的可能时,例如像金融危机的情形,为了避免像1929年的大萧条,政府可以通过减税与增加开支等方式来提高总需求。笔者在《综观经济学》与一些有关综观分析(综合微观、宏观语全局均衡分析)的文章也有论证,在这种情形,减税不但可以避免衰退或增加增长,也可能是自我融资的,即虽然税率减少,总税收反而可能增加。
其次,过高的税负有如杀鸡取卵,会遏制经济的健康运行与成长。历史上的盛世也与轻徭负有关。因此,如果税率太高, 减税是明智的政策。不过, 像诺奖得主斯蒂格利兹J. Stiglitz所明言一样,绝大多数经济学者几乎都认为,所有税收都对人们的选择造成扭曲(主要是反激励作用,使人们多赚钱的意愿减少), 都造成超额负担。100亿元的税,即使没有行政成本,也对经济造成约130亿元的负担,超额负担率约为30%。在实际经济中,这看法是不正确的。(详见拙作:《从诺奖得主到凡夫俗子的经济学谬误》,复旦大学出版社。)
所有税收都造成扭曲或超额负担的分析,是基于:假定在没有任何税收的情形是最优的,效率最高。对某些物品(含劳务)的征税造成人们偏向无税物品;对所有物品征税(如一般消费税与收入税)也使人们偏向闲暇,而造成反激励作用。给定在没有任何税收的情形是最优的这个假定,这分析是正确的。但有如下述,这假定不合真实世界。
首先,几乎所有物品的生产与消费,都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而在绝大多数情形,有关政府并没有对之征收足够的污染税。因此,在没有税收的情形,我们有过分的污染、过分的生产与消费。因此,绝大多数像收入税与消费税,不但没有造成超额负担,反而是对经济有纠正作用,有负的超额负担,或正的增加效率的作用。其次,人际之间在收入、消费、财富上的相互攀比,只在个人层次有正作用,在社会层次是相互抵消,零作用的。这也使约30%的收入或消费税是有纠正性的。第三,对钻石性物品征税,不但没有超额负担,连负担也没有。征收100亿元的税,负担不是130亿元,也不是100亿元,而是0元。(由笔者在《美国经济评论》1987年的一篇文章论证。)
第四,由于人们天生的累积财富的本能与商业广告的影响,人们有过度物质主义或消费主义的倾向。在温饱与小康之后,多数的私人消费只增加人们相互攀比与过度物质主义的偏好,在整个社会层次,并不能显著增加人们的快乐或福祉。税收能够遏制这种偏差,而且如果税收是用在能够增加人们福祉的公共支出,反而能够提高快乐。(详见拙作《快乐之道》,复旦大学出版社。)
根据上述原因,即使单单从纯效率上而言,在大多数情形,征收约30%甚至50%的税,大致是能够提高效率的纠正政策,与经济学者强调的扭曲作用是完全相反的。进一步说,影响社会福祉的,除了效率,还有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在绝大多数平均经济水平已经相当高(小康以上),而分配相当不平等的情形(适用于多数国家),政府应该采用有效的方法,减少贫困,增加平等程度。因此,税收与政府的福祉支出是应该的。更进一步说,近年的研究发现,增加平等也有减少犯罪,增加社会和谐,甚至增加经济成长率的作用。(见如: J. Mokyr在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14的文章。)
如果我们考虑了上述许多经济学没有考虑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至少从社会福祉而言,美国的税率还低于最优,也没有面对总需求严重不足,根本不应该减税。那么,为何美国大减税负呢?笔者认为有两个 46 33072 46 15231 0 0 2060 0 0:00:16 0:00:07 0:00:09 3320原因。第一,包括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内的决策者,也都有过分的物质主义倾向,过分重视GDP而忽视包括平等在内的其他影响社会福祉的重要因素。从纯经济效率因素来看,减税可能对美国的经济生产有利,尤其是考虑了下述第二个因素之后。
其次是国际竞争的因素。笔者上述关于私人消费的无效性的各种原因,在一个小康以上的没有国际关系的社会,如果有一个中等效率水平的政府,应该对收入或消费征收超过50%的重税,税收所得可以用来进行环保、除贫、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研究、教育等能够长期提高人民的快乐的公共支出。然而,在一个有两百多个国家的世界,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有比较高的税率,资金与人才会逃到税率比较低的国家。因此,国际竞争制约了各国政府能够进行环保与除贫等重要措施的能力。
Landier与Plantin在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2017的一篇文章论述,在一个有两个国家的模式,那个比较小的国家会采用优惠富人的累退税来吸引大国的财富与人才。美国是最大的经济国,为何也用此下策呢?答案是,在整个世界,美国不到30%,也是两国国家模式中的小国。连最大的经济国都这样,遑论其他避税天堂的小国呢?笔者担心,美国这次大量减税,会加强各国的恶性竞争,从而减少各国政府进行环保与减贫的能力。即使对美国经济有短期利益,长期而言大致相互抵消,而在福祉上大量减少。
全球化有很多好处,但也有重大缺点,它制约了各国在全球环保与在国内增加平等的能力。由于全球化、全球暖化、科技进步等原因,世界已经变得越来越一体化,各国相互关联,不能各自为政。一个国家,不但须要各个州或省政府,也须要一个中央政府。地球上的两百多个国家,也须要一个世界政府。我们有联合国,但联合国的力量小得可怜。以占GDP的比例而言,平均一个国家的政府财政能力约是30%。联合国的财政预算,不到全球GDP的0.01%,相对力量小得可怜。联合国对各国也没有多少法律与道义的约束力。因此,笔者与刘柏定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Issues 2003有一篇主张提高联合国的力量的文章。
作为最大经济国,在特朗普领导下,美国开始强调美国优先,大致放弃领导各国的任务。中国正在快速崛起,为己为公,都应该取而代之。虽然不能完全不考虑本国利益,但在像全球暖化等重要全球问题上,大致从全球观点,引导各国合作,将会是利己利人的。
2017年12月24日。
作者黄有光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温思敏讲座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访问教授(至12月底)
另附:
黄有光回应读者对“美国减税会加重各国恶性竞争”质疑:区别良性与恶性竞争
笔者于12月27日在网易研究局发表了‘特朗普太重视GDP:减税会加重各国恶性竞争' 一文,很快引致许多评论,贬多褒少。虽然说言论自由,各人有不同看法,但有些看来是基于某些误会,也可能是笔者原文解释不足,特此加多解释。
在讨论怎样的竞争是好的或坏的这个本文主题之前,先澄清另外一点。一个论点是:中国人哪里可以说美国过分重视GDP。意思是说,中国比美国更加重视GDP。首先,中国有十多亿人口,可能有几百万人不太重视GDP吧? 其次,笔者是华人,还没有成为中国人的资格。更重要的是,笔者说特朗普太重视GDP, 是相对于应该重视的程度而言,不是相对于中国重视GDP的程度而言。中国可能更加过分重视,这没有抵触笔者的说法。笔者希望,在习近平主席于几年前提出‘不简单以GDP论英雄’之后,中国能够更加重视环保等对人民幸福更加重要的方面,而避免过分重视GDP。笔者也于2008年与2016年在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上有文章提议以‘环保负责的快乐国家指数’(娥妮)来替代GDP为国家的成功指标。
现在谈论竞争的好坏问题。有不少读者质问,‘有竞争不好吗?有竞争才有进步,两个商家竞争总比串通一气要好吧?’这说的没错,多个商家竞争比串通提价好,因为对串通提价对商家的好处,低于对消费者的损失。除非有其他特别抵消因素(在绝大多数情形大致没有;由于‘次优’问题的复杂性,不能说完全没有),人为的垄断造成低效率的扭曲,这是几乎所有经济学者都同意的正确看法。笔者绝对不反对这种提高效率的良性竞争。
不是所有的竞争都是良性的(即提高效率与社会福祉的)。一种比较简单的恶性竞争是John Rae于1934年就讨论过的人际攀比或在相对消费或相对财富的竞争,Veblen强调的炫耀性消费与此有关。由于进化生物学的原因,人们(尤其是男人们)天生有相互攀比,争取第一的倾向,因为以前部落的头人能够与部落内多数能够生育的女子交配,对基因的遗传有重要作用。[详见将由东方出版社出版的拙作《那些习而不察的谬误》(书名可能会有更动)。] 你的汽车要比他人的豪华,他的房子要比你的大,等等。
从个人而言,相对收入与消费,可以比他人的高,汽车也可以比他人的豪华,但在社会层面,有人的相对收入增加,表示有人的相对收入减少,平均而言,相对程度并不能够增加。在绝对消费的重要性已经很低时(小康之后),更高的消费不能在社会层面显著增加人们的快乐,如果环境随生产与消费而变坏,就可能会有减少福祉的经济增长。(详见笔者在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2003的文章;中译在《黄有光自选集》。)消费者人际攀比的竞争是恶性的,是显而易见的。商家之间的竞争不同,因为有消费者的得利来超额抵消商家之间的损失。人际攀比的对他人的负作用,并没有被抵消。
笔者上次讲的是国际的竞争。国际竞争也有很多是良性的。各国的生产者提供更便宜或品质更高的物品,这是对各国消费者有利的良性竞争。各国(甚至各省各县)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与简单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投资者的生产,如果成本不是太高,也没有外部成本,多数也是良性竞争。
笔者认为是恶性竞争的情形是,一些国家(避税天堂是特出例子),以比从本国而言更低的税率来吸引外国的资金或人才。 例如,如果不能吸引外国的资金与人才,最优税率是30%。但如果能够吸引,尤其是对于一个小国,税率从30%减少到10%而减少的本国原有税收不是很多,而因为税率低而吸引很多外来资金与人才,增加的税收就很可能超额抵消减少的。
考虑一个A厂,原来在甲国生产是最优的. 但在甲国须要还30%税率,因此转移到只须要还10% 税率的乙国. 虽然效益减少,成本增加,但可能被20个百分点的税率差所抵消.因此,从全球观点,这转移是减低效率的,但乙国与A厂都不考虑甲国在税收上的损失,因此可能有减低全球效率的决策。
可以问,为何乙国只需要10%的税率,而甲国需要30%.如果这是因为甲国的政府贪污无效,则A厂离开甲国未必是无效的. 不过,甲国征收30%的税率,也可能是为了环保或增加收入分配平等的符合社会福祉, 那么上述转移,很可能就是没有效率的,尤其是在牵涉避税天堂的情形。
在一个国家内的省际或县际竞争的情形,也可能出现无效的恶性竞争。但在这情形,还有一个中央政府可以进行调节,避免过分的恶性竞争。在各国恶性竞争的情形,由于联合国的力量太小,不能进行有效的调节。因此,有如笔者上次所论,全球化虽然有重大利益,也有制约各国不能足够进行环保与促进平等的负作用。
笔者强调的国家恶性减税竞争的问题,是存在的与重要的,但很少经济学者讨论到。一方面,传统上经济学者比较重视效率问题,对分配问题重视不足。第二方面, 在大多数经济情形,竞争是良性的,使多数经济学者,像针对笔者的评论者一样,没有认识到恶性竞争的可能性。第三方面,绝大多数经济学者受到传统的所有税收都造成超额负担的不现实分析所误导,没有认识到绝大多数国家的税率,不是太高,而是太低。(见笔者上次在本栏的文章) 因此,笔者希望这两篇文章能够引起中国经济学者的重视,从而做出超越传统经济分析的贡献。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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