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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8-01-08 省法制协会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服务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Fujian Society for legality ofConstruction Industry。简写为FSLCI。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全省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建设行业法制工作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全省建设法制工作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工作和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推动建设法制业务的交流研讨,促进全省建设法制工作的繁荣与发展,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是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委员会。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销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协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后曹巷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政策和法律;

(二)组织会员对建设领域的法制问题及重大经济技术政策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组织会员总结交流建设领域的法制工作经验,开展建设领域的法制学术、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研讨;建立全省建设领域法制工作信息网络;积极开展建设领域的法制交流活动;

(四)面向建设领域的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各类建设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执业人员,举办各类建设行业专业法律知识、业务的培训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建设领域的专业法制服务,解答会员和其他建设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个人的咨询,接受会员和其他建设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个人的委托,担任建设专业政策法律顾问和其他法制服务;

(六)积极参与建设专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整理编印建设专业法制资料和刊物;

(八)办理本协会应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建设行业法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其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五)从事或热心于建设专业法制工作的建设专业、法律界人士,其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业务活动予以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于一个月前提出并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可以被选任为监事、理事、常务理事,个人会员及被选任为监事、理事、常务理事的免交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包括个人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采取各市会员协商与秘书处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若有需要,有权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入会、退会,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决定聘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行业法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协会工作计划;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一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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