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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强奸杀人岂是收容教养就可以大快人心的

爱上余生 天才混混 2021-05-03






1
10月20日,辽宁大连10岁女孩身中七刀被害身亡,杀人凶手13岁男孩蔡某在10月23日被抓获。
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蔡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4日依《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蔡某收容教养。


惊不惊喜,毫不意外?
面对这“司空见惯“的事人们又是一片哗然,每个人都在愤懑不平:这法律是维护正义的?还是包庇邪恶的?
是的,就连我这个只关心厨房柴米油盐的家庭炊事员也拿着菜刀吼了起来,事实是两手空空弱弱地叨咕了一句:这不公平。


话说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这事不用法律保护,人类社会一直都是这样运转的,但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演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这就不得了了。
当一个未成年人对20多岁的女子三度尾随图谋不轨时,你是想要保护他什么?还是劝诫什么?而且蔡某还在其中一次拍了女子的肩膀说:阿姨你长得真好看。
这个蔡某被曝多次尾随她人,最终犯下如此恶行岂是收容教养就可以大快人心的。
就此番的收容教养,说难听点,走走关系,他要是想回学校上课都不难实现。
这是个什么事呀!
再说刑法的本质你我皆知,就是惩罚与复仇,既然有能力犯罪就应该接受惩罚,这才是公平,受害者家属也无非是在痛苦中得到一丝安慰。




2


还记得前不久,湖北孝感13岁女生张某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的抢劫吧,张某被剪刀刺伤颈部多处。
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地公安便对案件予以撤销。


女生张某被剪刀刺伤颈部多处


这个使我们不断“呵呵”的社会,总是让你哭笑不得。
校园欺凌不断地刷新着社会对校园认知的下限,也是不断的草草收尾,低龄犯罪的时有发生也好,频繁也好,“14岁以下不担刑责”真的不可动摇?
我就是问问。
当今社会,未成人的生理和心智成熟显而易见,很多未满14岁的人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啊!大哥,不能再守着陈旧观念。
即便是守陈旧观念都没有守对,我国古代十三四岁男子已经可以结婚生子了。今天人类性早熟,加之社会信息广泛增长智力,就更不应该把十三四岁当成未成年人对待。


还有,我30了心智不见得比14岁的成熟啊!犯错就要有相应的惩罚,哪怕是一岁的婴儿和百岁的老人。
如果考虑到按照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英美法系国家往往还会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恶意”指对危害行为具有辨别能力,意味着了解某行为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如果这时候你还在认为我是在捧西方文明的臭脚,那你可真没长心啊!



3
为何湖北持刀抢劫的少年如此精明歹毒,警察不予立案呢?
我们都知道这怪不了警察,要怪就怪那让人头疼的法律。因为我国的刑法规定是:“未满14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意思就是不负刑事责任。
也可以说,这是部分恶魔的免死牌。
受害的孩子得不到保护,潜在的加害者肆意放纵起来,就会手段愈加残忍。


虽然说辨识能力、心智发育程度,都是主观上的一种判断,法律讲的是客观事实和证据;虽然说依据主观判断得出的结果去做立法调整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司法精神。
但正义总得需要伸张吧!
如果允许法律的不作为,还要法律做什么?法律不能为受害者讨回公道,那也就不是什么法律了。
正如人们所言,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目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要看清问题所在,而不是重申法律的严肃性。一个人被害,另一个人只是收容教养,这种严肃无法不让人愤怒,鄙视。
这和叫人“犯罪要趁早”有什么区别,简直就是助纣为虐。
再说了,回想过去,有多少家庭被未成年人犯罪毁于一旦,家破人亡的消失不见了,而犯罪者没有得到合适的惩罚却过得逍遥自在。




4
一刀切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就是脑残表现之一。
当法律对未成年有一定程度的“优待”时,当法律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时,法律公平的天秤也就发生了倾斜。
当我们普遍认为一个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以至于他的所作所为被原谅,责任由父母、学校、社会来承担,唯独当事人不用承担,法律也为其开脱。但一个30岁的人强奸杀人,可以断定他是出于自由意志,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这就是“不公平”,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
对其他类型罪犯的不公平,为了一个害人者的“成长”就无视别人的人权甚至生命?
更何况无法惩罚极为少数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就是相当于无法保护多数的未成年人吗?
如果加害人得不到合适的惩罚,别指望谁会原谅他。


东野圭吾的《彷徨之刃》有句话:“让误入歧途的少年改过自新固然重要但由谁来医治无辜受害者心中受到的伤害呢?这样的观点是目前的法律所欠缺的。失去子女的父母还要去为罪魁祸首的未来着想,这未免太残酷了,不是吗?”
希望“不满14岁不追究刑事责任”早日翻篇,还受害人以公平,还人们以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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