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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方式需要服从辩护实效

2017-12-04 一梭烟雨-余律师 redfoxzhuof

最近某律师不问情有“死磕”辩护方式引起争议,一些律师为其辩解说辩护方式可以有所不同,见仁见智。我则认为律师辩护方式需要服从辩护实效,没有辩护实效的辩护方式只能适得其反,甚至成为“无效辩护”的败笔。

杨学林律师在《论死磕派律师》一文中认为死磕的前提有三个,即办案机关明显且严重违法当事人已经死磕且强烈要求律师死磕不死磕已经别无法律通道。这说明“死磕”属于“非常时期非常手段”,律师“不得已而用之”。只有在正常辩护无法凑效时,律师要么屈服要么“两军相逢勇者胜” 不惜“死磕”。

我一直佩服“死磕”律师的勇气,也认为那些办案机关完全无视律师技术辩护的场合需要“放手一搏”。不过,却有一些律师将“死磕”这种“非常手段”当成“常规手段”,不问情由不问场合一概“死磕”,只能人为制造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对立情绪,如何能够“说服”或者“逼服”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意见?陈瑞华曾说一些“死磕”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甚至以法官是党员为由申请回避,这如何体现自己的专业素养?

更有甚者,一些“死磕”律师只会“三板斧”,那就是回避申请、网络炒作、法庭对立。这种辩护律师不要说赢得办案机关尊重,就是普通律师同行都难以苟同。律师可以有不同的辩护方式,死磕辩护也罢,技术辩护也行,只要“不勾兑”只要“有实效”,都应该被肯定。但一些律师“死磕”数十年,平均每年却拿不出一件无罪释放或明显从轻判决的成功案例,如何证明他们的辩护方式帮助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斯伟江、朱明勇等律师的“死磕”不少,但他们只在证据上坚持原则,而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死磕”程序上,甚至并不把自己当成“死磕”律师。我对这些注重“技术辩护”的律师很佩服,也经常借鉴他们的经典法律意见书与辩护词。但对于那些只会“三板斧”辩护的律师,即使口头上表示尊重,内心深处其实也不以为然——你没有拿得出手的成功案例,如何能够服众?

辩护方式需要服从辩护实效,“有实效”的辩护方式才是最好的辩护方式。辩护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需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辩护律师只有提高有质量的法律服务,才能赢得尊重。那种认为“一磕万事足”的辩护律师,工作方式单一,如何能够有效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刑事服务市场需求?


律师不代表正义,只代表争议,代表委托人合法利益。这就需要律师不再用“道德光环”掩饰自己的业务能力不足,而是从证据出发,“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蔡华律师提出“交流不交易,沟通不勾兑,对话不对抗”,应该成为辩护律师的常规办案原则。“死磕”只能是“非常手段”甚至“最后手段”,切不可“轻用其锋”,也不可以更不可“滥用意气”。

杨学林律师的“死磕三原则”与蔡华律师的“技术辩护三原则”相结合,这才是辩护律师应该采取的“正确辩护姿势”。有位上海律师更是一针见血——那些高收费的案件,谁会请死磕律师?那些高收费的案件,谁会死磕了事?这也说明许多辩护风格与辩护方式,也是服务市场选择的结果。高收费的案件,律师当然有足够时间去精心准备,而不是简单的“程序破坏”。律师没有必要把自己装扮成道德君子,律师只是法律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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