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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0)


非法猎捕、收购中华蟾蜍、黑斑蛙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填埋危险废物

超标排放工业污水

……

对任何一个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

我们的态度都是——

零容忍!


第49个世界环境日,德州中院公开发布10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通过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以及对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的监督,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1、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永、张某利、王某等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刘某强、米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杨某贵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高某龙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水利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6、德州某公司与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德城河务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7、贾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8、贾某梁污染环境案


9、李某国污染环境案


10、张某广、张某勇非法狩猎案



1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永、张某利、王某等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4月3日,张某永、张某利、王某在夏津县某油厂院内合伙建设、经营镀锌作坊。三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除油、除锈、镀锌后清洗产生的废水不做任何处理,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车间北边无防渗透措施的渗坑中。经取样鉴定,该渗坑水样中铅超标9倍,镉超标15倍,铬超标12.7倍,锌超标784倍,氨氮超标44.3倍,废水对渗坑周围土壤造成污染侵害。案发后,镀锌作坊现场留存的火碱液、盐酸、电镀液约11立方米废液以及被废水污染的渗坑土壤约30立方米未依法进行处置。


【裁判结果】


德州中院认为,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出具的《危险废物处置报价单》,对镀锌作坊案发现场留存的电镀液、盐酸、强碱液以及被废水污染的渗坑土壤等危废处理预估总费用为135500元,处置公司已经在公益诉讼人的组织协调下先行处置,截止2019年11月29日处置费用总额为1305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侵权责任人王某承担78000元,张某利承担52500元,并于调解当天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在尚未作出裁判结果时,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公司现行介入,边评估、边处置、边裁判,有效防止了污染的扩大,使生态环境尽快得到有效修复,修复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2

刘某强、米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份前后,刘某强、米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合伙炼制沥青。2016年1月份,刘某强购买生产设备并租赁宣章屯镇某村村东院落作为生产场地,米某购买废旧机油渣、氨水等作为生产原料,后双方开始利用废旧机油渣炼制沥青,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


【裁判结果】


经齐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强、米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用14.9万元(已缴纳),该费用由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代为支付给施工单位;刘某某、米某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治理迫在眉睫,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亦前所未有,通过渗坑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破坏了土壤质量,危害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人民法院运用刑罚惩戒通过渗坑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3

杨某贵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下旬期间,杨某贵使用夜间照明等方法非法猎捕并收购中华蟾蜍、黑斑蛙共计4304只,造成其中33只个体死亡,其非法猎捕、收购的中华蟾蜍、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单只基准价值为人民币100元。


【裁判结果】


乐陵市人民法院认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中华蟾蜍及黑斑蛙达到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杨某贵因其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杨某贵非法猎捕、收购的中华蟾蜍、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保护动物,在非法猎捕、收购过程中造成其中33只个体死亡,导致生态资源损失共计3300元,判处赔偿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3300元并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等都是“三有”动物,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到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用法治精神建设我们共同的家园!


    

4

高某龙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份,高某龙在平原县某外贸厂一废弃仓库经营电镀锌业务,并邀请郑某刚、刘某一同经营,共用一个废弃仓库,均无任何环评许可和经营许可,也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并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至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大量污水直接渗入地下,造成污染。经检测,渗坑水土混合物样品中锌含量960mg/kg,铬含量5820 mg/kg,分别超过法定排放标准的1932倍和3880倍。


【裁判结果】


平原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高某龙曾提出个人进行处置及修复,但其并无相关资质,考虑到实际环境污染并不严重且后续治理难度系数相对较小,对公益诉讼方提供的具有环污治理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环境修复费用报价单予以采纳。高某龙及时缴纳修复费用以及罚金等,法、检等司法机关已委托第三方具有法定专业修复环境的机构对污染环境进行修复,修复费用8万元由高某龙、郑某刚、刘某承担。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在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得到惩罚,被污染的环境在第一时间得到修复,在评估费用高于治理费用的情况下,采用“曲线”确定修复费用的方式是值得借鉴的。


    


5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庆云县水利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位于庆云县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洗车店,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下,擅自打井通过水泵抽取地下水为客户提供洗车服务进行营利,庆云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既未督促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资源费,也未依法采取措施查出其违法取水行为,致使洗车店铺违法取水现象持续存在、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庆云县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该汽车店经责令整改后并未实际整改到位,店铺整改后的用水量与整改前相比没有明显变化,水泵未予拆除,仍在使用地下水洗车。对该违法行为,庆云县水利局仅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在该汽车店没有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其履行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该洗车店违法取水现象持续存在,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裁判结果】


庆云县人民法院认为,庆云县水利局在具体实施执法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某洗车店自行拆除违法设施处置中未全面到位,属于未全面履行行政监管查处职责。责令庆云县水利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继续对车码头洗车店履行监管查处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庆云县水利局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而无证取用水资源,不仅违反了国家取水许可制度,更是破坏了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导致了国家资源的流失,危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职,及时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利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在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仍有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下,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挥对违法行为的司法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


    


6

德州某公司与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德城河务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德州某公司与德城河务局签订《土地资源承包经营合同》。2019年5月5日,德城河务局认为该公司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模拟隧道、场地内活动板房等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德州某公司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德城河务局向德州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并责令德城河务局继续履行与德州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资源承包经营合同》。


【裁判结果】


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德州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目的且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德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德州中院,德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河流水面、水工建筑用途等划拨用地,与普通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不同,对此种类型土地进行开发利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同时应当有利于实现并最大限度开发此类型土地的生态功能。


    

7

贾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4日,贾某通过微信交易,以6500元的价格向河北省涿州市村民王某出售猴类1只;2018年7月9日通过微信联系,以8000元的价格在山东省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向他人出售猴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贾某非法出售的猴类幼体1只。经鉴定,贾某出售的2只猴类均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贾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保护动物猕猴2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罚。判决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猕猴幼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该种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既保护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亦维护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同时也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8

贾某梁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贾某梁经人介绍到齐河县马集镇某村南约1000米的田地上建厂,以废机油、氨水、水为原料装罐混合后加热熬制防水材料,雇佣挖掘机在生产现场挖掘了未做防渗处理的三个土坑。因环保问题,该厂未能生产经营,后贾某梁又雇佣挖掘机用土将两个装废机油的土坑填埋后离开齐河县。2017年10月、2018年10月先后在贾某梁填埋废机油的土地上渗出黑色油状物。经检测,该固体废物的腐蚀性PH值为1.5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2007),该黑色固体物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贾某梁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方式,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涉案工具电机、电缆、铁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的背景下,环保未能达标的企业不能实际投入生产经营,部分经营人见此情况,将企业工厂内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或者土坑随意处置、掩埋,最终造成环境污染。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不仅对类似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同时还能够提醒相关行政机关在发现环保未能达标的企业后应当建立追踪机制,随时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


   


9

李某国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李某国为生产免烧砖粘合剂,经他人介绍,从河南省、江苏省、河北省取得固体物质170余吨,该固体物质系在废机油、液压油再生产净化过程中产生的过滤残渣、过滤吸附介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俗称“废白土”。李某国没有设置任何防渗漏设施,将散装的废白土堆放于武城县某村树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西一废弃厂院的土地上,造成土壤污染。2018年7月,李某国尚未生产免烧砖粘合剂,即被环保部门认定为“散、乱、污”企业,武城县环保局责令李某国将废白土运走。李某国将废白土运至他处,并联系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齐某,给其三万元处理费。2018年7月6日,齐某让三辆大货车司机将废白土倾倒在河北省某村的一处庄稼地的土坑里,造成环境污染。


【裁判结果】


武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国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谋求一己私利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给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隐患。对于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判刑不是目的,环境能否得以修复才是我们重视的。审理过程中,要鼓励被告人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被告人能够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环境,则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既惩治了犯罪,又修复了环境,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0

张某广、张某勇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张某广、张某勇在明知壁虎属于有益的、受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为了猎捕壁虎出售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9月4日22时许在临邑县林子镇郝家村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大量猎捕野生壁虎,张某非法猎捕壁虎87只,张某某非法猎捕壁虎63只,被临邑县公安局林子派出所查获后,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广、张某勇猎捕的壁虎是“多疣壁虎”,该物种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临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广、张某勇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广、张某勇拘役缓期执行,没收涉案物品。


【典型意义】


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破坏珍禽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   THE END  

文稿:张小雪

编辑:张   群     周   旭

审核:任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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