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法院:没钱也能打官司!
近日,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到从江县人民法院贯洞人民法庭,起诉张某和湖南某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
据悉,2023年,张某以湖南某公司的名义找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做工,主要安装水电和消防设施,然而到了年底结算时,他们的劳务费却迟迟未到账,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贯洞法庭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
在了解到农民工们因未收到劳务费而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时,承办法官积极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站在当事人角度,通过将心比心和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实现共心共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免交诉讼费的规定,主动指导当事人填写了诉讼费减免申请书,依法免除当事人案件诉讼费,保障罗某某等33名农民工依法讨薪顺利进行,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决湖南某公司、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33名农民工劳务费共计25.2115万元。听到这一判决结果,罗某某等人笑着说道:“太感谢了,原来没钱也能打官司!法院不仅帮我们免除了诉讼费用,还帮我们讨回了血汗钱!”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从江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缓减免政策,加大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讯员 田永琪)
法官提醒:
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免、减、缓交诉讼费等有关司法救助的条件主要指: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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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陆凤园
编审|袁丽娟 石敏
主编|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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