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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为房产各执一词,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朝检在线 2021-04-27




老人去世,儿子起诉请求分割遗产

张一和李四结婚后生育了女儿张二、儿子张三。张一在北京某单位工作,工作期间与妻子一同购买了北京某地区房产一处,后张一去世。妻子李四多年积劳成疾,腿部活动不便,女儿张二为照顾母亲李四,在张一去世后,搬到张一生前与李四的共有房产中与李四一同居住。儿子张三也没有什么意见,姐弟二人相安无事。

2016年,李四将该房产出卖,得到300多万元,售房款就交给女儿张二保管。张三一次与大姐通电话中得知,母亲已经将房屋出卖。得到消息后,张三第一时间来到大姐家,三人因为分割售房款心生罅隙,产生矛盾。2017年过年期间,张三多次到母亲和大姐家吵闹,要求分割遗产,李四和张二均拒绝。最后只要张三来,二人连门都不给开,姐弟之间亲情撕裂。2018年夏天,张三一气之下将母亲和大姐告上法庭,请求分割遗产。



争辩焦点:老人生前留有口头遗嘱

法官多次组织谈话,试图通过主持调解以缓和矛盾,但三人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无法进行。最后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当庭激烈争论。李四称张一曾口头告诉房子留给她。但张三认为父亲没有说过,根本没有立遗嘱。而且自己并不像张二所说未尽到赡养义务,反倒是张二,在父亲张一去世之后,联合母亲李四一起私吞卖房款,认为其也应分到应得的一份。

证人大伯(证人是张一的哥哥,张二和张三的大伯)称其弟在世的时候,有一次生病住院,张一确实说过李四身体不好,等他走了就把房子留给李四。

法官询问当时张一身体状况如何?意识是否清晰?以及出院之后是否留有书面遗嘱。

证人大伯称张一状态挺好,生活起居基本都能自理,住院期间他还陪伴张一在医院遛弯。至于出院之后,并没有留有书面的东西。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张一的妻子李四、女儿张二、儿子张三继承遗产。由于房产是张一和李四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将李四的份额先进行析产,再将张一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张三分得50万元遗产。


老人生前留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首先,虽然李四和大伯均表示张一曾立有口头遗嘱,但张一立遗嘱时状态良好,能够自主表达意思,并非在危急情况下;其次,张一立口头遗嘱时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最后张三对口头遗嘱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审法院综合以上情况,认定张一所立口头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情形,从而认定张一的口头遗嘱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口头遗嘱要注意哪些事项?

01


在危急情况下。立遗嘱人情况危急,不具备书写、录音等立遗嘱的条件,例如因病生命垂危、濒临死亡;或者遭遇突发事故、不法侵害,生命处于危难之际。

02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03


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没有死亡,重新具备了设立书面遗嘱、录音遗嘱的条件,那么他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也吸纳进法律规定之中。另外,《民法典》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论是我国《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对口头遗嘱均设定了严格的条件。《民法典》颁布后,继承方面法律规定发了很多重大变化,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遗嘱时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对有关法律深入了解,避免以后出现矛盾纠纷。


文 | 刘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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