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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个人信息泄露这件“小事儿”

朝检在线 2021-05-11


“X先生您好,请问需要专升本承认高考教育吗?教育部认证,权威大学名师小班授课,百分百通过率。”

“Z小姐您好,您家孩子需要一对一英语辅导吗?线上外教授课,剑桥少儿英语一次性通过。” 

“Y女士您好,请问您有贷款需求吗?我们提供各种优惠金融产品,需要了解吗?”



对于上述对话场景,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毕竟,在信息传播速度如此之快的时代,个人信息获取途径多之又多,以至于不少人早已对个人信息泄露习以为常,甚至产生了“免疫”。但凡接到类似电话,或出于无奈直接挂断,或出于厌烦教育几句,多数人当做小事儿并不会过于在意。但是有些情况下,您可能会因为这些小事儿摊上大麻烦。



案情简介

小陈常年在外打工攒了些钱,正打算用打工攒的积蓄在老家买车,却不料办理汽车贷款时征信出了问题。经查询,小陈发现自己名下竟有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而更郁闷的事儿还在后面。多次向该银行投诉未果后,小陈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根据这份强制执行通知书,小陈要偿还其名下银行信用卡的数万元欠款。小陈懵了,这可遇上大麻烦了!从未在某银行申领过任何银行卡的小陈为何会有一张该银行的信用卡,还摊上了官司?小陈百思不得其解。


无计可施的小陈最终向检察机关申请了民事诉讼监督。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发现,以“小陈”名义办理某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材料中,竟有一份小陈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回小陈更懵了!身份证这么重要的东西怎么会落入他人之手呢?原来,这些年小陈一直在外打工,找过不少工作,其中不少应聘单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小陈的个人信息极有可能在这过程中遭遇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人格权编设专章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法律规范。《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从民事基本法的高度赋予了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权益),为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分则进一步细化规定提供了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须符合的三项原则,即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所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活动都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的目的和手段要正当,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所获得个人信息应当以满足使用的目的为限,而不得超出该范围。《民法典》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赋予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以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够使广大自然人更加重视该项权益,促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认真对待个人信息,起到对个人信息的积极保护作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文 | 李京慧

图 | 网络

编辑 | 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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