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法院:一时冲动惹祸端 悔过不迟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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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系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平铺村宋庄村人,平时为人老实本份,靠拉附近工厂废料以补贴家用,2017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正在拉废料时,与准备也前来拉废料的邻村的孔某某夫妇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张某一时冲动之下,用拳头将孔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孔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追悔莫急,后悔自己一时冲动伤害他人,于是积极让家人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十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新蔡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取保候审,后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新蔡县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张某表示判决公正,并感激法官给其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要谦虚谨慎,为人处事以和为贵,再也不鲁莽行事,要时时处处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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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蔡法院
▍编辑:新蔡之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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