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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红码”?谁给的胆子?!

河西牧人 九色鹿文化 2022-06-22


正当“唐山案”成为“宇宙中心”,引发世界级正义海啸之时,河南村镇银行“赋红码事件”再次成为舆论漩涡,引发广泛关注。该事件最早当有“杨乃悟”在“星球商业评论”发表的题为“犯我者虽远必’朱’”的一篇公号文章,后该文被删,现已找不到这篇文章。但幸运的是,“雷斯林”在“为你写一个故事”的公号上截图了该事件的部分内容,并以“红码一旦被用于防疫以外的事情,以后谁还信呢?”的题发表,截至目前,已经有10万+的阅读量,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也以“郑州给远在外地的银行储户赋红码,还有比这更离谱的事吗?”为标题推出。截至本号小文发表前,“凤凰新闻”以“犯我者虽远必‘朱’,暴雷的河南村镇银行再出神操作,多名储户‘被’红码”再传原文,功德无量!


其实,在本次舆论海啸之前,2022年4月30号,“央视新闻客户端”就发布了“银保监会回应河南等地个别村镇银行取款难:迅速开展调查核实”的一篇新闻,5月20号,“人民网”下设“人民资讯”又发布了“银保监会再回应河南村镇银行风险事件:凡依法合规办理的业务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消息,但这些消息,都最终没能阻挡本事件的彻底“雷暴”:赋红码!如果说,储户钱取不出来这是一个金融问题,那么,“赋红码”则是对人的基本人权:自由迁徙权的侵害!试问,河南村镇银行,谁给你的胆子,如此无法无天?!如此丧尽天良,如此胆大包天?!


本号认为,对于该类严重影响我国防疫政策执行大局的金融机构,必须从快从严,重拳出击,彻底整治!对于该事件,发表意见如下:

其一,是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严重违反,目无法纪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4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及第4条“对乙类传染病......,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规定(引用法条,内容太,非专业读者直接略过,直接看后面的结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新冠肺炎是传染病当前明确的法律定性是: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关于新冠的任何防疫措施,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规定执行、落实。


其二,是对国务院《通报》过度防疫政策的严重无视,挑衅中央决定

更何况,6月11日,据“交通运输部”官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警示通报了存在疫情防控通行过度管控、重复核酸检测等问题的地方,这是首次有地方因疫情防控通行过度管控等问题被国务院警示通报。通报强调,各地要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核酸检测结果要全国互认通用,有效期内不得重复要求检测等。

这个《通报》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对过度防疫的矫正。换言之,部分地方政府因为防疫政策或者说为保乌纱的“防疫第一”政策,已经严重影响了基本民生和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再这么玩下去,饭都吃不上了。有饭吃,大家才能安心。没饭吃,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因此,地方金融机构随意赋红码,这是严重的违法事件,必须以雷霆之剑严惩、速决!要追究谁批准的、怎么执行的、为什么要删除第一个吹哨子的人的文章,所有涉案人员都要图谱清晰、明确、公开、透明向大众说明真相。



其三,是对公民隐私权、基本人权自由迁徙权(自由流动权)的公然限制,无法无天

健康码是以实际真实数据为基础,公民自行通过“国务院大数据”小程序及地方政府电子平台等网上申报,经后台审核后,生成的属于个人的用于防疫期间通行及证明的二维码。该电子凭证,实现一次申报,全国通用。

从法理而言,健康码的本质是公民基于公共防疫需要,也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对自己隐私权、迁徙权(自由流动权)等私权的一种短暂、暂时性让渡待疫情结束,这种短暂、暂时性让渡必然要回归权利主体即公民自己。换言之,健康码是公权和私权达成的一种合意,一种妥协,一种信任关系。

“健康码”分为三种:“绿码”、“黄码”、“红码”。在全国防疫工作大格局下,“绿码”全国通行。因公共防疫之需,隐私权让渡,但迁徙权(自由流动权)正常行驶,不受障碍。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层层加码,对绿玛过渡防疫,已经引起国务院高度重视,前文所述之国务院《通报》,正是对这种现象的矫正。

“黄码”则要隔离7天以内。黄码的本质是,因公共防疫之需,隐私权让渡,部分迁徙权(自由流动权)亦让渡。待7天后,“黄玛”持有人其完全满足防疫低风险要求时,隔离结束,迁徙权(自由流动权)得以实现。

“红码”要集中隔离14天。“赋红码”意味着作为基本人权的迁徙权(自由流动权)受到14天的暂时限制。从法理本质而言,这是对自由迁徙权的短暂剥夺。要知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最长的行政拘留,也才20日。“赋红码”虽然不是“行政拘留”,但其对自由迁徙权限制的效果与“行政拘留”等同。更何况,大部分地区,“赋红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需要自理。其效果,其实已经超过了“行政拘留”。而行政拘留只能通过法律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才能实施。


你一个河南村镇银行,强行赋储户红码,请问,谁给你的胆子?!


如此恶劣的事件,连作为河南汝州人的“叼盘”老胡都坐不住了,通过“雷斯林”的公号发言:作为一名老媒体人,我想提醒,各地的健康码只应用于纯粹的防疫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地方政府用于与防疫无关的其他社会治理目标,这一规则各地务需坚守。如果有哪个地方为了其他目的通过调控健康码阻止特定人员流动,这显然违反相关防疫法规,也会损害健康码的威信,损害公众对防疫的支持。这对我们的整体社会治理是得不偿失的。



【《论语》学用系列之008】:“上好信”“民无信不立”及“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附《论语》原文】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论语·子路篇》13.4:)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篇》12.22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ni),小车无軏(yue),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篇》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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