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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者彻夜无眠!房产税真的要来了?

2017-10-20 渔村村长 楼市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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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朋友圈立马就炸开了锅,那么,房产税真的要来了么?我们先看下《细则》说了啥。


一、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计算税率为1.2%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二、新房自交付使用后次月起计征

 

《细则》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房产税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买存量房,房产税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则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则是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另外,自建的房屋,房产税将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此外,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细则》明确,房产税将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四、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细则》称,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四类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是不是真的以为房产税来了,其实不然!我们来看下原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征收地区

(一)银川市的城区、新城区、郊区管辖地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区、石炭井区管辖地区和郊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吴忠市、青铜峡市的市区,各县的县城。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以上房产税征收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征收地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都应缴纳房产税,其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如下:

(一)全民所有的房产,其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二)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产,其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三)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其出租方为纳税人,单位、个人出典的房屋,其承典方为纳税人;

(四)单位、个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的,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五)产权所有人,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六)跨省区单位在我区的房产,其在我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 类房屋核定。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评估房产原值,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作为纳税依据。

 

第五条 、房屋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第六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开办的福利工厂、商店自用的房产;

(二)企业内部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因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纳房产税;

(四)企业停产、撤销后,房产闲置不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纳房产税。其房产转让给其他应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免纳房产税;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原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从事业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即按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是为纳税年度,分季交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十条 、房产税按照年初的房产计税价值计算缴纳。当季度增加的房产,当季度不缴纳房产税,当季度减少的房产,仍应缴纳房产税。

承典房屋或出租房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房产税,超过一个月的,按计税价值或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但你看到标红的的地方了么?这份文件其实从1987年就开始实施,并非新增、或新制定的政策。此次不过是宁夏自治区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自己省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则而已。

 

我们可以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而我们仔细去对比可以发现,宁夏这次的细则基本基于1986年这版文件做了些适应性修订。

 

无独有偶,其实在7月份,陕西出台房产税细则的时候,就闹过这样一次“狼来了”。当时铺天盖地的传播,其实是误读。

 

国家早在20年前就已经就房产税出台了政策,这一版本的房产税其实现阶段一直在执行,而其实近几年常常无论是媒体或政策中提到的房产税出台,其实真正意义上来说是房产税改革,具体改革重点或者说我们现在提到的房产税其实主要指的是个人住宅房产的税费征收。


所以我们可以说,此“房产税”非彼“房产税”。

 

实际上,因房产税存在较大争议,中央已确定停止房产税扩围,转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码事。

 

对宁夏出台上述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发表了自己的几点意见。

 

首先,房产税与目前市场预期将来成为长效调控政策内容的房地产税并非一个事物,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其次:宁夏公布的政策也并非新政策,在政策最后一条内容非常明确,“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与新条例并无明显区别。”

 

第三:宁夏的新条例只是老条例的替换,与目前全国上海与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并无关系。

 

第四: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张大伟解释称,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也意味着“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五:市场对调控加码有预期是出现对老政策新炒作的主要原因。房地产税落地的预期越来越强,很多房地产业内人士对过去执行的税费了解不多。都是一个全国都在执行的政策被关注的原因。

 

但张大伟认为,房地产税从执行周期看,起码5年内影响都不会大。主要原因有几方面。

 

一是从之前已经有的试点看,房地产税都是从新增量开始试点,这样政策落地的难度小,上海、重庆都是先从增量开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产税在这些城市就不会扩大。重庆已经逐渐开始扩大到存量。

 

其次,增量开始,也并非指只核查增量,而是对新购房人群核查存量面积,超额的征收房产税。以上海为例,如果不新购房屋,之前存量面积不计算房产税,但如果新购房将叠加之前存量一起计算房产税。

 

再者,房产税未来是用来取代地方土地出让金减少后的地方税源。初期肯定从新购的超面积收起但是长远来看,肯定会涉及存量多套房。不然的话,仅考量新购面积征收的房产税可能税额连保证新增加的征税人员的成本都难以满足。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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