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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余子晨 宋艺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彩礼一般由男方给付给女方,多为金钱,也会给付一些贵重物品。


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来源已久,即使在现代,给付彩礼也依然是谈婚论嫁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各地区情况与当事人家庭条件的差异,给付高额彩礼,往往会给当事人一方带来沉重的负担,而在彩礼给付之后,双方有时也会因为彩礼的使用分配、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婚后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等原因,发生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情形。


但彩礼所涉及的不仅是钱款给付的问题,更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乃至双方家庭的情感纠纷,情节复杂,不能仅仅简单从返还钱款的角度分析,而要考虑多种因素。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第五条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规定,法条原文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使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笔者就法条规定,

结合已生效案例,逐一进行解读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所争议款项的性质必须符合彩礼的性质


试举一例:

原告诉请

A男向法院起诉,诉称双方于2014年起建立恋爱关系,A男恋爱期间,根据B女的要求,在2017年至2019年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B女付款,金额共计约132万元,B女使用上述钱款购买了二套房屋,并使用上述钱款装修房屋、归还购房贷款。


B女在买房后不同意与A男结婚,并自2019年底起断绝与A男的联系。


A男认为,上述付款的性质属于婚约关系中给付B女的彩礼。因双方已经不可能结婚,故请求法院判决B女返还上述钱款。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详细分析了A男所称“彩礼”的给付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婚姻状况,综合发现,在A男转账的132万元中,主要由几部分组成,分别为:


1、A男与其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基于与B女的婚外恋情,向B女支付的款项;


2、A男向B女转账时,备注为“借出”的款项;


3、A男与B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支出的款项,例如备注有“购买热水器”、“交电费”等的款项;


4、A男赠予B女及为B女所购房屋偿还贷款的款项。


法院判决

结合上述款项支付情况,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1、A男、B女双方在婚外情中赠与、受赠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上述赠与财产返还所涉法律关系与婚约关系中的彩礼返还所涉法律关系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A男以婚约财产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显属请求权基础不当,应当驳回A男的相应诉讼请求。对于上述赠与财产的返还,A男或者A男的前妻可以依法另案主张权利;


2、A男借出的款项涉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款争议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无关,A男可以依法另案主张权利


3、有证据可以证明,该部分钱款已经实际用于同居生活,故B女无需返还;


4、A男以结婚为目的向B女赠予的款项及为B女偿还房贷的款项的性质属于彩礼,应双方已不可能结婚,B女应予以返还。


由此可见,双方虽然确实存在过恋爱关系与缔结婚姻的意愿,但法院还是会遵循民事诉讼一案一由的原则,根据款项给付的实际情况与给付依据等予以区分,如果当事人给付的款项并非彩礼,而是有其他用途的,必须另案主张权利。


(二)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不一定是男女双方,也可能是双方的父母等亲属。在传统习俗中,有时为一方父母亲属代送彩礼、一方父母亲属代收彩礼,甚至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没有实际接触过款项,故在诉讼时,也应当将参与收受款项的父母亲属作为共同被告,以便完整的处理整个案件,避免讼累。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应考虑彩礼金额、给付时间、用途、是否使用等综合判断


在确定彩礼返还的范围时,应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收取的彩礼已实际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比如双方共同居住中的实际开支、房屋租金、水电煤费用等必要消耗,都应当作为返还彩礼的必要参考因素;除此之外,如果双方已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购买烟酒箱包首饰等贵重物品的,法院也会参考贵重物品的所属情况、无法缔结婚姻、维系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较为公平的判决。


(四)判断是否应返还彩礼,除应遵循法律规定,也应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彩礼返还虽应当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为前提,但也应当考虑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已诞育子女、双方虽已共同生活但收受彩礼一方为婚姻过错方等情况,对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的范围作出酌情判决。


此外,法院对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判断,并非指给付彩礼前后男方生活质量悬殊的情况,而是指在请求返还财产当时,男方已无法靠自己的能力维系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例如男方或其近亲属患有重病,导致生活水平急速下降等情况,法院会进行综合考虑,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综上,支付彩礼的做法虽未被认可鼓励,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出台,“《民法典》禁止支付彩礼”的言论也不攻自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金额、彩礼用途、过错行为、诞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况等综合考虑,作出对双方都公平的判决。


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但反观日益攀升的离婚率、不难看出高额的彩礼有时却并没有实际起到维系婚姻关系、帮助双方共同生活的作用。作为婚姻家事方向的律师,笔者在作出法律分析的同时,也建议大家认真思考婚姻、财产与情感之间关系,慎重对待这一人生重要的抉择。

本文作者


余子晨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


yuzichen@ bhslaw.cn




宋艺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成员


专业领域:

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


songyi@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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