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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警用标志”打广告,虽有创意,却违法!

通川公安 2021-07-07


如今在不少小区的楼道或者电梯内,

各类的小广告随处可见,

这些小广告的制作也是五花八门。

而在达城,

有人竟然将警用标志用在了贷款广告上!

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来给自己打广告,

虽然“有点创意”,

但这是违法的!!

近日,

通川警方就破获这样一起

非法使用警用标志的案件,

抓获违法行为人

冯某杰(男,28岁,宣汉人)。


事情是这样的

9月4日,

通川警方接到热心群众举报,

称其在自家小区电梯内,

发现张贴着印有公安机关标志的小广告。

接警后,

办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通过拨打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按图索骥”,

将违法人员冯某杰查获。


经查,冯某杰于2017年

在达城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二手房买卖、商务咨询

和代办各类贷款服务。

2018年3月,

因公司生意不好

冯某杰便想加大公司的宣传力度。

听说可以在网上制作

含有人民警察标志的广告,

这样不仅醒目,而且不容易被同行撕掉!

这创意不错!!

于是,冯某杰通过网上联系商家,

购买并制作含有人民警察标志,

并带有“温馨提示,民警提示您”字样

的“牛皮癣”广告100份,

并在上面印有贷款广告信息

及自己的联系方式。


其后将广告张贴于

达城多个居住小区的电梯内,

用于招揽有贷款需求的客户。

经询问,冯某杰对其

非法使用警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通川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非法使用警用标志打广告,

严重危害公安形象,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通川警方对此类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

专门成立了专案组,

对此类违法犯罪案件开展严厉查处。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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